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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江田祥|清前中期广西桂江渔户诉讼、渔课裁革与水域社会秩序研究

江田祥 边疆时空 2023-10-08

浙江师范大学边疆研究院

黑龙江东北数字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联合主办


江田祥

历史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历史系主任,广西地方民族史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中国历史地理、南方区域史、石刻研究,参编著作4部、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在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项,主持完成省部级、地厅级课题多项。


摘 要:16世纪以来,随着全国市场网络的形成,广西桂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至少在清前期,黄、周、廖等姓渔户逐渐垄断桂江捕鱼和水面权利,形成州县—蛋户首—渔民的层级结构。清中期,这一格局有所改变,雍正年间,地方官府承认刘姓拥有相应河道埠头的合法权利。嘉庆年间,桂江渔户对捕鱼界址的争夺又日益加剧,经过地方官府的调解,进一步明确了桂江流域诸姓渔户水面权利河道埠头的格局,也重塑了桂江水域社会秩序。本文的探讨,进一步推进了明清时期广西桂江流域河道管理与水域社会秩序的研究。

关键词:渔户诉讼;渔课裁革;水域社会秩序;桂江流域

 

一、学术史回顾


自先秦以来,中国南方地区因水资源相当丰富,渔采成为了南方民众的重要生计方式之一,,岭南地区也活跃着众多以渔业采捕、水面运输为生的水上人群。至少在五代时期,地方政权开始在岭南江河湖泊地带征收渔课,北宋初期岭南地区水上人群已被编入官府户籍系统,称作“蜑户”,南宋间曾任职岭南的周去非将“蜑人”分为鱼蜑、蠔蜑、木蜑三类,并称“蜑之浮生,似若浩荡,莫能驯者,然亦各有统属,各有界分,各有役于官,以是知无逃于天地之间”,说明这些“蜑人”不仅各自享有一定水域的捕鱼权利,而且承担相应的官府差役。宋元时期官府逐渐加强对水上人群的管理,元代创设河泊所来管理一些地区的渔民,明承元制,在全国各地尤其是黄河以南地区广置河泊所,编籍渔户、征收渔课等,岭南地区共设有61处河泊所:今广东境内36处,今广西境内14处,海南11处。

目前学界对明清岭南地区渔户已有不少研究,陈序经对岭南疍民地理分布与职业情况,叶显恩对蛋民参与广东河海航运,颜广文、吴建新、詹坚固、吴永章等对渔户管理政策,陈春声从渔户探讨明代韩江流域中上游族群关系;萧凤霞、刘志伟讨论了明清珠江三角洲的疍民如何运用国家制度话语实现族群身份流动与转换的文化策略;尹玲玲、闫富东、杨培娜等人探讨了广东及华南沿海地区渔政制度变迁,以及河泊所裁革后的渔户管理机制。与华南沿海地区比较,明清时期两广内河水上人群的研究尚较为薄弱,本文根据在广西桂江流域所搜集的一些碑刻、族谱,并综合运用实录、档案、方志等史料,尝试通过对明清时期广西桂江河道埠头制度的形成及渔户诉讼碑文产生背景的探讨,进一步推进明清时期西江流域河道管理与水域社会秩序的研究。


【注】文章原载于《晋阳学刊》2021年第5期。为方便手机阅读,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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