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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利率转换进入倒计时,这些细节问题需要思考
根据人民银行去年底发布的公告,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将由此前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日前,LPR利率转换进入倒计时,各家银行的房贷利率转换工作已经开始进入最后收尾阶段,不少房贷客户都陆续收到银行发送催办房贷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业务的通知。到底什么是LPR利率?利率转换面临什么问题?
去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原则上在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由此前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2019第30号文)。定价基准利率转换,涉及数十万亿存量贷款,数千万份信贷合同。贷款合同类型林林总总,藏着魔鬼的细节,即便是专业人士,理解起来也费时耗力。疫情之下,本无必要执意推进,但多家商业银行已经启动前期准备工作。本文聚焦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对照欧美正在实施的基准利率转换,大致描述我国利率转换可能面临的问题。
LIBOR向SOFR转换的背景和历程
LIBOR退出历史舞台的原因
2017年7月,英国宣布对LIBOR 进行报价截止到2021年末,意味着LIBOR将退出金融利率市场。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利率报价,LIBOR 退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报价机制的缺陷从而导致的大量操控丑闻。在经济下行期间,多家报价银行由于担心暴露其资金的流动性不足从而故意压低报价来表明其信用优良。巨大道德风险导致银行内部有动机操纵LIBOR利率:通过改变报价利率可以使报价行的投资部门从持有大量与LIBOR挂钩的金融产品中获利,而他们的薪酬与其业绩表现息息相关。最终,LIBOR报价必然会受到大量主观性判断的影响,而并非客观反映市场需求,所以LIBOR并非无风险定价基准利率。
转换路径和历程
一是与LIBOR 相比,SOFR 并不依赖于报价行的专业判断水准,而是根据市场真实交易而成。其交易对象从银行同业市场扩大到了广大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包含了更多的金融市场参与者。由美联储负责发布,可保证基准利率的公正性。
二是LIBOR作为信用拆借型利率,没有担保,因此包含了银行对风险的溢价判断。而SOFR 是一个近似于无风险的利率,不受到个体性风险的影响。
三是LIBOR的交易量近年来逐步下降。SOFR则是基于隔夜交易,隔夜市场交易量远大于其他期限,更能代表市场性。SOFR日间交易量约在7000亿美元,远超过LIBOR的5亿美元。
四是SOFR 作为有担保的隔夜回购率。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基准利率的市场基础的同时强化了作为基准利率的无风险性。
我国基准利率向LPR转换的背景和历程
基准利率和LPR的由来
LPR的定价机制采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的方式,其中的公开市场操作利率是MLF。具体报价方式,由18家报价银行在MLF基础上,加点并用算数平均(取消两个最值)得出。因此,LPR既反映央行意图,又包含市场因素。
存量利率转换涉及影响巨大
央行去年底30号文要求,银行给存量房贷中依据基准利率的房贷人群一次变更房贷利率的机会。两个方案分别为:转换为LPR加点的新利率公式,每年与银行重新协商新的利率;选择执行一个固定利率至合同结束。我国存量房贷逾30万亿元,占人民币存量社会融资规模的20%。利率工作的复杂、涉及利益分配调整规模之宏大,无论如何估计都不为过。
利率转换面临的问题
转换时间太过仓促
LPR自身的缺陷在此不赘述。从去年底30号文提出存量贷款定价利率转换,到拟于今年三月实施,期间仅数月。当前环境下,执意推进该项没有实质性意义改革。贷款人甚至商业银行都对执行细节知之甚少,都在等进一步详细通知。笔者妄断,运动式的利率转换即便顺利,也将是以部分市场主体利益损失为代价。
实质性改变定价方式影响深远
文件要求,利率转换前后贷款人负担不变。具体方法是在去年12月LPR同期利率基础上加若干BP,使之等于目前合同的实际执行利率;该“加点”将在贷款存续期内长期锁定。这一要求实际涉及两个操作:一是将锚换为LPR,二是由此前基准利率打折(乘法)改成了加点(加法)。而后者的影响非常。
举个例子:甲乙两人,由于是否首套房等原因,原来贷款利率不同;甲是5%;乙是4%(8折)。假定参照LPR为4%,那么,甲的新贷款公式是LPR+1%;乙的新贷款公式是LPR+0。1%和0这两个不同的加点,将长期固定。假定未来LPR下行,出现零利率(疫情长期影响之下,这很可能),那么,按照贷款公式,甲的利息负担为1%,而乙则为0。该状况显然与原有使用基准利率打折定价的合同有很大差别。因为如果按照原来的折扣率差异方式处理,无论8折还是1.2倍,只要基准利率为零,甲乙两人都是零利息负担。
以上极端场景揭示了一个简单算术原理,即:由乘法打折、改为LPR加点,会显著改变借贷双方的利益格局;会显著改变不同贷款人之间的利息负担格局。这是对合同原意的重大修改。
降低利息负担才是真招
货币金融政策必然也是收入分配政策。基准利率打折,还是LPR加点,都只是个形式,关键要看形式背后,居民利息负担到底是加重还是减轻。30号文要求转换前后利率水平不变,这一政策目标,显然是非常非常充分考虑了商业银行利益之后的决定。2015年10月至今四年多,人民银行一直没有调整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疫情重击之下,货币政策不断要求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贷款人利息负担也应降低。不能因为房地产调控,让此前购房的所有贷款人继续缴纳高利息继续“原罪”。
涉及数千万家庭、数亿人口、数十万亿资产、数年乃至数十年期限的重大利益调整,不是几个聪明人、一纸文件就能搞定的。应本着尊重历史合同、尊重客观现实的态度,优化利率转换方案。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原则是:贷款利息负担要下降,贷款人之间相对利率负担格局要维持不变。
具体操作仍需斟酌
灾疫之年,凡事宜简不宜繁。不能为了完成改革而运动式推进改革。临时公布供今年个人存量房贷使用的优惠贷款基准,降低居民利息负担,是不是更好些?关于打折和加点的区别影响,应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如果坚持原有方案,则应将利率转换的细节以居民能够理解的方式广而告之,待疫情基本结束之后,再大面积推开。
本文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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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都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