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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公私权背后的公文包

2016-11-15 律道湾湾


“辩护权:在公私权坐标上的再定位研讨会”

刘玲在研讨会中的部分演讲

律师能不能做独立辩护,有没有独立辩护权

近几年在法庭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律师在做辩护的时候,律师和被告人所说的内容不一样,各说各话,被告人做的是最轻辩护,承认有罪。而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

 

从刑事诉讼法开始说起,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律师这个角色,辩护人这个角色,律师的义务和责任是根据实施法律提出,根据刑事被告人的意见和材料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会有这个角色呢?因为在法庭上,控辩双方都要进行平等的对抗,公诉人代表国家要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进行防御。在这种对抗的过程中,双方的力量是相处甚远,双方的武器装备存在巨大的落差,这时法律就规定了律师辩护人这个角色,从而使得律师和被告人形成合力,在天平的这一边,那边是公诉人,这个天平就达到一种平衡,就能够进行平等的对抗,就能进行平等的武装。这样的话我们在法庭上是一个等腰三角形,居中裁判的是法官,就能在对比中发现案件,从而继续使用法律,行使国家的刑法权,这就是法律对于律师这个角色的设立。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法也相对应的和这个规定是一致的。律师是有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在辩护时,律师这个义务一般情况下,能和被告人的意志、意愿重叠,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被告人维护律师的利益。但是也会出现一些矛盾,比如被告人处自污状况下,不管出于什么动机,被告人要自污,违心认罪,律师通过阅卷得知案件的真相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那么律师怎么办?律师是和被告人他这种违心的自污,自己承认有罪是相一致呢?还是律师进行独立的辩护。律师这时候就取于两难选择,怎么选?全国律协有一个刑事委员会,他做了一个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这个规范是给全国的刑辩律师一个操作指引,在这个规范中,给出了答案,就是律师在面临两难选择的时候,规范明确指出律师依法可以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也就是说律师是可以进行独立辩护的。

 

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关系,他们这种关系是基于委托,当事人的委托,这是一种契约的关系。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这是一种契约,是基于私权而形成的一种关系。还有一种关系就是公法的关系,就是律师一旦签订了委托之后,就要开始工作,就要开始面对公检法,这时候律师就会产生一个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公法关系。我们国家是职权主义的模式。因为我们诉讼的路标,诉讼的架构,使得各个参与法律角色都有发现真相的义务,律师也有这种义务,也有在发现真相的时候,承担这种义务。这时候,私权和公权会出现一种冲突。在冲突的时候,律师有独立的这种权利,就是律师独立辩护权的一个理论基础。当然,辩护人要想独立辩护,并不是随心所欲,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辨护,是要有限制,这种限制是因为法律规定辩护人的义务和责任,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是有限制的,是有底线的。这种底线不能突破,如果被告人认为有罪,你辩护人可以独立辩护,可以进行无罪的辩护。但是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作为辩护律师,你是不能进行有罪辩护的。如果你做有罪辩护,你担当的就是公诉人的角色,你就是第二公诉人,你在法庭上,坐的位置是坐错了。那么这就造成了,空编审角色的混乱。

 

在进行独立辩护的时候,这个度是一定要把握的,同时将独立辩护和自己的司法的辩护经验,给他结合起来,可以在进行辩护的时候,进行一个划分。比如对于事实部分和法律部分进行划分,有的案件当事人认为已经杀人,那么事实是成立的。那么辩护人可以在法律上进行他有正当防卫,从法律定性上进行辩护,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一个分工,可以使得律师独立辩护就实现这种辩护权。

   

这种独立辩护权他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他也有法律的基础,也有这种理论的基础,那么如何能够做好,需要律师的智慧,律师的经验,也需要法学家们进行研究。

律师的公文包

有一个美国笑话:选择律师时,就看他的公文包,如果公文包是新的,说明该律师是新手,如果公文包真皮材质且破旧,那这是一位成熟、资深、值得托付的律师。


笑话总是有一些真实依据的,这个美国笑话竟然在一位德国律师身上得以验证。今年春天,中德刑事律师论坛在京举行,十二位中德律师在六天时间里,就刑事程序、刑事制度、刑事辩护等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来自德国的Gustorf律师是一位非常优秀的资深刑事律师,执业三十多年,法律素养深厚,观点新颖见解颇深,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经验的升华。论坛期间,Gustorf律师形影不离的公文包也成为焦点:硕大、破旧、磨出的一圈毛边露出黄褐色皮碴儿,Gustorf律师称这个公文包已跟随他二十多年。这个破旧公文包,成了Gustorf律师的又一张名片。


律师是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的专业素养和经验是提供服务的基础。初出茅庐、一脸稚气的年轻律师,总是很难马上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经验是获取当事人信任的基础。每一个案件对当事人而言是百分之百,当事人寻求的是律师倾其技能、经验、才华所提供的最完善最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展示的是专业精神和职业素养。律师积累经验没有捷径,只有亲身历练、长期修行、博采众长才可得,只有走过一条由法律实践铺就的石路后才能趋于成熟,不再畏惧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头绪万千的矛盾纷争。


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个案件,律师尤其诉讼律师面对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新的,需通过知识和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研究其中法律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是一个探索研究的过程。律师面对每一个案件,都要施展律师的“十八般武艺”:洞察秋毫的的观察能力,全面细致的分析能力,准确的预测能力,正确恰当的法律判断能力,快速果断的反应能力,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的说服能力,举重若轻、进退自如的决策能力。唯有如此,律师才能气定神闲地化解冲突、解决矛盾,才能沉稳自如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秩序恢复。


律师要获取这些技能,仅凭熟读孙子兵法、三十六计、葵花宝典等秘籍不可能瞬间功力大增,单靠读遍法学著作、法条倒背如流也不可能自动生成。功夫是一招一式练出来的,律师的技能经验是一点一点积累的。律师解决的是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必须将纸上兵法与实际案件有机结合起来,一手是法律,一手是案件,用法律人视角往返二者间,运用法律人思维分析案件,发挥大脑功能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每一个律师都有一个百宝囊,日积月累地收集着执业中的经验、体会、感受、教训,在经手数百个案件,经过千转百回的历练,待这个百宝囊丰硕起来,新律师也成了成熟律师。此时,律师特有的思维方式已固化,“像律师一样思考”已成习惯,甚至职业特点和职业毛病也不自觉地显露出来。此时,面对纠纷难题,成熟律师凭借金钟罩铁布衫、降龙十八掌,攻防自如,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交流经验、传承经验,是一个行业得以发展的必要,律师行业同样如此。传统作坊间的师傅带徒弟方式是传承行业经验的最佳途径,律师行业也应采此模式,新入行律师跟着老律师,边看边学边想边问,熟悉了门道,获取了技能,还能够站在师傅肩膀上继续攀登。英美法系的诉讼律师注重经验,多采这种传帮带方式,例如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英美律师能够在法庭上对证人连续抛出成百上千个问题,在法庭上探究真相,其技术技巧运用娴熟。问其道,他们回答很干脆:师傅就是这样教的。


不能否认,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三十余年,行业积累尚不足,师傅带徒弟最大的短板是找不到师傅。同一时代下,社会纷繁复杂,新问题层出不穷,老律师新律师没有既往经验可循,只能一起向前探索、摸索。不过,积累、交流经验的途径、方法很多,律师有一个共同特点——善于分享,乐于通过媒介向社会公众分享法律知识,也乐于向同行分享业务技能。近几年来诸多法律微信公号成为律师交流的广阔平台,律师经验分享文章点击量颇高:“律师庭前辩护金律十条”、“开庭前后要做的21件事”、“律师录音取证2个条件+5大技巧”……这些平台好像一个公开大课堂,荟萃了各种经验,律师从中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精进技艺。对年轻律师而言,在客观上也弥补了欠缺师傅的遗憾。


律师的成长,需要长时间的磨砺,犹如Gustorf律师公文包磨出毛边一般。经验获取需要时间积累,律师一点一滴地向公文包里装进学识、见识、感悟、心得、体会、反思、技能、技巧、教训,装进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装进古今中外案例、判例,日积月累,公文包逐渐丰硕起来,律师逐渐成熟起来。律师执业如酿酒一般时间越久味道越醇,律师执业时间越久,越发举重若轻、游刃有余。在一代又一代律师不断总结、积淀、传承下,律师行业得以蓬勃发展,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 法律读库

作者:刘玲 

刘玲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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