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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吉利亚大学 白德瑞 -《爪牙》 | 权力网络:清朝帝国统治如何运行

白德瑞 云里阅天下 2021-11-08

云里编者按

本期分享美国佛吉利亚大学历史系中国史学家白德瑞(Bradly Reed)教授一篇文章。文章摘选自作者英文专著最近刚出版的中文译本《爪牙》一书。该书中文版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教授和复旦大学法学院赖骏楠教授翻译。感谢作者和译者的授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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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网络:清朝帝国统治如何运行

文 | [美]白德瑞 Bradly Reed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美]白德瑞《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在中华帝国晚期那种中央集权的官僚制结构当中,政府乃是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支配工具而发挥作用。


自宋代以降,历代的朝廷都在利用此种支配工具,逐步从地方社区的领袖们那里夺取更大程度的对行政活动的控制、权威与各种资源。中华帝国晚期在此方面所做的那些努力所取得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儒家意识形态中那些使其得以正当化的效用。后者使得地方精英们能够长期维持其社会统治地位,即便它们同时也在为国家权威在地方行政事务当中的扩张保驾护航。


根据宋代理学家们所创立的那个形而上学基础,帝国的政府并没有而且事实上也不应该作为一种赤裸裸的支配工具而存在。相反,以儒家的理念与价值观作为其统治准则的帝国政府,在其所奉行的那些制度当中,以及官僚们与君主那里,被描绘成同时也是至高无上的道德规范的化身及其实现工具。因此,帝国政府权力的实施及其正当化,既非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力量,也不是依赖行政技术的功利性效用,而是通过运用那些被普遍化了的道德正义准则对权力加以校准的方式来实现的。


清朝的法律—行政制度本身就是此种理念的结晶。不论这套制度在实践当中是被做何种用途,在正式的层面上,《大清律例》从来就无意充当一种在帝国政府与皇帝的臣民们之间或者在天下万民之间调和各种关系的实证法体系。相反,清帝国的法律被建构成一个装满各种刑事惩罚规定的贮藏室。它通过对一种静止不变的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加以维系的方式,来维持正义在宇宙当中的平衡。作为皇权的代表,知县之影响力的发挥,不能仅靠积极主动执行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是要借助其官员身份所具有的那种令人敬畏的权力,以及他自己的个人行为。如前所述,从这个意义上讲,县衙公堂作为仪式的中心,将国家、社会与宇宙秩序全部勾连在了一起,并用一种超验的道德观念对其整体进行熏陶。


如同上述论述所意味着的那样,在那些社会性的规范与理念和政治性的规范与理念之间,并不存在断裂;各种在本质上相同的道德律令,要求普罗大众服从于皇帝、皇帝的代表们,以及社会精英。在很大程度上,政治精英与社会精英们所共享的那些正当性原则,造就了中华帝国在制度方面令人难以置信的稳定与长寿。不同于启蒙运动之后的欧洲,在帝制晚期的中国,并没有发展出对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清晰划分(更加不用说将那种划分予以神圣化),正如在古汉语当中看不到任何不带贬义色彩的、用来表示“私”的意思的术语这一事实所证明的那样。


由于上述这种道德维度的存在,帝制中国晚期的政府也缺乏那种去人格化的功能性理性主义,而正是这种功能性理性主义标志着官僚制国家在欧洲的诞生。11世纪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在部分程度上可被看作是官僚们与社会精英们针对此种理性化的创生共同进行抗拒所造成的结果。最终,判断一个人能否胜任某官职或者是否配得上某种社会地位的标志,既非技术能力,亦非现实效用,而是其对儒家所推崇的那些社会政治价值观的认同。


自宋代以来,帝国政府的稳步发展及其在地方上的行政权威扩张,于是便在社会关系与政治关系之间未有任何重要的分离迹象的情况下发生了。随着知县之类的地方官员们的职责与政务负担在明清两朝不断加重,此过程也发生在同一套意识形态框架的内部,而这一意识形态框架先前所维系的,乃是一个在疆域上要比明清两朝小都得多的帝国。(译者注:作者在此处是将明清两朝与宋代进行对比,这三个朝代都将儒家思想奉为国家的正统意识形态。元朝的疆域虽然远比宋明清三朝辽阔,但因蒙古人入主中原的缘故,儒家思想在元朝并不受推崇。)基于上述原因,本书作者在讨论儒家意识形态与价值观时,有时会将明清两代与宋代进行比较,而不谈元朝。由于这个缘故,当书吏和差役们的人数逐渐增多,并且其在衙门中的这份工作从一种劳役发展成为一种半技术性的营生方式时,这些人依旧处于官方所认可的正当性之外。吏役们那种作为功能性专家的功利性角色(他们既没有受过读写能力的训练,译者注:严格来讲,作者此处的这一描述适用于差役,但并不适用于书吏。正如作者在本书第二章当中曾讨论过的,书吏们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并不低的读写能力。亦无功名在身),使得他们只是纯粹的行政工具,故而显然并不适合充当朝廷权威在地方上的直接代表。


到17世纪中期清朝统治全国之际,中华帝国的扩张业已使得那套正式行政制度的各种缺陷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到了19世纪,清朝定鼎中原后150多年来的持续发展,使得其所奉行的那套行政理论与行政实践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虽然衙门吏役的活动很难被当作造成出现当时人们所逐渐意识到的那些地方政府危机的首要原因,但这些人的各种不当行为,以及大量非经制吏役在正当性界限之外的存在本身,导致他们很容易受到帝国官员与地方精英们的口诛笔伐,而此类抨击又将会发展成帝国官员与地方精英们之间的一种冲突。


当然,对于应如何改革当时的地方行政制度,在19世纪并不缺乏此方面的建议。所有的这些建议都强调吏役们在地方衙门事务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并且皆将所谓的吏役贪腐当作亟须解决的重点问题予以关注。


当时的一些经世思想家,对顾炎武在明末清初就衙门吏役问题所做出的那些观察进行了回应。例如,冯桂芬认为吏役问题是政治权力过度中央集权化所导致的一种恶果。在他看来,当知县面对着其几乎无法完成的大量行政任务时,真正的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落到那些贪婪成性的衙门吏役手中。冯桂芬建议,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把行政管理的权力下放,让地方上的士绅领袖们重新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由此就可以消除对衙门吏役的依赖。


另一些提出改革地方行政制度的建议的人们,是当时的一些省级官员,例如曾任江苏巡抚、福建巡抚等职的丁日昌。丁日昌认为,此问题起因于地方衙门吏役从中作梗,以至于官员们与当地民众之间缺乏直接沟通。然而,他们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要加强中央集权,以及官僚制度对基层的渗透,而不是相反。在这些发表其见解的省级官员们看来,被强化后的中央集权,可以通过将书吏与差役们整合到官僚序列之内,进而让这些人的利益与大清王朝的利益更为明确地息息相关,如此一来,便能够将那些对皇权在基层的权威与影响构成妨碍的吏役们从地方衙门当中清除出去。


上述这两种改革建议,最终都没有被清廷采纳。的确,这两种改革建议当中的任何一种若被付诸实施的话,都必然会破坏社会精英们与政府权威之间的平衡。究其特点而言,这些改革路径要么是通过激进地将大清王朝的权力予以下放,要么是同样激进地扩大官僚人员的规模。就算清政府拥有足够的财力来扩大官僚人员的规模,只要帝国政府的权力与权威之正当性是与恪守儒家所推崇的那些原则紧密勾连在一起,那么书吏和差役们就无法在不破坏整个原有结构的情况下被吸纳到官僚序列中来。


与此同时,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以及清帝国内部发生的各种叛乱活动与外国列强的入侵,正在共同塑造着新的社会形态、新的精英阶层及新的地方权力拥有者。这些新的地方权力拥有者,在维持传统现状方面投入的精力很少,更加不关心利用儒家意识形态将其拥有的此种权力予以正当化。但是,当时正在发生变化的,并不只有大清王朝的社会根基。到了19世纪末,地方社区与行政人员之间在法律之外展开非正式互动的各种模式,当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架构的组成部分之一。在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重建政府的过程中,这些模式并未被加以明显改变。相反,辛亥革命破除了对衙门吏役与私人个体将各种地方行政资源挪为己用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最后一些残余因素。伴随着帝制时代的寿终正寝,这个舞台于是被设置为迎接一种权力更加分散且分权更为彻底的新支配形式的到来。



作者·译者简介


作者:白德瑞(Bradly W. Reed),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博士,现为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清代的法律史和地方政府。出版有专著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American History Review、Journal of Asian Studies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书评多篇。


译者:

尤陈俊,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中国法律史、法学学术史、比较法和法学研究方法论。在《法学研究》,Modern China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有专著《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及《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等多部编著。


赖骏楠,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在《法学研究》,《清史研究》,Modern China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有专著《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及译著《战争之谕:胜利之法与现代战争形态的形成》。



内容简介


书吏和差役,帝国之“爪牙”,基层社会运行和帝国统治不可或缺之人。本书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丰富素材,向我们刻画了清代巴县衙门的差役和书吏们生动形象。通过辨析史料提供的丰富信息,作者挑战了人们对衙门吏役的刻板印象,探讨吏役在维系帝国统治与基层社会运行中的“合理性”(不可或缺性),从而更为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些人物在清代县衙当中所实际扮演的角色,并思考其活动是如何可能影响到清代的国家与地方社会之关系。


在构建以“爪牙”为中心的清代基层社会运行的大叙事中,作者表现了一种更为宏大的学术视野,将地方史、社会史、政治史,以及心理分析等研究方法相结合,展现了更为丰富的学术样貌,对我们深入理解官僚制、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话语分析等社会科学所关心的重要问题皆富有学术启发性。


名家推荐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以巴县档案为基本史料,通过辨析史料提供的丰富信息,挑战了人们对衙门吏役的刻板印象。此书的一个耀眼亮点,是以“惯例”为分析工具,考察巴县衙门书吏和差役的人员构成,评估他们的人数与行为,推翻了以往那些印象式的夸张描述。特别是,基于廉洁奉公的高调职业伦理及维护这一伦理准则的律例规定,书吏和差役的定额薪资极低甚至一度被克扣殆尽,办公经费更是严重短缺,从而产生了名目繁多的规费。在清人看来,如果“规费”之外一钱不要,那么就不能算腐败。此书作者认为,吏役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么腐败。律例对吏役的规制极为粗略,其所留下的空白,往往由“惯例”来填补。关于书吏和差役的利益分配、内部晋升诸问题,便是由惯例和合约来调整的。这一亮点的启示意义在于,若要理解清代中国的官场运作与民间秩序,则必须关注惯例。此书对吏役之“家族、朋党和派系”的分析,对“权力网络”概念的运用,亦有学术启发意义。

——徐忠明(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虽然中国学者自瞿同祖、缪全吉诸先生以来对明清时期的胥吏有一些开创性的研究,但《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利用清代中晚期巴县档案为主要材料所做相同主题的研究,将这一群体置于具体的地方情境和日常行政运作的实况之中,使我们对其的认识更为深入。随着近年来清代县级档案的整理出版和各地大量地方文书的搜集与利用,对这一群体的认识将会更为丰满、多样和细致。因此,此书无论在具体分析还是在理论讨论上,都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赵世瑜(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国家设官,以为民也。故凡官与民亲则治,与胥隶亲则否”(光绪《澎湖厅志稿》卷3“职官”),清官与好官必定要“严打”胥吏吗?针对这类指责书吏与差役的传统中国主流政治论述,《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运用详实的巴县档案,矫正了我们习见常闻的惯性思维,并就胥吏如何作为清代政治系统有效运作的重要“非正式制度”,借助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的历史社会学理论视野,进行了极有学术意义的对话与发展。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是西方学者研究中国史的典范之作,自其出版以来,一直广为学界称誉。该书着眼于清代地方治理的制度结构与社会生态,生动且精准地描述了政府强权与社群自治的互动、交融乃至相互依赖,兼具实证厚度与理论深度。此外,在对县级档案的运用上,该书也是先驱者之一,引领了重大的方法论变革。如今它的中译版面世,对于国内学者来说,是又一次了解、剖析、学习“他山之石”的良机。

——张泰苏(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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