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的事儿,浙江大学错了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雷叔电影 Author 雷斯林
这两天,浙江大学强奸犯留校察看的事闹的挺大。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前天,有人发现浙大官网上,出现了这么一则声明,叫《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所以这属于浙大在行使自己的裁量权,在“开除或留校察看”中,选择了“留校察看”,这确实也不能说是“法外开恩”。
那问题回到了法院那里,为什么涉嫌强奸,却只判缓刑呢?
根据浙大的通报,因为他犯罪中止,还有自首情节。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没有完成强奸,且有自首情节,双重减刑之下,法院判他缓刑,也有法可依。
也不能这么说。
因为上面的所有分析,都是基于努尔特巴特尔“犯罪中止”的分析。
犯罪中止,所以法院判他缓刑。
因为缓刑,所以学校没有开除他的学籍。
但问题是,缓刑和缓刑,真的一样吗?
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止,一样吗?
不一样。
我没在任何官方渠道,查到他的刑事判决书,网上在流传的,只有一份皱巴巴的,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判决书。
那份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
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后因被告人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
如果这是真的,他即使不构成强奸既遂,但怎么都构成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看来是因为自首情节,没有从重处罚。
但浙大应该明白,努某某这种犯罪中止,这种缓刑,和其他的缓刑,是不一样的。
一个非常贫困的学生饿肚子,去入室盗窃,结果真的实施犯罪的时候,良心发现,没有真的拿别人东西。
这是犯罪中止,也适用缓刑。
一个喝了酒的壮汉,扒了女生的衣服,强吻她,到了最后插入那一步的时候,突然被女生说的“你再这样我就报警,告你,让你坐牢坐穿”。
于是壮汉停止犯罪,前去自首。
这也适用缓刑。
很显然,前者是应该从轻处理、留校察看,而后者是无论如何都应该从重处理的。
浙大应该明白,不同的缓刑之间有区别,所以才在校规里设了“留校察看或开除”的选项。然而却在该顶格处分的时候,没有贯彻到位。
要知道,之前有一些刑期比努某某更重的学生因为盗窃罪,都被开除学籍了呢。
强奸是重罪,是让女性群体最恐惧最没有安全感的犯罪之一。
容忍涉嫌强奸的人,继续在学校里学习,会让很多浙大学子没有安全感。
这点上,浙大实在考虑不周了。
3,还有什么?
当然,这件事在更多细节出来前,在那份刑事判决书被证实前,其实无法判断,到底有没有因为他的民族给他优待。
所以在事情水落石出前,没必要带这件事里的民族节奏。
倒是可以看看这位努某某此前的生平。
这位努尔特·巴特尔,2013年的时候,在深圳坪山中学学习:
但是到了2015年,他回到新疆参加高考,并享受50分的高考加分:
其实我并不反对给少数民族加分。
我曾和我们班一个藏族同学聊过,她说她的母语都不是汉语,所以参加高考,等于是在用一门外语在学习,在考试。
我想着如果要我用德语(我第一外语是德语)去写作文,甚至要学古德语,估计我要崩溃。
再加上偏远地区的教育水平总是比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要差上不少,所以给他们单独划线再加上高考加分,其实应该算是一种“结果公平”。
我并不反对。
但我反对的,是那些明明在大城市接受教育,享受相对较好的教育资源,但却回新疆参加高考还能享受巨量加分的政策。
以及那些明明从小都在同一个课堂上课,同一个环境长大,结果到了考试就是能加分的政策。
这不但是一种不公平,而且对他们自己来说,也不是好事——因为上了和他们真实水平差距过大的大学,所以到了大学基本都成绩很差,什么都学不到。
这个,相信各位念过大学的朋友,都会有体会。
我清楚,民族公平,是一个很难做到的事情,尤其是又要照顾结果公平又要照顾程序公平,一定很难很复杂。
我也不想站着说话不腰疼,只顾着批评。
但是现在网友愤怒的,呼喊的那一句句也许有点偏激的口号,证明中间一定有什么环节出了问题。
有一些一刀切的政策,一些过分的优待,是不是该改了?
我想,懂的人,自然会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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