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域高原庭审记:地震中的级别管辖之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一贯刑辩 Author 杨律
来源丨 一贯刑辩
作者丨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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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休庭
2024年11月4日10点多,那曲色尼法院,当地浙江商会副会长C某涉嫌组织卖淫案刚开始第二次庭审。合议庭宣布驳回辩护人要求移送中院审理的管辖异议,要求公诉人继续举证。
突然,旁听席一阵骚动,地震了。审判长迅速休庭,所有人员立即撤退到大楼外面。
门外,阳光灿烂,温暖如春,清洌洌的高原微风拂过脸颊。人们似乎并不关心地震,三三两两的聚在一起,有说有笑的聊着。我们辩护团队惬意地站在台阶上,讨论着法庭新鲜出炉、驳回管辖异议的理由:本案指控的的法定刑虽然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本案被告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所以身为基层法院的本院具有管辖权。
《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庭驳回管辖异议的理由涉及到如何解释该条中“可能”二字的问题。辩护团队无法接受法庭的解释,一场关于级别管辖的法庭激辩即将在地震之后拉开序幕。
检方制造级别管辖难题
本案的级别管辖难题是人为制造的。
检方指控C某等8人于2016-2017年间在酒店开设洗浴中心,组织卖淫活动。但吊诡的是,检方将案件一分为三,先在其他两案中起诉C某妻子等7人,指控他们组织8名失足妇女卖淫。两案已经色尼法院判决生效,被告人最高被处于4年多徒刑。
然后,检方继续起诉C某,指控其是幕后老板,组织了14名失足妇女卖淫。根据两高卖淫司法解释,起诉书认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辩护团队认为酒店确实是C某夫妻投资建设的,但并没有参与任何洗浴中心的运营。该案是当地官员打击报复,故意制造的冤案。C某无罪。
此前,该案已经历了三次庭前会、一次开庭,控辩审三方就分案导致的地域管辖难题进行了多轮交锋。鉴于起诉书求刑十年以上、无期,辩护团队于第一次庭审后的2024年9月6日又提出级别管辖的异议。
2024年9月9日,检察院突然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C某量刑11-12年,无期徒刑不见了踪影。公诉人当庭解释此前的起诉书只是引述司法解释的法条,并未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迟到2024年9月9日才向法庭提出的。
2024年10月9日,法院送达《通知书》,称“经审查认为,我院具有管辖权,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予以驳回”。但《通知书》未对驳回理由作任何释明。
吸着氧气,激辩法庭
半个小时后,庭审继续。辩护人请求法庭继续释明驳回的理由。
审判长在承办人释明的基础上引用刘静坤教授《刑诉法注释书》中的观点,认为对于法定刑中同时包含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法院可综合考量。本案即是此例。法庭已综合判定认为本案不可能无期徒刑,故驳回。
审判长要求辩护人不要再纠缠级别管辖问题,服从法庭指挥,让公诉人继续举证质证。法庭的气氛瞬间紧张起来。
辩护人坚决反对,反复要求对驳回的理由予以回应,认为:
一、关于量刑建议,此前的起诉书与在后的量刑建议书不一致。量刑建议书显然是为了应对律师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而临时提出的。无论量刑建议多少,本案起诉书既然指控14名卖淫女涉案,根据司法解释,法定刑就包含无期,根据《刑诉法》第21条就应移交中院审理。公诉人当庭解释起诉书没有建议量刑,与此前的庭审记录不符,实属唾面自干,有悖诚信。14人名单中起码5人在此前两案中已经因证据等问题被检方主动放弃指控,两案生效判决也确认了8名卖淫女涉案的事实。公诉人明知这一点,仍然拒绝变更起诉书,用量刑建议来应付辩方的级别管辖异议,属于典型的徇私枉法。
二、级别管辖权是在立案之初就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的根据是法定刑而不是宣告刑,这一点在法律上毫无异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可能”判处无期以上案件应当同录的解释就明确规定“可能”是指法定刑,可资参考。法庭的释明等于把管辖权问题变成了一个边审边判断的问题,存在基本的法理错误。
三、法庭的释明有未审先判之嫌。案件还在审理中,法庭就因为级别管辖问题当庭表态本案不会判处无期,实属不当。且,法庭的表态也不能消除被告人被判无期的可能。此前,在审理C某妻子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3年半,色尼法院及其在座的法官就判了人家6年,发回重审后改为4年半,都远超检察院量刑建议。
四,此前起诉书已写明量刑应为10以上、无期,辩护人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之后检察院才出具11-12年量刑建议。法庭如果据此认为不可能判处无期,所以有管辖权。这是否意味着在量刑建议书出炉之前,法院并无管辖权,已经召开的3次庭前会、1次庭审都要推倒重来?
在法庭强推庭审的压力下,辩护人发言,全程语气高亢激越。那曲海拔4600,辩护人的情绪立马引起呼吸困难,气息不畅,不得不临时吸氧。
审判长回应:“法院有权认定案件是否可能判处无期,现在法庭已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并已反复向辩护人释明,继续举证质证。”
两位辩护人坚决反对:“审判长,您的理由我们不能接受!我们认为管辖权问题不解决,本案整个审理都是非法的,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审判长:“辩护人对管辖的异议,书记员已经记录在案,不要继续纠缠,可作为你们上诉的理由。”
辩护人强调:“这种重大违法应在最初就制止,不能继续举证质证,应移送中院!”
双方僵持不下。
杨律建议:“考虑到时间已12点多,建议合议庭休庭合议,再做决定。”
审判长坚持:“现在继续举证质证。”
两位辩护人应声而起,同时提高音量,高喊:“必须先解决管辖问题,反对继续举证。”
审判长怒斥:“辩护人,服从法庭指挥!”
辩护人毫不退缩:“这样的审理违背级别管辖规定!合议庭成员的行为已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我们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
此时,庭上气氛紧张到了极点,合议庭成员已经明显厌烦辩护人继续揪着级别管辖问题。
在多次重复要求后,审判长要求辩护人说明回避的理由。
辩护人提出:一、级别管辖的难题是检方制造的,不是辩护人的错,请不要把板子打到辩护人的屁股上。二、合议庭对级别管辖异议的驳回理由存在基本法理错误,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已经丧失公正性,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理,应当回避。三、第一次庭审中10名警察着制服占满旁听席第一排。辩护人异议后,合议庭反复解释是警察自愿旁听学习,跟法院无关。经辩护人投诉得到的反馈,其实是法院申请用警。合议庭的解释有悖诚信,丧失中立性,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理,应当回避。
时间在审辩双方的反复拉扯中来到了1点20分。
终于,审判长宣布:“为保证被告人休息,现在休庭,下午两点继续开庭。”
辩护律师以身体不适为由,建议按本地上班时间两点半或者三点开庭。
“啪”,得到的回应只有一声清脆的法槌声。
关于回避的战斗
下午两点,庭审继续。
范律吃了抗高反的药,杨律吸着氧。家属拖来了氧气瓶。律师们坚持着开庭。
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辩护人未提供新的回避理由,故驳回回避申请。
杨律据理力争:“审判长,刑诉法明文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对于今天因级别管辖难题而导致的回避申请,你们起码要经院长批准,怎么能自行驳回呢?我们并不要求你们一定支持我们的回避申请,但程序起码要遵守。法庭是讲理的地方,我希望您们能履行基本程序,给我们书面答复。”
审判长回应:合议庭认为你们没提供新的理由,所以合议庭可自行决定。
审辩双方就这个问题继续拉扯,审判长让法警打开执法记录仪,拍摄辩护人的发言过程。
杨律师:“怎么没提供新的理由呢?今天上午庭上关于级别管辖的争议在此前的回避申请中出现过吗?院长知道我今天才提出的警察旁听事件中法庭诚信问题吗?”
说完,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那曲公安对警察旁听事件的电话回复录音文字稿,并要求当庭播放。
合议庭看完文字稿后回应:我们相信你提交的是真实,不用播放录音,现在休庭,我们将报请院长决定。
10分钟后,合议庭归来,宣布院长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再次引用刘静坤教授《刑诉法注释书》的观点释明法庭驳回级别管辖异议的理由。
范律反驳:“审判长,我们也有这本书,您引用的内容是对《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中院管辖范围的解释,所以您说的可综合考量的“司法机关”应是中院,而非基层法院。”
杨律补充:“首先,《刑事诉讼法注释》是刘静坤的著作,不是最高院解释,仅为学术观点,无法律效力。其次,您引用的内容是对刑诉21条中院级别管辖权的解释,不涉及基层法院。就在你引用的那句话后面,作者还引用了刑诉解释第14条,而该条内容恰好也是讲中院的裁量权,而不是授权基层法院自由裁量。
辩护人申请复议。法庭再次休庭。合议庭去找院长复议。
20分钟后,合议庭归来,没有宣布复议决定,却询问公诉人:“分案起诉的三案是共同犯罪。C某案指控的卖淫女人数最多,远超已判决生效的两案。由此引发的其他两案,检方如何处理?检方是否要在本案中变更起诉?”
曙光乍现!
变更起诉是本案的关键,因为这样即使无罪辩护不成功,也起码可让被告人获得降档的有效辩护。
关于变更起诉,辩护人自接手该案以来就一直要求,甚至不惜控告公诉人徇私枉法。检方一直拒绝,法院不予回应。现在,经过激烈的交锋,控辩审三方终于开始直面这个问题。
公诉人回应:“我们将回院汇报,请检察长决定。”
法庭要求检方明早答复,随即敲锤休庭。
此时此刻,经过漫长的斗争,在辩护人的耳中,法槌声是那么的清脆悦耳。
尾声
休庭离场时,公诉人扬言检方也可考虑对已生效的两案发起再审,把14名卖淫女名单全部重新起诉进去。
辩护人回应:你要干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那我们就开始相互伤害吧。
离开法院之后,辩护律师直奔市检,继续控告公诉人徇私枉法。
公诉人会变更起诉吗?
辩护人也不知道。
这注定是一个不眠之夜。
现在已是2024年11月5日凌晨7点,外面零下9度。
3小时后,答案就将揭晓。
作为辩护人,我们期待着,我们坚持着......
2024年11月5日凌晨7点于那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