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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辅警铐走实习律师事件中几个细思极恐的情节

景来律师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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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来律师导读

网友“永葆热爱的小柴”的一篇《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铐至派出所》,让“辅警铐走实习律师”登上了热搜。根据当地警方的通报,派出所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决定对派出所当日值班负责人、处警民警予以处分,对涉事两名辅警予以辞退。

这样的处罚是不是有点轻了?(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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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永葆热爱的小柴”的一篇《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铐至派出所》,让“辅警铐走实习律师”登上了热搜。根据当地警方的通报,派出所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决定对派出所当日值班负责人、处警民警予以处分,对涉事两名辅警予以辞退。

如此的处理结果,意味着网友网文反映的问题真实存在,当地警方正面处理了此事。“央广网”评论此事时认为,辅警滥用权力粗暴执法行为的背后,反映的是其权力的傲慢以及法治意识的淡薄,不仅侵犯公民权益,还严重损害执法队伍形象,影响执法公信力。

如此的盖章定论,事情就该到此为止了,但是,如果仔细查阅“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铐至派出所”一文的话,其中的几个细节,又会令人产生似曾相识,甚至勾起自己亲身经历的熟悉呢?就像网友的留言,2010年晚上在某某街道溜达,被治保队盘问,不想回答他们的问题,他们就要压我回治保队,无奈只好配合!

1.“你狂什么,你有什么资格要求我们出示证件?”,“我们穿这身衣服就是有资格强制检查你”

这两句话经常出现在警察人员对于要求他们出示证件时,向对方给出的答复,甚至被很多警务人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解释,真的如此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也规定了,(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以上规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只有在执行特殊任务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着制式警服时可以不出示,但对方要求时必须出示,只有着警服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情况紧急时,可以不出示。根本不存在被执法者没有资格要求,或是穿上了警服就有资格强制检查一说。

2.“不要觉得自己读了几年书就很厉害,他比我有资历的多。”自古就有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的说法,意思是,兵手里有枪,可以随时不守原则,哪怕秀才说的再有道理,人家人多势众手里还有家伙,也得乖乖的道理服从管理需要。如今建设法治社会了,虽然强调法律至上,可究竟是被执法者的法律理解对,还是执法者自己的法律理解(资历)对,对于执法者而言,往往是后者占了上风。尤其是是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能够认真听取被执法者法律意见,而改变执法决定的,少之又少。

3.“他们从来就是这样办案的,从来没出示过警察证,也没人要求他们出示过警察证。”

这句话着实令人细思极恐。他们早已习以为常的“深夜没打任何招呼突然闯入”、“辅警铐走”的执法方式下,如果不是遇到了外地而来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写的就是警察法相关”、“研究了两年正版的《警察法》”的实习律师,如果不是之后有理有据事实详备奋笔疾书而成的网文迅速引发了巨量关注,存在这样的偶然性因素,之前有多少“被执法者”被如此执法,之后还有多少人被如此执法?作为日常工作就是天天执法、时时强调依法办案的部门,为何之前无人重视和提出如何的执法方式,是违规违法的呢?甚至连诸多的被执法者,也没有提出过异议?事实再次证明,仅靠内部监督,或是本地监督,在解决纠正违法办案方面,是多么的无力。


4.“这明显不存在违法犯罪,检察院无权受理。”,“你到底懂不懂?检察院只能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你这是诉讼活动?”

作为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居然这么答复前来主张遭遇了违法执法、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实习律师。由此可知,为何那些警察会喊出,“违法,违法,违法!你随便告!你告谁都可以!你可以随便将此事发布到网上,我们一直是这么做的,我看谁来管我们?”的底气了。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主要分三个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其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纠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这法律法规赋予的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市级检察院的人员都不知道,还答复实习律师检察院“只能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究竟是真的对自身负责的业务都不精通,还是明知道但就是想着一推了之?事实再次证明,当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人员监督不力,或根本不予监督时,就会导致一线执法人员的无所顾忌、肆无忌惮。反过头来想一想,通报中的这些值班负责人、处警民警、涉事辅警其实也是“受害者”。从“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铐至派出所”一文中细节可见,他们确实不知道正确的法律规定及理解,此前也没有人认真的指出他们的违法之处。这也就导致了他们真的觉得自己“理直气壮”、“信心满满”,直到遇到了专门研究过《警察法》的研究生毕业的、敢于较真外地实习律师。

一场很常见的旅馆执法检查,让涉事的实习律师“零下2度”被铐进了派出所,最后导致民警受到了处分,涉事辅警丢了工作,还有执法公信力的受损.....这实际上是个两败俱伤的局面。

如此的执法方式和执法者法律素养,真的只是个例吗?执法司法中,对于法治伤害最大的,是执法者司法者根本不懂法也不想探究法律的准确理解,或是懂法而自觉职权所在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于是,我们就看到“辅警铐走实习律师”的执法翻车事故。

究其根本,张榜公布昭示天下的法律规定,不是一纸空文。不管是被执法者还是执法者,偏离了正确的法律理解和执行,就算是“从来就是这样办案的”、“我们一直是这么做的”,也保不齐哪天不受法律的制裁!这又能怪谁呢?更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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