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敲诈勒索罪 刑事案件的辩护
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嫌疑人经过亲戚介绍找到律师团队,律师经过会见,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了案件的辩护要点,为当事人争取了不予批捕,后经过取保期限当事人案件撤案。
案情:保安队长名下有几名员工做保安,当事人是保安之一,保安队长还做着车牌买卖的生意,后来,队长与黄牛发生经济纠纷,保安队长实施恐吓等行为意图获得相应利益。经会见,当事人陈述,其就是正常做保安工作,未参与保安队长的行为,经保安队长检举才被刑事拘留,认为自己是无辜的。
一、罪名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常见行为
(一)敲诈行为
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
(二)恐惧认识
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三)处分财产
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2、三角恐吓:被胁迫者(财产处分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3、着手与既遂: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
4、“数额较大”:一般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二、辩护策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主张嫌疑人无罪,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主要辩护要点:
1、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对保安队长与黄牛的的事情不知情;
3、未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4、只是正常做保安与上班;
5、无相应获益。
三、感悟:刑事案件要重视会见面谈与拘留后的37天内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