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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明确:老师必要时或可“教育惩罚”学生!你怎么看?

广东教育杂志社 广东教育传媒 2019-11-24


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都在呼吁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在《家长舍不得管、老师不敢管?两会这个提案引热议!》这篇文章末尾的小调查中,有高达95%的人把票投给了“支持教师惩戒权立法”。


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原文件),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有了明确规定!

 

 


教师必要时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


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在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方面,草案明确:


◉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

 

◉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


◉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除了对中小学教师管教权的明确,草案还提出了建立治安交通联防,保障学生们的出入校园安全。


建立治安交通联防


其中,为保障中小学生出入校园安全,草案明确: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在公安机关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建共治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环境。


◉当发生“社会青年或学生欺凌、打架斗殴”“社会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或刀具、枪械徘徊”等情况时,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出现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情况,草案明确,应“由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认定与处理,学生不服学校对欺凌行为认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同时,“对于受害严重者,应当及时配合心理干预”。


◉同时,草案中明确,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例如,学校依法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或者安全防范责任,在校园发生下列伤害事故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围堵学校或者在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等等都是被禁止的。

 

对于广东明确提出老师必要时或可“教育惩罚”学生,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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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曼莉

部分素材来自:广东省司法厅、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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