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国新办举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导读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在国新办9月2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张小宏、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曲琦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张小宏:
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频发的国家,大约58%的国土、55%的人口处于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在地震灾害中,相当部分的人员伤亡主要是由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可以说,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推进重大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提高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提高农村住房设防水平和抗灾能力、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等方面进行努力。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覆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等环节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体系,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些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在一些建设工程中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由于历史原因,城镇老旧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不够、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不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规定不够完善,与全过程管理的需求存在差距等。要破解这些难题,就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2018年,《条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立法项目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起草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深入调研了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有关情况,系统梳理总结长期以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充分分析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在审批过程中,司法部又先后开展实地专题调研、业界人士座谈、部际协商协调和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于2021年7月19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首个专门行政法规,对于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水平和抵御地震灾害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相关措施;二是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三是提出要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四是强化建设工程抗震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法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宣传贯彻《条例》,加快推进配套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切实提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记者:
刚刚在开场介绍时,张部长提到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首个专门法规。那么,《条例》提出的各项举措,在各个方面有哪些“实招”和“硬招”?
张小宏:
针对现实当中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有效可行的措施。为了确保这些措施能够落地见效,《条例》从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严格监督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比如,可以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问题的时候,可以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二是对那些没有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说没有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一些老旧房屋,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在抗震加固的时候,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是国家鼓励支持抗震新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通过更加先进的技术路径,更加有效地提升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四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信息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技术、信息化手段,提高抗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五是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的责任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强化责任落实。
我相信,随着上述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促进抗震技术发展,也将有力提升建设工程的抗震监管效能。
记者: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破坏性地震时有发生。请问《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作出了哪些规定?
曲琦:
历次地震的震害经验表明,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最有效的手段。围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条例》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措施。一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三是对于位于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这个专篇也可以作为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和机构的重要建筑,都应当进行重点设防,这主要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在抗震救灾中所发挥作用的考虑。五是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在对照《条例》,系统梳理现行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记者:
相较于城市建设工程方面,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性能较弱。请问,在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方面,《条例》提出了哪些举措?
曲琦: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农村的房屋建设缺乏监管,抗震设防性能不足,发生地震时遭受的损失也最大。近些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地区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努力提升农房的抗震安全水平。在今年,云南漾濞6.4级地震和青海玛多7.4级地震当中,应该说抗震加固以后的农房都经受住了地震的考验,没有发生一起因为房屋倒塌造成的人员死亡。加固以后的这些农房也成了农民的“保命房”“安心房”。
为了系统解决农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我们认真总结梳理了近年来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经验做法,也对这些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制度化提升,在《条例》中有所体现,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二是对经鉴定抗震能力不足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加固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三是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时候,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四是政府要编制发放适用于农村的抗震技术图集,并做好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推广等工作。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序开展地震高烈度设防区农房抗震改造,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服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
张小宏:
我补充几句。刚才曲司长提到的农房抗震确实是一个薄弱点,这几年国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刚才已经讲到,今年在云南和青海的地震中,没有发生因为农房倒塌而致死的情况,一方面证明了我们这几年农房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成效,同时一些经验也吸收到了《条例》当中。我想,通过后续我们持续不断的努力,农房抗震的能力水平应该也会发生更大的变化。
记者:
我们注意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能否谈谈具体情况?如果因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不足而导致群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将如何处罚?
黄祎:
这次《条例》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规范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刚才张小宏副部长和曲琦司长讲了很多制度措施。怎么能够保证这些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条例》专门就此作了规定。为了确保《条例》所确立的制度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处罚力度。在做好与防震减灾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前提下,《条例》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二是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处罚措施。
三是重罚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这次在《条例》中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等行为,除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措施外,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设定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限制从业等处罚措施。
通过这些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刚才讲的这些制度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
地震通常对建设年代比较久的老旧建筑造成的危害比较大。请问,《条例》对老旧建筑的鉴定、加固、维护有哪些作用?目前全国各地有不少老旧建筑,工作量应该比较大,请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怎么应对这个挑战?
曲琦:
由于历史原因,建造年代较早的一些城镇老旧建筑工程以及农村的建筑工程所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不够,造成了抗御地震灾害能力不足。近些年来,我们针对农村民居,大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程。对于城镇住宅,我们则是通过将符合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的城镇危房优先纳入到棚改计划,推动实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这些措施有效推动了城乡老旧房屋抗震安全水平的提升。
为了规范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也明确规定: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已经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二是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加固。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的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通过实施《条例》规定的这些制度,确保既有建筑抗震能力不断提升。
张小宏:
存量建筑的数量确实比较大。这几年城市里通过棚改,通过危房改造,解决了一批;农村的危房改造、抗震改造,也在逐步推进。另外,我们现在也在做全国城乡房屋建筑调查,这些信息建立起来以后,我想再根据《条例》确定的一些强制鉴定、加固的制度措施,后续工作应该会有更好的进展。
记者:
《条例》中提到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请问具体的概念是什么?另外,设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请问基于何种考虑?关于超限审批,这是一项重要制度,请曲琦司长回答。
曲琦:
我先回答一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具体概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这类建筑没有完全适用的标准作为依据。大家知道,对于一般的建设工程,我们只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就可以保证其抗震安全。但是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它没有完全适用的标准作为依据,所以就要进行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往往体量非常大,结构体系也比较复杂,人员比较集中,所以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如果不能确保其有足够的抗震能力,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势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条例》设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也是基于这样的背景。
具体的规定,就是要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实施事前管控,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经验丰富的工程抗震专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是后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一个重要依据。另外,《条例》同时还规定了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施工,设计单位不按审批意见进行设计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这些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等。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切实保障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安全。
(本文为吹风会发言实录,有删改)
|内容来源网站:中国建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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