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首例涉紧急仲裁员程序仲裁案件进入香港高等法院执行程序
转自“上海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
2019年 9月,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根据仲裁申请人的申请,实施了上海首例、国内第三例的紧急仲裁员程序。紧急仲裁员经听证审理,在中国上海出具了《紧急仲裁员决定书》,决定书获得了香港高等法院的认可。2020年8月,另行组成的仲裁庭对该案作出了实体裁决。近日,该仲裁案件已进入香港高等法院执行程序。
紧急仲裁员制度是指案件受理后至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申请临时措施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指定紧急仲裁员的书面申请,由紧急仲裁员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就当事人的临时措施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临时措施的内容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要求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由于国内《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明确将财产保全的决定权力赋予法院,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较难直接通过前述法律制度及时实现跨境保全。2018年10月1日,上仲在广泛征求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后,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仲裁规则》。该版规则借鉴了国际通行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涉自贸区司法保障的文件精神,不仅将“名册外仲裁员”制度扩大到了全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还结合当前上海仲裁的工作实际,在国际商事及涉外仲裁案件中引入了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以及友好仲裁等制度。本案是新规则实施后上仲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特别规定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成功案例。
一、案件的受理
二、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实施
三、临时措施的实施与最终裁决的认可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作为上海首例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作出临时措施的案件,本案不仅是践行前述“安排”的有益尝试,也为国内仲裁机构进一步对接国际仲裁最新标准提供了实务支撑。上仲将继续秉持服务理念,依托体制机制改革的助力,继续探索进取,为将上海打造成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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