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一男子在诉讼过程中上演“瞒天过海”计,法院:罚款5万元
近日,垫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中,被告吕某在诉讼过程中上演了一出“瞒天过海”,企图通过私刻印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等行为逃避债务。垫江法院审查发现后,依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
吕某向遵义某公司大足分公司借款300万余元到期未还,遵义某公司大足分公司向垫江法院起诉请求吕某返还借款300余万元及利息,为查明案件事实,垫江法院依法追加遵义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吕某向垫江法院提交加盖了遵义某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员工证明、案件情况说明等材料,并以遵义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遵义某公司大足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遵义某公司支付遵义某公司大足分公司300余万元及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垫江法院依法冻结了遵义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遵义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垫江法院再审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吕某在原审案件中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
裁判结果
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在原审中伪造诉讼证据、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鉴于吕某已向法院书面具结悔过,其认错态度较好,且与原审原告达成案外和解,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原审起诉,案件已经得到妥善解决,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吕某罚款5万元,吕某在收到决定书后全额缴纳了罚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吕某的行为直接侵害了遵义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和阻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任何藐视法律破坏人民法院司法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文 字丨唐 凯 高 超
编 辑丨高 超
审 核丨李驰明
审 定丨谈 康
2023-04-19
2023-04-18
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