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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云南、吉林最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2017年)

2017-01-23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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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于2017年1月19日经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7年1月22日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3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8%—6%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6%—4%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2%—1%

1亿元以上部分                 1%—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为2%—1%;


5、1亿元以上部分为1%—0.5%。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 收费。


第六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


第八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不低于500元。


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000元。


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2000元。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计时收费。


第九条  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500,000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1,000,000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将以下主要因素作为考量依据: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各州、市律师协会: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经2016年12月30日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附件:《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

        

                  云南省律师协会

                   2017年1月13日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

(经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5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实际,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引标准。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指引标准供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

      

(二)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项委托法律事务或每一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费的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交易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仲裁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五)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一定金额的基本服务费用(或约定不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根据目标、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约定金额或比例支付的收费方式。

      

 以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2、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行政诉讼案件;

      

 3、婚姻、继承案件;

      

 4、群体性案件。

     

(六)其他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更符合所委托事项实际情况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律师的执业经历及业务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职称、律师的执业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托业务的重要性、标的价值大小;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其他影响到律师服务成本、支出和工作量的因素。

    

 第五条 指引收费标准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1)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5%,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2%;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

     

(4)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

     

(5)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

     

(6)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2%;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

     

(8)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4、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除国家规定不得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等情况协商确定,涉及财产关系的,建议不高于争议标的总额的30%。

        

7、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8、 代理民事申诉案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亦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行政案件

       

 1、 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收费:

       

 1、 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为50,000元/件; 

       

(2) 首次发行债券为100,000元/件;

       

(3) 新三板挂牌为200,000元/件;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为1,000,000元/件。

        

2、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 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为1%,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6%;

       

(3)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3%;

       

(4) 1亿元以上部分为0.1%。

       

 3、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常年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 

      

(2)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0,000元-300,000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000元-600,000元/年。

      

(4)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10,000元-200,000元/年。

      

(五)前述各类业务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300元-3,000元/小时。

      

(六)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以下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指引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其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四)律师事务所按本指引标准计算律师费用后,可根据与委托人的长期合作关系,酌情给予优惠。

      

 第八条 附则

      

(一)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二)边疆民族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律协制定相应行业指引收费标准。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本行业指引标准收费,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纠纷,由省律师协会或授权州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


(四)本指引标准由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本指引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2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三)一审审判阶段,5000元/件;

  

(四)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3000元/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刑事二审、死刑复核案件,按一审审判阶段收费,但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减半收取。

  

上述标准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上浮50%,下浮不限。

  

二、代理部分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其中,诉讼标的额一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800元/件;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3%;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2%;100万至500万(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1%;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0.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25%,双方协商确定。

  

上述收费标准刻上浮30%,下浮不限。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4000元/件。可上浮40%,下浮不限。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上述案件的申诉实行按件收费,3000元/件。可上浮4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减半收取。

  

五、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律师事务所办理上诉案件时,遇到属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基准收费标准的五倍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由省司法厅另行规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后,应向当地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综合:云南律师网、 湖南省律师协会、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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