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冲击——以专利为例
作者:季冬梅,北京大学法学院2015级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
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
随着AlphaGo在与世界各国顶级围棋选手的“人机对战”中屡屡获胜,人工智能再次进入社会各界关注的视野。早在1943年,Warren McCulloch与Walter Pitts就设计出目前公认的首件人工智能产品——人造神经元,虽然在当时由于缺乏实际操作性,而被戏称为“漫画模型”,但对于今天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20世纪50年代,“人工智能之父”John McCathy提出“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的概念。之后的十几年时间内,科研机构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抱有积极预期和强烈期盼,但其发展遭遇诸多现实障碍,[1]很多推测都成为空想而难以实施。而今天,随着科学进步与技术更新,人工智能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据统计,自2010年到2015年,人工智能方面的资金投入翻了七倍(参见图1),自2010年起,人工智能产业就筹集了共9.67亿美元的资金,其广泛分布在13个国家,涉及商业智能、电子商务和医疗保健等十多个工业领域。[2]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从简单数据计算与分析,到完成具有创造性的工作,给人类生活带来诸多变化。
(全球年均人工智能投资及交易金额统计)
二、 人工智能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挑战
人工智能使得智力成果的创造独立于人类智慧而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强调对创作主体的权利保护,作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之一的洛克的劳动价值论遭受挑战。著作权的“独创性”及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要求作品或技术方案中应蕴含一定的创造性因素,传统法律默认了实施该创造性劳动的主体为自然人。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实施创造性劳动、产生智慧成果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人工智能经过信息化的处理与分析,也能够设计出新颖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目前,计算机已经在很多领域独自设计出具有实用性的发明了,比如Hitachi公司的工程师在计算机中进行编程设计,为日本的动车独立设计出一款新型前椎体,利用空气动力原理降低噪音。[3]那么该项自动生成的技术方案给能否获得专利保护?如果获得保护,权利主体是谁?这一系列问题使得现有知识产权法难以应对现实挑战。
三、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保护困境
人工智能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其可以具体划分为四种类型:与人类思维相似的系统;理性思考的系统;与人类行为相似的系统;理性行为的系统。[4]其中,与知识产权保护直接相关的是指人类思维系统与理性思维系统两种,尤其是其中的理性思维系统,可能存在超越人类智慧的可能,因此在技术方案设计的创新突破上存在较大空间。有学者指出,在计算机生成的发明(Computer-Generated-Invention)应当具有可专利性,但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当重新调整以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5]但在法律实践中,为计算机生成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尚存在诸多障碍。
首先,可专利性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即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美国专利法第103条规定,以本领域技术人员(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作为主体,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但能否以人类智慧的标准来判断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创新性存在疑虑,因为二者的发展高度与进步速度可能并不一致,造成理论创新标准与实际创新标准的分离。在实用性上,很多知识并非100%确定,要将不确定的知识点通过形式化的逻辑语言输入计算机系统中并操作运行可能存在困难。理论构型与实际操作是两个概念,[6]比如虽然有“永动机”这样的理想模型,但现实中由于摩擦阻力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即使计算机通过数据分析得到某一技术方案,但实践中可能因为缺少某种特殊材料或其他物理上或化学上的障碍难以实现。
再者,即使存在符合可专利性的发明,权利主体的认定又是一大难题。目前,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机器人能否作为拟制的“人”存在并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讨论。2015年,欧盟议会针对机器人相关的民法规范展开讨论,在其报告草案中指出应当为机器人创设特定的法律位置,至少那些负责化的、具有自主性的机器人应当具有电子人格,并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7]但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显然是对现有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则的挑战。如果拒绝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那么法律上人工智能产生的技术方案任由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但究竟知识产权归属于人工智能软件的开发者,还是后续的操作者、数据输入者,仍需结合该软件的运行状态进行具体分析。
最后,人工智能还带来法律伦理的挑战,针对此,欧盟提议组建机器人与人工智能的欧盟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技术、伦理与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8]知识产权伦理学要求实现人道原则,保障人的自由与民主,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促进人的自我实现。[9]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不应给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造成威胁,也应避免产生违背人类发展规律的伦理问题,在保护知识产权创新的同时,也要考虑人类自身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四、 结论
时代发展使得知识产权法律不断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如何在维护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与权威性的同时,确保其灵活性和新颖性,“以不变应万变”成为理想的运作形式?虽然没有专门适用于机器人的法律法规,但是既存的立法制度和原则也可以进行灵活适用,已有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可以中立的、类推的适用。[10]为强调当今科技的进步,法律制度的设立应当有利于激励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11]同时又不能威胁人类社会本身的自然生态。在进行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框架需要不断调整与完善,以解决新问题,应对新挑战。
注:
[1] 参见 Stuart J. Russell, Peter Norvi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modern approach,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p21.
[2] Deep Interest In AI: New High In Deals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tartups In Q4’15,February 4, 2016, available at https://www.cbinsights.com/blog/artificial-intelligence-startup-funding-trends/, last visited April 17, 2017.
[3] Robert Plotkin, The genie in the machine: How Computer-Automated Inventing Is Revolutionizing Law and Busines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61, from Ben Hattenbach, Joshua Glucoft, Patents in an era of infinite monkey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tanford Technology Law Review 19 Stan. Tech. L. Rev. 32.
[4] 参见 Stuart J. Russell, Peter Norvi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modern approach,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p2-5.
[5] Stephen D. Rosenberg, On the Patentability of Computer-Generated Inventions, July 15,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bostonerisalaw.com/archives/intellectual-property-litigation-on-the-patentability-of-computergenerated-inventions.html, last visited April 17, 2017.
[6] 参见 Stuart J. Russell, Peter Norvi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modern approach,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p2-5.
[7] Draft Report with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 Committee on Legal Affairs (2015/2103(INL)), p12.
[8] Draft Report with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 Committee on Legal Affairs (2015/2103(INL)), p21.
[9] 参见彭立静,《知识产权伦理研究》,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第62-76页。
[10] Draft Report with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 Committee on Legal Affairs (2015/2103(INL)), p10.
[11] Ben Hattenbach, Joshua Glucoft, Patents in an era of infinite monkey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tanford Technology Law Review 19 Stan. Tech. L. Rev. 32.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无关。
本文推荐引用信息:
季冬梅:《人工智能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冲击——以专利为例》,载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网站,2017年5月31日,网址:http://stlaw.pku.edu.cn/hd/bbs/cx/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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