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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治不了人渣,要法律有什么用?

敏敏郡主 玖奌杂货铺 2021-02-27


2020年9月,福建晋江,5岁女孩萱萱下体流血。萱萱父亲带孩子去医院检查,经医生检查,发现萱萱的处女膜破裂,同时染上了性病。

在医生的建议下,萱萱父亲报警。经派出所调查,向萱萱伸出黑手的是房东的父亲蔡某,一名86岁的老汉。


案件水落石出了,作恶者被严惩,正义能得到伸张了吗?

目前来看,没有!


蔡某的7个子女拒绝民事赔偿,一分钱不给,声称“爱报警就报警,随便你们怎么办”。


作恶蔡某因为因为年纪大,已经回到家中,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向5岁女童多次伸出黑手的死人渣,不赔偿、不道歉、连看守所都不用蹲,监视居住就算是“惩罚”了


萱萱一家人几年前从贵州到福建打工,经济本就拮局,支付不起女儿的看病钱,只能用红霉素软膏缓解孩子的病情。直到当地救助一万元钱后,才开始前期治疗。


受害者堕入地,作恶者屁事没有。

这是什么世道?


◆◇◆


一直以来,中国的法律对于性侵女童的刑罚畸轻,简直令人发指。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新城控股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

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对王振华判刑“太轻”了。全网愤怒,誓要把王振华千刀万剐。


等到频发的性侵幼童案件不断见诸报道,才让我们看清,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已经是在“尽力”对王振华进行“重判”了。


浙江省永康市,一名男子用零食分别诱骗5岁和7岁的两名女童至其家中,对两名受害人进行猥亵、强奸。

2020年4月14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20年11月13日上午,福建惠安宣判两起奸淫女童案件:

50岁的陈某,奸淫了5岁的女童;24岁的黄某,奸淫了7岁的女童。

但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分别判刑4年六个月。

“惠安法院”公众号在介绍这两起案例时,用了一个“从重处罚,绝不姑息”的标题。

也许,惠安法院认为,给两名奸淫女童的人渣判处4年半的刑罚,已经是在“从重”了。


如今,到了这起福建晋江发生的猥亵女童案,更是让人绝望。作恶者不仅没有收监,而且对受害人不闻不问,其子女还对萱萱父亲说,随便报警,一副无所谓的态度。

这一家人如此嚣张,正是因为他们算准了作恶者不会坐牢。看守所一般不愿意羁押患病、年老的嫌疑人,害怕万一死在里面,惹上麻烦。

记者在采访时,一位晋江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就说,“蔡某86岁,身上有很多病,看守所那边不会收他的”。

因为作恶者高龄、患病,就能逍遥监外,连看守所都不用蹲了?


◆◇◆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对于老年人犯罪法律有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于是,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手下留情,能轻判就轻判,能不执行就不执行。


2020年5月27日,江西九江,83岁老汉刘某进在学校附近骚扰、猥亵过路的女学生。

有网友称,这名老人渣是惯犯。

当地警方在接警后将刘某进抓获,其如实交代了猥亵过路女生的违法事实。

5月28日,警方发布了针对此次案件的警情通报:刘某进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已满70周岁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屁事没有。


辽宁大连,85岁的陈某某,在沙河口区一广场附近,以每次给 5 元人民币为由,多次诱骗、猥亵一名7岁女童。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偿被害人人民币 2 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9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缓一,还是屁事没有。


高龄,俨然成了老人渣们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法院按惯例“轻判”,又让这些老人渣产生了一种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优越感”,作起恶来更是有恃无恐,横行无忌。


正是这种恶劣的示范效应,在福建晋江发生的这起猥亵女童案,作恶者才会如此冷血,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就更别提承担赔偿责任了。


法律果连“替一位五岁女童伸张正义”这样的事都办不到,法律还有什么用?


◆◇◆

法律不能惩治恶人,就是对好人的伤害。


放过了一个作恶的人渣,就是在为这个社会埋下了一枚“炸弹”,将那些自我保护能力不够的儿童置于不可控的“风险”之下。


前天(12月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抱走邻居4岁女童后并对其性侵的刘某国被判处死刑。

这则判决令一众媒体奔走相告,终于有一个性侵强奸幼童的人渣被判死刑了。

头条、百度、微博、腾讯、网易,几乎所有新闻网站第一时间给予了报道,称为“大快人心的好消息”。


人渣伏法,捍卫了司法的尊严。

只是,这个死刑判决,真的“大快人心”吗?

在仔细阅读这个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后,我只有对法律的失望和沮丧。


受害女童目前仍在ICU病房治疗。

而在法院判决文书中,黑纸白字的清楚写着:“刘某国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奸淫年度仅四岁的幼女,造成被害人三处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

刘某国先犯下故意杀人罪,得到宽大处理;刑满释放继续犯下强奸罪,又对他法外施恩;直到第三次作案,4岁女童被强奸并造成十级伤残,终于被判处死刑。

他早就该死了。

刘某国在犯下故意杀人罪的时候,就不应该给他第二次犯强奸罪的机会,更不应该有第三次强奸伤害4岁女童的机会!


法律放过了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就是在把下一个无辜好人推上了烤火架。


回到福建晋江5岁女孩萱萱被猥亵伤害的案件,如果作恶的老汉没有得到严惩,在监视居住结束以后,他会不会把黑手再伸向其他的女童?

法律对蔡老汉的“束手无策”,又会为社会上那些蠢蠢欲动的老人渣起到什么样的示范作用?


◆◇◆

法律真的治不了这些老人渣吗?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这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如果是“过失”,就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故意”,则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

因此,对于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的关键在于老年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

猥亵性侵女童,属于暴力犯罪,显然不是“过失”,且侵害对象系未成年人,符合从重情节,不宜轻判,更不应处缓刑。


能向一名5岁孩子下得了“黑手”,显而易见,这位86岁的老人渣在自制能力上是存在很大缺陷的。对于这类犯罪,有必要依法严惩,既是防止他们再犯,也可以起到预防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有人会说,这是遇到了“高龄收监”的司法难题。75岁以上的人原则上不判处死刑,为了体现人性化司法,也为了避免特殊情况发生,对于年事已高、且身体有病的罪犯,能轻判就轻判,能不执行就不执行。即使有高龄罪犯在被判刑后,到监狱后也大多很快能办到保外就医

那我们来看一则2018年的报道。一名八旬老太因犯寻衅滋事获刑2年半,没有获得缓刑,被送到河北女子监狱服刑。老人入狱后瘫痪在床,家属申请保外就医,也遭到拒绝。


同样是年满75周岁的老人,因寻衅滋事获刑,就能执行收监,并且拒绝保外就医,对未成年人的侵犯,就能“法外开恩”了?

说到底,对侵犯未成年人的老人渣的轻判,是在麻木执法,是在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思维。


◆◇◆

“法不责老”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这些猥亵性侵幼童的老人渣,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罚,逍遥于法律之外,有恃无恐的继续作恶……

只要一想到这些,我就有一种对法律绝望的窒息感。


对于性侵儿童的犯罪,我是坚决赞成“物理阉割”的。

即使中国的法律暂时没有“物理阉割”的刑罚,也一定要让这些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渣接受法律的严惩,而不能因为年老、患病等因素加以“照顾”。

一个流传已久的传闻是,犯下猥亵强奸案的罪犯,在监牢里是被人鄙视的物种,更不用说性侵5岁女童了。

当这些老人渣经历过监牢生活以后,知道侵犯儿童将接受什么样的惩罚,或许能缩回他们邪恶的手,而不是“反正法律不能拿我怎么样”的肆无忌惮!


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提倡尊老敬老,这是美德,值得传承颂扬。但是对那些性侵儿童的死人渣,再谈“悯老恤老”精神,就是屁话,就是在侮辱群众的智商。


萱萱被猥亵伤害的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据媒体报道,当地妇联已经介入。

我期盼能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个案件,关注这类案件,让法律能向这些为老不尊的死人渣亮出“牙齿”,“咬”断伸向孩子的“黑手”。


如果法律惩治不了人渣,司法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如果这个社会连孩子都保护不了,成人还有什么脸面活在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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