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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读懂《惩戒规则》中的立德树人价值|​山栀子

山栀子 乐乡树人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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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江评论:

读懂《惩戒规则》的立德树人价值

● 山栀子近日,司法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教师惩戒权定规立矩。

教育内部要求出台惩戒规则的声音由来已久。一方面,新时代师德规范和职业准则对教师教育行为的约束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严。另一方面,因严格要求,学生引发的师生冲突、校闹事件越来越多,客观上造成了教师怕管、不管的现象。一旦发生校闹,总是以教师和学校埋单收场,其结果是教师尊严扫地、学校利益受损。同时,社会对教育惩戒合法化的呼吁也日益强烈。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升级且日趋频繁,“熊孩子”问题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和高层的广泛关注。人们已经开始清醒地认识到,教育不能只有包容、只有引导,没有警示、没有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已经成为教育内外的共识和共鸣。终于,《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倍受期待中出台了。立德树人的教育价值在规则中得到充分体现。

《规则》传承了好经验,充分体现了教育属性。细读这些条款,教育界人士一种由衷的温暖涌上心头。点名批评、面壁思过、站立上课、增加运动、暂扣物品、留校教育、劳动处罚、家长陪读、停课反省、建议转学,如此等等。这些都曾是有过二十年从教经历的老师们常用的惩戒方式。在上个世纪走向教育岗位的老师们,几乎都曾用到过这些教育手段,并曾收到很好的教育效果。经历这些教育的学生,而今大多已是事业有成,当他们回想起过去老师对他们的这些惩戒教育时,无不记忆犹新,且多怀感恩之情。没有这些颇有警示意义的提醒,他们或许很难有今天的成长、成功和成就。历史的实践证明,这些惩戒细则中的老传统和好办法,具有教育的价值,应该得到传承。

划定边界,是《规则》最大的法理价值。“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八个字明确了教育惩戒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这十六字准则,明确界定了教育惩戒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本质区别和基本原则。“一般”“较重”“严重”体现了不同情形区别处理的定位定量。在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禁止情形”进行明确界定的同时,也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给予了应有的支持和保护。

《条例》在明确基本规则的同时,也给予学校充分的自主空间,体现了教育的时代性和包容性。学校才是教育的“事发现场”,问题层出不穷,情况千差万别。教育更是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因事施策的事业,在用一把尺子量的同时,还要考虑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更何况,教育法治建设才刚刚起步,只能边实践边修改和完善。校规,才是对学校最好的看守。《规则》支持和推动学校加强校规建设,以不断完善学校规则来增强对学生的教育约束力。校规校纪充分征得家长的同意,学校惩戒规则得到家长的共识,教育惩戒才能得到支持。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申诉和救济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则是否完整、细节是否精准,边界是否清晰,并不很重要。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出台的初期,都面临同样的问题,都可以在具体实践中去总结和完善。《规则》制订的真正价值,在于健全和完善教育机制,让教育变得更有力量。在及时“纠偏”和“补失”中,给予学校和教师育人的底气和信心。有人问,《规则》能有效而又公平地震慑“熊孩子”?也有人担心,当惩戒权碰上“校闹”,《规则》能保护老师吗?还有人质疑,当罚不罚,校、师是否有责?还有人提出,面对“熊孩子”,学校、家庭之外还有哪些教育“援军”?这些问题,都可能并在一段时间内存在,都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各方的共同应对和努力。因为,任何一部法规,都不能施之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我们要相信,“家长管没用”“学校不敢管”“社会管不了”的局面肯定会得到有效的化解。

读懂了《规则》中的立德树人价值,当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孩子时,我们都需要多几分耐心、冷静和智慧。(作者单位:松滋市教育局;本文已刊于11月28日《荆江评论》,详见左下阅读原文)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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