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体育产业研究 | 《运动员全生命周期发展研究》(一)——文献研究篇
导 语
文化教育与专项训练的融合一直是运动员成长发展中备受关注的重点,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体教融合的重要意义。清华大学体育发展研究中心特此发布《运动员全生命周期发展研究》。本研究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和案例访谈法,梳理涉及运动员成长各个层面的政策文件,对比分析国外涉及运动员成长领域的管理体制与先进经验,结合运动员、行政管理者和教练员等访谈,从运动项目和培养模式等两个维度构建了包括运动员启蒙、业余运动员、高水平运动员、运动员生涯尾声及运动员退役等在内五个阶段的中国运动员成长生命周期图,旨在展示我国运动员成长生命周期全过程并对其成长路径中关键节点与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运动员培养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建议。
本报告共分为四个部分,本篇为第一部分——文献研究篇,具体阐述了运动员管理领域已有研究成果。
表1 有关运动员成长路径相关文献研究角度梳理
运动员注册是运动员职业生涯的起点,也是进行转会的基础,注册之后运动员就具有了确定身份。然而,现在学者对运动员注册的研究相对较少,能找到的相关文献只有不足20篇。随着我国不断规范体育法律制度,体育事业也在蓬勃发展,运动员的注册管理也越来越完善。现存的两套注册体系,分别由体育总局和教育部主管,对象是专业运动员和学生运动员。刘建等学者在《我国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研究》[1]中主要是对我国运动员注册管理技术方面进行研究,杨成波的《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优化研究》[2]则研究科学、合理的制度构建,以保障运动员在注册以及之后的交流、转会、培养过程中所享受的合法权利。
在学训矛盾中,针对运动员的学籍问题,各个高校开始了一定的探索和创新。黄炜皓等学者在《构建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模式》[3]中关注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时的文化学习、训练、比赛等问题,探讨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在既是学生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下,如何更好的兼顾文化学习与训练比赛。在此类研究中,既有以某单个高校为对象的研究,也有以某地区为对象的研究,还有以具体某运动项目的运动员为对象的研究,部分研究分析了国外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的管理经验。在对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的学、训、赛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后,各专家学者从学校对该类特殊群体的管理体系、架构和理念等宏观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周奕君等学者在《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研究》[4]中提出了学分制、小班教学、延长毕业等具体的对策,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的“体教结合”做得更好。
运动员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项系统工程都离不开专门的组织与管理。在运动员的培养领域中,研究主要是关于运动员培养方式、培养模式、培养途径等方法和手段。相关研究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总体研究我国优秀运动员培养等;二是针对某一体育项目借鉴国外优秀运动员的培养模式或进行比较研究;三是针对某一领域我国运动员的培养方式,培养模式进行研究。钟秉枢在《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培养之路的探索》[5]中总结了我国运动员培养模式往往是以国家需求为导向,涉及运动员培养过程中的三个层级指责并不明确,培养主体也不明确,对于“体教结合”的探讨一直在进行,可“体教结合”的可行性以及效果依然存在争议。
对我国运动员转会的文献研究多集中在职业化、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运动项目上。同时,我国大部分球类项目,如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也开始了俱乐部联赛制度,通过细致的转会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促进球员的合理流动。而职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运动项目,如举重、体操、田径、射击等,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和转会频率相对较低,难度相对较大。李海在《我国运动员转会经纪中的产权问题分析》[6]中指出运动员转会作为运动员资源重新配置的一种方式,既对运动生涯起导向作用,又对专业队和各个俱乐部未来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运动员转会市场的成熟度有待提高,转会市场失范现象频现。同时,国际通用的运动员转会制度与我国国家体育总局和各个单项协会制定的运动员转会制度也存在明显差异。涉及运动员转会的相关制度都应体现出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
目前,加强对运动员转会资格问题、转会价格问题以及转会形式问题等的规范势在必行。学者张锐铧在《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研究》[7]中论证了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的必要性,运动员作为一种职业活动,有不同于其他职业的特殊性,如主客体的同一性、系统性和暂时性、运动训练与文化学习的周期重叠性、公益性与赢利性兼顾等等。虽然我国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发展基本是健康的,但由于职业生涯发展的内外因素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仍有部分退役运动员出现了职业不适应、转型能力差、缺乏科学规划、职业转型渠道不畅通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学者叶乔波就在文章《退役运动员生存与发展理论实践研究》[8]中指出,退役运动员生存与发展的困境,对我国体育事业和社会发展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包括影响体育人才的吸纳、影响专业运动队的稳定、影响专业运动队的发展、影响优秀人才的储备等等。
运动员的个人利益除了与个人成长如受教育等方面外,还必须考虑运动员作为一种职业应该享有的权益。虽然现在学界对职业运动员的法律性质仍有较多争议,但大多数学者都认可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闫成栋等学者在《职业体育俱乐部保障职业运动员劳动权利的法律义务》[9]中认为我国的运动职业化发展由来已久,足球、篮球等职业化项目的劳动关系相对更为规范,其他非完全职业化的运动项目则稍显混乱。在形成劳动关系时,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相比之下,国外的体育劳资法律制度则相对成熟,周青山在《职业体育运动员工作合同的美国特色与中国前景》[10]中强调了美国通过制定法律和设立相关的仲裁机构,来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较为完善,劳动关系的相关文献更多的是研究俱乐部和职业运动员之间如何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怎样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现存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对其他体育形式(如国家队运动员、高校学生运动员等)的劳动关系未作阐述,如他们应该签订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也应该进行研究。
除了相关学者对这一领域的关注,近年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和全国体育基金会发布了相关政策用来保障运动的伤病和运动员的退役后的再就业,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状况也受到了社会的关注以及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表2 国家层面运动员管理相关政策梳理
[1]刘建,张超,何培林,王霞,牛清梅.我国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6(05):6-9.
[2]杨成波.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优化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5.
[3]黄炜皓,张瞻铭,郑戴娜. 构建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模式[J].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7(02):123-125
[4]周奕君,郑建岳. 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研究[J].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05):94-96.
[5]钟秉枢. 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培养之路的探索[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09, 43(12):5-10.
[6]李海.我国运动员转会经纪中的产权问题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6(02):11-14.
[7]张锐铧. 运动员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7.
[8]叶乔波. 退役运动员生存与发展理论实践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7.
[9]闫成栋,周爱光.职业体育俱乐部保障职业运动员劳动权利的法律义务[J].体育学刊,2013,20(05):27-30.
[10]周青山.职业体育运动员工作合同的美国特色与中国前景[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5,49(11):18-23.
本周清华体育产业研究将继续更新报告的剩余三个板块,期待大家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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