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遭遇各界强烈反对
9月5日,全国人大发布了五个新修法案的系列征求意见稿。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内容,遭遇了社会舆论,以及一些法律专家的强烈反对。
遭遇反对的内容条款如下:
第二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第三款:
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草案一出,反对声音非常大。
人们普遍认为,上述两个条款中,都将是否伤害中华民族精神和情感作为判断违法的根据。
那么,怎么样才算是伤害中华民族精神和情感呢?具体的标准是什么呢?
我穿和服是,那我穿西装是吗?我扎个辫子是吗?我打一个领结算吗?某个姑娘穿个和服拍个艺术照算吗?
你能找到判断的标准吗?每一个人对是否伤害中华民族精神和情感的判断是完全主观的。
此前有苏州的网友穿和服逛街,被警察送去派出所做笔录,并 被要求不能穿和服,引发了人们对于穿衣自由的讨论。观点的双方意见分歧非常大。
不同的人,对一件事的看法是天差地别的,那么,究竟听谁的呢?
一种完全基于主观判断、千人千面的标准,怎么可能让人有对这个行为的预期呢?
同时,治安处罚只是行政处罚,他不由法院宣判,走的处理程序是简易程序,一个民警就可以直接下结论了。
全中国可能有百万以上的治安民警,他们心里的标准是否能统一呢?如若统一不了,就会形成,某种行动在这个警察看来是违法的,在另一个警察看来是不违法的,这还是法律吗?
法学专家们也纷纷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反对声音。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表示,自己对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持反对意见,建议删除为妥。原因在于:其一,“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与把握,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模糊的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的范围。
其二,由于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给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也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
其三,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其四,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也撰文表示,冒犯民族感情是否应入罪入罚,一直是舆论的热点话题。现代刑法一般以法益侵害作为权衡入罪入罚的基准,其目的在于借由法益来为国家惩罚权的实施提供正当性基础,且筛除那些并不需要或不应由法律惩戒的行为。换言之,如果国家借由刑罚或行政处罚禁止的某项行为,并不以法益保护为依据,那么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就不具有正当性。
赵宏说,一般而言,单纯的情感冒犯、道德悖反,甚至是违反禁忌和自我危害,并不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列。那是因为泛道德化的法律惩戒将处罚依据诉诸于公众情感、社会价值等抽象观念,结果不仅会纵容公权的滥用,也会使刑罚和行政处罚蜕变为推行某种特定道德观念的工具,进而伤害由法治国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
不过赵宏也提到,并不是说冒犯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其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其中包括冒犯的严重性、受众对冒犯是否已无法避免以及冒犯行为对个人权利和社会价值的伤害程度。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为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对此,不可以不警惕。
赵宏认为,扩大处罚圈同样意味着公安机关权限的扩张,对这种权限的扩张,法律上必须配置以相应的约束机制,否则对新兴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压制很有可能滋生出不受约束和控制的权力。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也建议暂不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款。
童之伟则担心,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现在的草案通过该条,执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会贻害无穷。
童之伟表示,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者永远避免就“精神”和“感情”问题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