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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强奸犯留校察看引发舆论狂殴

雨中红莲 2020-10-24

综合自上游新闻、新京报、浙江大学公众号、凤凰新闻客户端、古老湿、海涛评论


一般来说,国内大学上热搜,肯定没啥好事。7 月 21 日晚,浙大就上了热搜。
 
原因是,一个叫努尔特·巴特尔的 2016 级浙大学生,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刑法中强奸罪的最低量刑)。然后高潮来了,浙大发布了处分文件,仅仅对其进行「留校察看」。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7月17日,浙江大学发布消息称,因努某犯强奸罪获刑,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网传图片显示,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仍在朋友圈发布出游动态,被网友认为毫无悔意


7月21日,因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因此浙江大学仅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引发热议。


记者查找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详情未予以公布,“因人民法院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律师表示,普通强奸案的一审判决和庭审,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不公开审理。


一审判决后,法院并未公开此案的判决书

浙大通报:启动后续调查

近日,我校学生努XX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事件引发网络关注。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

浙江大学
2020年7月21日


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
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强奸罪为何会判三年以下?


据学校通报,努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犯强奸罪被判一年六个月,引起争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强奸罪被判三年以下的情形,属于减轻处罚。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必须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犯罪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以及犯罪未遂、中止等。


二是特别减轻或者酌情减轻情况,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具体就该案来说,阮齐林表示,由于无法了解具体案情,因此无法做出判断。


缓刑一年半
意味着什么


通报显示,努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赵铭解释,努某刑罚期限为一年六个月,采取缓刑方式执行1年半。“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刑期都在监狱之外执行,通俗讲,他不用下监狱。”


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累犯除外)。“但具体是否适用缓刑,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他表示,缓刑理论上是针对短期刑罚的被告人,这种刑罚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有利于教育改造。


缓刑罪犯需接受社区矫正,如要离开社区管辖范围,比如出市出省,要向社区进行汇报和同意。



留校察看处罚
是否过轻?

努某被判强奸罪,浙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质疑处罚过轻。


记者查阅《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显示: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这意味着,如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则必须开除学籍,如判处缓刑则可在开除学籍和留校查看中二选一。


赵铭认为,犯强奸罪的学生如果还在学校里,可能会给其他学生带来不安全感,不利于学校的声誉,还可能造成不利社会影响。


阮齐林表示,对学生的处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包容本可贵
却赠强奸犯

今天,时评人海涛在自家公号发表评论评述此事,文指——

这事儿的关键在于浙大与公众之间的分歧太过巨大。 

分歧大的根源在哪儿呢?除了浙大做出这个处分决定的人或部“舆论情商”太低(对于舆论如何评价自己的行为缺乏判断力)之外,大约还与高校处分一个学生的权限缺乏严格的界定有关。校纪犹如松紧带,可松可紧,若紧,犯个错就可立即开除,若松,犯了罪还可放过一马。 

比如,公开的报道中,有的学生因为考试舞弊可以被开除,有的学生因为虐待小动物可以被开除,有的学生因为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可以被开除,有的老师因为若干年前发表的微博“重见天日”而被开除。然而,一个判决书上的强奸犯却又可以依法依规留校察看。这不能不让公众觉得,高校的处分确实“随意”。 

最近,有一所高校刚刚开除了一个叫季某某的研究生。原因是,这个学生在推特上发表了涉及南京大屠杀的不当言论。学校表示,对任何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祖国荣誉、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从舆论的反映看,对季某某的这一处分可谓“大快人心”。 

对比而言,季某某是“思想有问题”,伤害的是“大众感情”,而巴特尔则是行为有问题,伤害的是一个女生的身心健康。这两个学生,哪个更可恶,其实是判断不出来的。但从两个学校的做出的处分决定看,显然是季某某更可恶。若果真如此,可以推导出一个并不严谨的结论,那就是,思想犯比强奸犯更可恶。

严格来说,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对巴特尔的处分是讲得通的,因为《办法》中明确写着“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这么说来,如果浙大真的是怀着“治病救人”的心态给巴特尔留一条“出路”,说不定某天这个案例会被这所大学用来证明自己具有“包容精神”。 

很久很久以前,包容被视为大学的美德和精神,反映了“大学之大”。 

100年前,北京大学的一些学生干了一件大事。1919年5月4日,他们在“爱国激情”的支配下,纵火、打人,纵火烧的是交通总长曹汝霖的官邸,打人打的是高官章宗祥,这是五四运动的一个细节。事发当天,教育部要求北大“严尽管理之责”,对不遵守约束、参与行动的学生“应即立予开除”。显然,那天那些学生的行为放在任何时代都涉嫌严重违法。然而,校长蔡元培不仅没有开除学生,还极力营救被捕的学生。后来,这成为一段美谈。 

世易时移,历史不可照搬,时代不可攀比。现在的大学难得还保持着一定的包容性,但若把已经稀缺的包容送给巴特尔,颇让人唏嘘和尴尬。 

尴尬之余,不少网民高度怀疑这个被包容的巴特尔是不是有什么“后台”。面对汹涌的质疑,浙大已经表示“立即启动后续调查”,“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通过“后续调查”,浙大大约不好意思再“包容”巴特尔。毕竟,在学生虐待动物、考试作弊、发表不当言论可以立即开除的背景下,浙大的这种“包容”,让人有点时空错乱的感觉——这都什么年代了,还能如此儿戏。

欢迎强奸犯报考浙江大学

作者谷溪在自家公家古老湿发文猛烈抨击浙大,文章直接用了标题“欢迎强奸犯报考浙江大学”。


文指——


浙大这份处分决定让人惊掉下巴的逻辑链条,其实是这样的:


首先,法院对努尔特·巴特尔的强奸案做了极为轻微的判决(判1.5年、缓1.5年,不用坐牢)。


然后,浙大以「缓刑」为最重要依据,给出了一个同样偏轻微的处分——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中,选择了前者。


最后,强奸犯努尔特·巴特尔实现了不用坐牢、开心毕业找工作的神奇效果。


一个偏轻的法院判决乘以另一个偏轻的浙大处分,得到了一个轻到几乎等于零的处罚——轻到比你沉迷游戏还轻、轻到你考试作弊还不如出门强奸个姑娘的地步。


这些处罚决定,每一个都看似合理,然而连起来,等于让强奸犯「罚酒三杯,下不为例」。


这就是处罚过轻带来的「复利」。看来「复利」不仅在金融领域是奇迹,在司法领域依然如此。


(一个强奸犯,天天把「老婆是天,老婆是地」发到朋友圈里,怎么让我觉得画风怪怪的呢?)

浙大盛产工程师,本人也忝列其中,引以为傲。但学校在处理类似事件上的搅浑水态度,只能让我在最重要的「价值观」上,给浙大打个零分。这样的学校,岂有半点竺可桢老校长在抗日战争期间提出的 「求是」精神呢?


若毫无原则和底线,浙大干脆直接卖文凭算了。


又到一年报考季,欢迎强奸犯报考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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