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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傑【586】一個死囚的申訴

香港名嘴 2022-10-12

閱讀往期:陶傑【585】跳鯊魚


美國人爭論問題,喜歡把法律掛在嘴邊,譬如最近有一個死囚臨刑前向法院申訴,稱自己先天患有「腦海綿狀血管瘤」,要求當局改用毒氣行刑,取代注射毒針,免除他在受刑時遭受痛苦,理據是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於殘酷的,異常的懲罰」。結果遭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以五比四的票數駁回。這宗新聞的最大看點在於,美國憲法精神深入每一個普通人的民心,即使死囚,臨行刑前也知道引用憲法,以維護自己最後的一絲權益,死的時候免於痛苦。


美國憲法於一七八七年制定,參加會議的人堪稱是人類史上的一時英豪。獨是這批人曠日持久爭執討論,想盡一切辦法,終於完成這部有效保護自由和民主,避免暴君和暴民禍國的傑作,史稱「費城會議」。



憲法制定之後,一七八九年又提出了十條修正案,此即著名的權利法案,其中包括這條第八修正案。當然,更為人熟知的是「第二修正案」,今天美國人因為槍枝問題吵嚷不休,卻始終無法禁槍,就是因為第二修正案寫明:「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死囚的要求獲最高法院審視,大法官以多數認為,憲法沒有保證死囚不受痛苦死亡,憲法寫得清清楚楚:不得施予殘酷和異常的刑罰,但是最終失去生命的時候,到底是何感受,除了上帝,英明如美國國父諸君,也無法預料。


這名死囚認為注射毒針,會引起他的血管瘤破裂,造成極大痛苦,但在憲法的角度,不能證明注射毒針是有意施加殘酷和異常的刑罰,所以維持原判。大法官之一戈薩奇還解釋,死的時候到底有無痛苦,任何人都無法保證,許多罪案的受害者也得不到同樣的保證,包括這名死囚親手殺害的三個受害人。死囚有理申訴,法官也據理判決,從頭到尾,都以憲法為本,消息傳揚,所有人都要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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