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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性别|独立之志:吕碧城的婚姻观

秦方 缪斯夫人 2021-01-24

3月|夫人说


1919年五四运动后女权高涨,社会舆论对女性的期待也从“贤母良妻”逐渐向“女子国民”而转变,紧接着大学开女禁,女性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与此同时,中学男女同学渐获社会认同,受过新式教育的女性因此而获得了与男性一起进入社会接受职业的通行证。由此,中国女性在自我主体建构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然而,进入社会就职的知识女性,她们有着怎样的婚姻观,她们又是如何处理职业发展与婚姻家庭之间关系的,当时舆论又是如何谈论她们的婚姻的?探究这一问题,对认识今天的女性问题,似乎尤为重要。


本月缪斯夫人的主题是“百年来中国女性的职业与婚姻家庭”,共有约6篇原创稿件,主要着重于两个时段的研究,一是1919年到1949年这个时代变化最为明显的三十年;二是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的这个四十年,试图让读者通过两个时段的对比来感受百年来中国女性的职业与婚姻家庭问题,借此也回应今年的三八妇女节。


王晓慧


撰文:秦方

责编:王晓慧


每当我们说到近代女性典范时,吕碧城是一个经常被提到的名字。1904年,当时,绝大多数的中国女性仍然遵循着传统的为女、为妻、为母的人生轨迹,而年仅21岁的吕碧城(1883-1943)却与舅父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离开舅父家,孤身一人来到天津。让人惊叹的是,这位年轻的女子,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从一位无人知晓的闺阁女性,摇身一变而为社交宠儿。她不仅在《大公报》上发表文章,推重女权、提倡女学,而且还与当时京津地区社会名流英敛之、严复、傅增湘、秋瑾、袁寒云、唐绍仪等人频繁往来,一时之间,京津地区出现了“绛帏独拥人争羡,到处咸推吕碧城”的盛况 [1] 。借由这样的社交资源,吕碧城在此后的人生岁月中,辗转来往于北京、上海、美国、欧洲等地,并在女权、诗词、佛学、护生等方面颇有声名。一直到1960年代,著名女作家苏雪林还记得:“曾从某杂志剪下她一幅玉照,着黑色发薄纱的舞衫,胸前及腰以下绣孔雀翎,头上插翠羽数支,美艳有如仙子。此像曾供养多年,抗战发生,入蜀始失,可见我对这位女词人如何钦慕了。”

 


1

主动选择独身的一生


这样一位特立独行的女性,不仅其在社会领域方面的成就令人赞叹,而且她在自己的生活中,也与大多数中国女性不同,选择了终生未婚、独身终老的生活方式。


其实,吕碧城曾有几次谈婚论嫁的机会。比如,在其年幼时,吕家曾为碧城议婚同乡的汪氏。但1895年,吕父凤岐突然因病去世,此时,吕家两个儿子早已过世,只有四个女儿。因此,吕家的家产被族人以家中无男子继承为由,用非常手段夺去。更加雪上加霜的是,汪氏又提出退婚。当时,吕碧城已小有名气,五岁能诗、七岁能画,可谓是一位典型的才女,可想而知,退婚一事对她打击很大,“方以才貌噪于时,遽蒙奇耻” [2] 


成年后的吕碧城对这段往事一直避而不谈。当然,随着吕碧城在社会中声名渐起,而且也逐渐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吕碧城早已不是那个偏居乡间、不谙世事的女孩,而逐渐表现出对自己婚事的审慎思考。在天津成名后,吕碧城先是成为天津女子公学的教习和校长,至民国初年,又被袁世凯聘为总统府秘书,得以自由出入新华门。不久,吕碧城又辞职来到上海,因“略谙陶朱之学” [3],便开始和外国商人做生意,获利很多,具有相当稳定的经济来源,甚至能够负担起她日后去美国留学、在欧洲定居的费用,“幸而手边略有积蓄,不愁衣食,只有以文学自娱耳” [4] 


这种物质生活保证了吕碧城在择偶问题上的“宁缺勿滥”。她曾表示:“我之目的,不在资产及门第,而在于文学上之地位。因此难得相当伴侣。” [5] 她要的不是一个在物质上能够保障其生活、在社会地位上能够与之匹配的男性,而是一个在才华和学识上能够与她琴瑟相和之人。这种择偶标准,对以文才闻名的吕碧城来说,确实是必不可少。但是,她自己也意识到,在当时的情境下,用这个标准来寻求伴侣,却是不易。


某日,吕碧城在上海接受社会名流叶遐庵的邀请,和杨云史、陆枫园等文人雅士齐聚一堂。当主人问及吕碧城对自己婚姻一事有何打算时,吕碧城口出豪言,对当时社会中几位知名男性一一进行点评:“生平可称许之男子不多,梁任公早有妻室,汪季新年纪较轻,汪荣实尚不错,亦已有偶。张啬公曾为诸贞壮作伐,贞壮诗才固佳,奈年届不惑,须发皆白何!” [6] 这几位被她称许的男性,几乎都可以称得上是当时文学界、思想界和政界的顶尖人物。时过境迁,我们虽然无法知道他们与吕碧城来往的具体细节,但可以看出,像吕碧城这样活跃在社会中的女性,在考虑个人婚姻大事时,不再处于被选择的弱势地位,而是有了很多主观思量。她不仅能够在这样的社交聚会中对几位男性进行公开评论,而且也表达出自己的逐渐修订的择偶观念:诗文才华固然重要,但是诸如社会地位、名望、年龄以及是否婚配等问题,更是吕碧城必须考虑的客观条件。


此后,吕碧城在世界各地行走,再也没有遇到让她心动的人,便决定独自生活。“年光荏苒,所遇迄无惬意者,独立之志遂以坚决焉” [7] 

 


2

主张“父母之命”自有道理


婚姻可以说是女性生命中具有转折性的一个关键节点。如果我们仔细审视近代婚姻的发展趋势,就会看到,吕碧城正处于一个女性经济独立、婚姻自决的新时代,尤其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很多在城市里的女性都可找到一份工作,有固定的收入。于是,她们要么追求自由恋爱,要么追求独身生活,很是惬意。因此,吕碧城这种宁缺毋滥、终身不婚的选择,可以说是行走在时代潮头。但有意思的是,吕碧城的婚姻观恰恰与现实相逆,她反对婚姻自由,反而主张“父母之命”自有其道理。


20世纪初,活跃在天津的吕碧城曾拜在思想家严复门下,向其学习逻辑学。对年轻的吕碧城来说,严复扮演着亦师亦父的角色。严复颇为关心吕碧城的婚事,他不仅曾撮合吕碧城与胡惟德,未果,而且经常劝吕碧城早寻佳偶,但都被吕碧城拒绝。“常劝其不必用功,早觅佳对,渠意深不谓然,大有立志不嫁以终其身之意,其可叹也” [8]


某日,严复与吕碧城谈论自由结婚的问题。在严复眼中“甚是柔婉服善”的吕碧城,却说出一番颇让严复另眼相看的观点。吕碧城认为,在社会上逐渐流行的“自由结婚”并非全无弊病,而日渐受到抨击的“父母之命”则并非全无益处。她是这样说的,“父母主婚虽有错时,然而毕竟尚少;即使错配女子,到此尚有一命可以推委。至今日自由结婚之人,往往皆少年无学问、无知识之男女。当其相亲相爱,切定婚嫁之时,虽旁人冷眼明明见其不对,然如此之事,何人敢相参预,于是苟合,为之自由结婚。转眼不出三年,情境毕见,此时无可委过,连命字亦不许言。至于此时,其悔恨烦恼,比之父兄主婚者尤深,并且无人为之怜悯,此时除自杀之外,几无路走。”言下之意则是,若是父母媒妁之言,至少还有几人帮忙把关,不至于配对大错,但是如果是自由恋爱与结婚,旁人也不敢多加干涉,如果女子认错了人,那么后果极其严重,很可能走上自杀道路。


这一观念,甚得严复赞同。严复也认为,中国男子在自由选择时,多是以色为标准,待厌倦了,便轻易将女性抛弃,这反而对女性不利。“渠虽长得不过二十五岁,所见多矣。中国男子不识义字者比比皆是,其于父母所定尚不看重,何况自己所挑?且当挑时,不过彼此皆为色字,过时生厌,自尔不终;若是苟且而成,更是看瞧不起,而自家之害人罪过,又不论也。其言如此,我闻其言,不意此女透澈至此” [9] 。这意味着,中国男子结婚时,尚且不太看重父母为他挑选的姑娘,若是能自己挑选时,更容易打动他的又是姑娘的颜值,一旦时过境迁,却又容易始乱终弃,如果是姑娘更主动一点,则将来更被男子瞧不起,所以自由恋爱某种程度上是会伤害女性的。他亦未曾料到,吕碧城早已将这一问题想得如此透彻。


吕碧城说这番话的时侯,正是社会中女权思想勃发、自由观念兴盛之时。早在1901年,《清议报》上便发表一位名为蓉君女史的来稿《男女婚姻自由论》。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指出,婚姻自由是男女平权的基础所在,“平男女之权、夫妇之怨,自婚姻自由始也” [10] 。第二年,广东一位名为鲍蕴华的女士,从日本东京寄给《女学报》主编陈撷芬一封信,激烈地批评中国婚姻不自由。“夫言婚姻自由于中国,我中国之婚姻,豈尚有一毫厘之自由耶?吾言婚姻,吾虑中国之已往,吾悲中国之将来。……顾欧西万事皆进化,我中国万事皆退化,执婚姻一端而论,夫亦可见矣” [11] 。以此为始,婚姻自由成为20世纪初在大众媒体上广为讨论的一个话题,而“自由”成为女性争取平等的重要手段。“女子被卑置已久,理当复还本位,所以兴平等之思;女子受压制过深,势不终守牢笼,所以倡自由之说” [12] 


但是,当这一潮流裹挟着时人快速前行时,吕碧城却站在女性立场上看到婚姻自由的弊端:年轻的男女两性一味看重自由结合,却忽视了“父母之命”背后提供给女性的退路。没有“门当户对”所带来的生活方式的趋同、没有父母家族为女性所带来的庇护,一旦“情境毕见”,那么,女性便要面临无(娘)家可归、无人怜悯的境地,唯有一死,可求解脱。


吕碧城这番阐发于晚清的言论,与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很多新女性的命运有很多相合的地方。她们主动选择自由婚恋作为自己现代身份的象征,对父母之命嗤之以鼻,就像鲁迅在《伤逝》中描述的那样,像子君这样的女性,“皮鞋的高底尖触着砖路的清响”,一路走向爱情,但是,当爱情消磨在“总是散乱着碗碟,弥漫着煤烟”的屋子里,消磨在“饲阿随,饲油鸡”的琐碎日常中,“死亡”似乎成为注定的命运和结局。


参考文献

[1]《内廷秘史缪珊如女士素筠诗二首》,《吕碧城集》,上海:中华书局1929年,第2卷,第6页。

[2] 刘绍唐:《民国人物小传·吕碧城传》,《传记文学》,第23卷第1期,转引自李保民编:《吕碧城词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17页。

[3]《又手书二则》,《吕碧城集》,第2卷,第3页。

[4] 郑逸梅:《郑逸梅选集》,第3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4页。

[5] 郑逸梅:《郑逸梅选集》,第524页。

[6] 郑逸梅:《郑逸梅选集》,第524页。

[7] 吕碧城:《予之宗教观》,《吕碧城集》,第5卷,第62页。

[8]王栻编:《严复集》,第3册,书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40页。

[9]王栻编:《严复集》,第3册,书信,第839页。

[10]凤城蓉君女史:《男女婚姻自由论》,《清议报》,1901年第76期,第13页。

[11]鲍蕴华:《婚姻自由论》,《女学报》,1902年第2卷第3期,第3页。

[12]刘宗尧:《平等自由之真义》,《岭南女学新报》,1903年第7册,第8页。



秦方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系副教授

近代妇女史、

社会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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