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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三批)

垫江法院 2021-04-25

国有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

垫江法院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今日导读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金……这些招投标市场保证金“套娃”都是合法的吗?来听听垫江法院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江交通开发公司)的委托,发布“G350垫江县澄溪至四川邻水界段公路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该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载明:中标人的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85%,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缴纳低价担保金......,若中标候选人不按照本条要求递交低价风险担保金则招标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017年9月18日,原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公路公司)向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标保证金115万元。



2017年9月28日,垫江交通开发公司向实力公路公司寄送《中标通知书》,确认实力公路公司中标,并要求7日内签订合同。后实力公路公司按要求向垫江交通开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3770275.40元。


经向垫江县发改委请示,垫江交通开发公司向实力公路公司发函要求其于2017年10月16日前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因实力公路公司未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垫江交通开发公司发函取消实力公路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并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实力公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因G350垫江县澄溪至四川邻水界段公路改造工程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要求被告与原告就涉案项目签订书面的建设施工合同书,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等。


另查明,案涉工程最高限价为57888930元,实力公路公司的中标价为49202754元。垫江交通开发公司至今未另确定中标人或与他人另行签订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审判决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承诺,且在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已成立。


本案中,原告提交报价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行为应视为要约。被告在确定原告为中标人后向原告发出的包含有中标价格、中标工程范围、中标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应视为承诺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在发出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招标公告中有低价风险担保金的要求,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6月23日起,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本案涉及的低价风险担保金属于应予取消的保证金。因此,原告未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不构成违约,被告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既不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本案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应予支持。由于法院已经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请求,而在合同履行中原告理应缴纳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遂判决原告实力公路公司与被告垫江交通开发公司之间因G350垫江县澄溪至四川邻水界段公路改造工程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继续履行,由被告垫江交通开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原告实力公路公司签订G350垫江县澄溪至四川邻水界段公路改造工程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驳回原告实力公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实力公路公司对驳回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个别国有企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违规收取保证金,该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垫江交通开发公司在《招标文件》规定了低价风险担保金,但低价风险担保金属于国家明文禁止收取的款项, 垫江交通开发公司要求实力公路公司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及解除的规定,依法支持中标民营企业签定施工合同的合理诉求,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转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人|肖厚权

案例编写人|张川

微信制作|垫江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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