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同居,前夫给前妻转账88万余元,同居结束后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丨河池中院
三年后再次分别。同居的点点滴滴,变成冰冷的转账记录。小到油盐,大到房贷,钱怎么算?(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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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复婚可能”后,
昔日转账引纠纷
小林(男方,化名)与小兰(女方,化名)曾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小雨(化名)归小林抚养,并承担一切抚养费用。
离婚后两三年,小林与小兰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小林陆续通过支付宝及微信给小兰转账或垫付款项共计88.19万元。其中,有39.32万元备注有转账用途,其余转账注明生活费、零花钱、过年花费或没有备注。
另查明,双方同居后,小兰辞去工作在家看孩子直至同居关系解除。其间小兰持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还继续偿还个人房贷。
2023年9月14日,男方小林通过微信询问女方小兰是否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以及是否愿意跟随其生活,小兰明确表示已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并明确拒绝跟随小林在A市生活。小林认为双方已丧失复婚可能性,其向小兰转账或垫付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遂向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兰返还各项大额费用共计88.19万元。
原告男方小林认为,同居后其向小兰表达出复婚的意愿,至此小兰开始与其一起生活,一同抚养小孩。同居后,小林向小兰支付生活费,但该生活费未完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小兰用这些生活费进行偿还房贷、缴纳社保和部分日常消费。小兰所有开支均由小林垫付,包括生活消费开支、购房首付款、房贷、缴纳个人社保、基金投资等,也包括复婚婚礼费用(未办婚礼)、三金。
被告女方小兰辩称,上述款项系小林自愿赠与,非小兰以复婚为由索取,这一点小林并没有证据证明;此外其于2020年7月辞职照顾小林和女儿,双方共同居住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小林“一脚踏二船”,款项赠与后已生效,没有分手返还的道理;特别是三金、婚礼费是小林为补偿小兰赠与的,若认定有彩礼性质,不应忽略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小兰全心照顾小林及女儿的事实,小林以“无复婚可能”要求返还无依据。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返还
法官:明确款项性质,
避免日后纠纷
在本案中,原告小林在离婚后与被告小兰同居并给付被告小兰的财产数额较大,小林得知丧失复婚可能性后,双方的经济往来引发了纠纷。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转账,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