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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柏林 | 墨家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北京大学学报 北京大学学报 2023-08-28



作 者 简 介



彭柏林

湖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2 期,引用 / 转发等请据原文并注明出处。


参考注释请参见原文。




墨家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摘 要: 墨家志愿服务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兼相爱”的志愿服务伦理理念、“交相利”的志愿服务伦理实践路径和“志功统一”的志愿服务伦理评价观等方面。墨家志愿服务伦理思想一个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倡导具有平等性、普遍性的“仁爱”理念。墨家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尽管带有浓厚的神秘的宗教色彩、具有明显的乌托邦性质,但它不仅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而且时至今日仍有其现实价值和意义。批判地继承和弘扬墨家志愿服务伦理思想,不仅有助于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发展,而且有助于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关键词: 墨家;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当代价值;共同富裕;人类命运共同体



阅 读 导 引



一、“兼相爱”的志愿服务伦理理念

二、“交相利”的志愿服务伦理实践路径

三、“志功统一”的志愿服务伦理评价观

四、当代价值



关于志愿服务,目前存在着这么一个误区,即认为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才有的现象。其实,这种关于志愿服务的认知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志愿服务虽是一个现代性概念,但并不意味着具有志愿服务特征的民间活动在现代社会才出现。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的许多典籍中零散记载着不少民间志愿服务活动的典型事例。如据《魏书·文帝本纪》记载,北魏太和七年(483),当冀、定二州遭遇饥荒灾害时,就有许多地方贤良人士自发“为粥与路以食之”,救活灾民达数十余万人。据宋代董煟《救荒活民书》记载,仪凤年间(676—679)肃州等地发生蝗灾时,刺史方翼“乃出私钱”“以济饥瘵”,并“起舍数十楹居之,全活甚众”;魏州饥荒时,民间人士张万福与其兄长“将米百车馕之”,等等。由此看来,民间志愿服务活动现象在中国传统社会源远流长。与此相适应,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蕴含着丰富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进行挖掘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诸多伦理理念以及精神,均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其思想根基和理论渊源。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伦理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 年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指出,要“坚持在继承传统中创新发展,自觉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并“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积极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道德建设的时代性实效性”。因此,充分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并从中吸取思想营养和伦理智慧,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伦理不可或缺的环节和方面,也是增强文化自信、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伦理学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所应有的视角。批判地继承墨家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无论是对化解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推进共同富裕和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是对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发展,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作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职是之故,本文拟以《墨子》为基础,挖掘和分析墨家文化中所蕴含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剖析其当代价值。


一、“兼相爱”的志愿服务伦理理念


  《吕氏春秋·不二》云:“墨翟贵兼”。这就是说,“兼相爱”是墨子伦理思想的核心,从而也是墨家最基本的志愿服务伦理理念。所谓“兼相爱”,就是要不分差等地爱一切人,无分人我、亲疏,不别贵贱、强弱、智愚、众寡。从志愿服务伦理的视角来说,不分差等地爱一切人,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让每一个人都能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为此,用墨子的话来说,我们应该视人若己,“为其友之身,若为其身;为其友之亲,若为其亲”;要“爱人若爱其身”,在他人身陷困境需要救助时应当及时伸出援手,“饥则食之,寒则衣之,疾病侍养之,死丧葬埋之”。


墨子之所以倡导“兼相爱”的伦理理念,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别相恶”现象而言的。所谓“别相恶”,也就是只知爱己、利己,不知爱人、利人。《兼爱下》云:“分名乎天下,恶人而贼人者,兼与? 别与? 即必曰别也。”“别相恶”,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自私自利的道德价值观,必然导致人际疏离,使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彼此对立、彼此不能容纳的状态。“别士之言曰:吾岂能为吾友之身,若为吾身,为吾友之亲,若为吾亲? 是故退睹其友,饥即不食,寒即不衣,疾病不待养,死丧不葬埋。”很显然,“别相恶”这种“只知爱己、利己,不知爱人、利人”的自私自利观念,是与志愿服务所倡导的友爱互助、乐于奉献等伦理精神格格不入的,也是墨家所坚决反对的。


“墨子是先习儒而后非儒”,虽然其说“保留了儒家的某些思想资料”,但他不赞成儒家的“差等之爱”。他之所以不赞成儒家的“差等之爱”而主张“兼相爱”,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墨子明确地提出,他所提出的这种无差别的对一切人都要施以同等的爱的思想,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是维护人类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墨子所处的时代,天下正处于乱世,大国侵扰小国、大家族欺压小家族、强者劫掠弱者、人多势众的欺负势单力薄的、奸诈的算计老实的、高贵的人鄙视低贱的等“交相恶”现象层出不穷。墨子认为,此乃“天下之大害”。在他看来,凡天下祸篡怨恨之所以会发生,主要在于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交相恶”“不相爱”。“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家主不相爱,则必相篡;人与人不相爱,则必相贼……。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强必执弱,富必侮贫,贵必敖贱,诈必欺愚。”既然“交相恶”“不相爱”是导致“天下之大害”的根本原因,那么为了“除天下之害”“兴天下之利”,就得倡导“兼”。在墨子看来,“兼即仁矣、义矣”。“今吾将正求与天下之利而取之,以兼为正,是以聪耳明目相与视听乎,是以股肱毕强相为动宰乎。而有道肆相教诲;是以老而无妻子者,有所侍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墨子认为,只有以“兼”取代“别”,人与人才会彼此相爱,各种灾祸怨恨才可避免。在他看来,只要人们像对待自己的国家那样去对待别人的国家,像对待自己的家族一样去对待别人的家族,像对对待自己的身家性命一样去对待别人的身家性命,诸侯之间就必然不会相互侵扰,家主之间就必然不会相互篡夺,人与人之间就必然不会相互伤害;只要“天下之人皆相爱”,就不会出现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敖贱、诈欺愚等“交相贼”现象。很显然,墨子所倡导的“天下之人皆相爱”包含着保护和关爱社会弱者的内涵,而这与志愿服务的宗旨是相一致的。志愿服务的宗旨,主要在于为身陷困境、需要帮助的社会弱者如鳏寡孤独废疾者提供关怀和帮助。换言之,身陷困境、需要帮助的社会弱者,是志愿服务的重点关怀对象。


对于墨子的“兼相爱”理念,当时有人提出质疑,觉得“若兼则善矣”,但“天下之难物于故也”。面对时人的质疑,墨子回应道:“天下之士君子,特不识其利,辨其故也。”一方面,墨子借助天志的神秘权威,强调“兼相爱”的重要性,认为“兼相爱”是天意所在。“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在他看来,“当天意而不可不顺”,顺从天意“兼相爱,交相利”则“必得赏”,而违背天意“别相恶,交相贼”则“必得罚”;“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另一方面,墨子认为爱人与爱己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兼爱他人,不仅不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反而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利益,“欲天下之富”“欲天下之治”,就得“兼相爱、交相利”,此乃“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不可不务为也”。


墨子死后,“墨离为三”,即“相里氏之墨”“相夫氏之墨”“邓陵氏之墨”,史称后期墨家。后期墨家不仅继承了墨子“兼相爱”的思想,而且还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


首先,后期墨家赋予“兼爱”以新的内涵,提出“周爱人”的观点。所谓“周爱人”,就是不分厚薄地、广泛地、普遍地爱世间所有的人。在后期墨家看来,如果不是广泛地、普遍地去爱世间所有的人,而只是爱某些人或某部分人,那就是“不爱人”。《小取》云:“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对于后期墨家“周爱人”的主张,当时有人提出诘难,认为广袤世界地域无穷、人口众多,不仅不知道人数到底有多少,而且也不知道人之所在,因而不可能做到周爱世间所有的人。对此,后期墨家批驳道:“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或者遗乎其问也,尽问人,则尽爱其所问。”“不知其所处,不害爱之,说在丧子者。”尽管后期墨家的这些批驳有些牵强附会,也不无偷换概念之失,但其强调“周爱人”的伦理学意义是明确的,并且这种“周爱人”的伦理理念与志愿服务所倡导的“博爱”精神也是相通的。


其次,在如何处理爱己与爱人的关系上,后期墨家进一步发展了墨子“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的观点,将人与己视为一体,主张爱人如己,即所谓“体爱”。《经上》云:“仁,体爱也。”在后期墨家看来,爱人不能怀有功利目的,即为了个人私利去爱人,否则就是“利爱”。“利爱”与“体爱”是对立的。“利爱”是以个人私利作为爱人的出发点和目的,就像爱马就是为了使用马一样。后期墨家认为,这种爱人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体爱”强调“仁而无利爱”,主张像爱己不是为了使用自己一样,不能基于利己的动机和目的去爱人。当然,后期墨家虽然强调不能基于利己的目的去爱人,但并不排斥爱己,认为“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己在所爱,爱加于己”。同时,后期墨家强调不能因此而把爱己与爱人同等对待,主张“义可厚,厚之;义可薄,薄之”。也就是说,对他人的爱应该厚于对自己的爱,即所谓“伦列之爱己爱人也”,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将他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为了他人利益而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经上》云:“士损己而益所谓也。”《经说上》云:“为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在后期墨家看来,如在爱己与爱人的关系上不分厚薄,甚至将爱己置于爱人之上,为了利己、誉己而去爱人,那就不是贤人,而是不道德的人。《大取》云:“爱无厚薄,举(誉)己非贤也。”后期墨家所倡导的这种“体爱为仁”的观点与志愿服务伦理所倡导的无偿利他价值观和无私奉献精神具有内在一致性。


二、“交相利”的志愿服务伦理实践路径


  从“兼相爱”的志愿服务伦理理念出发,墨家提出了“交相利”的志愿服务伦理实践路径,认为“兼相爱”的志愿服务伦理理念必须通过“交相利”的行为方式来实现。在他看来,这种“兼相爱”“不应该仅仅是口头上的爱、感情上的爱,爱应当是实实在在的相互帮助,也就是说,爱必须体现在‘利’上”,“‘兼而爱之’,就是‘从而利之’,‘兼相爱’等同于‘交相利’”。


“交相利”,就其实质而言,所涉及的是行为的价值指针问题,也即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在如何处理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儒家主张重义轻利、贵义贱利。在儒家那里,“义”指合乎“礼”,也即“义从礼出”,而“利”主要指个人私利。与儒家不同,墨家以“利”释“义”,视“利”为“义”的内容、目的和标准,主张“爱”“利”并举,既贵义,又尚利。在墨家那里,“利”指他人之利、“天下之利”,而“义”即是有利于他人、有利于天下。换言之,凡有利于天下、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即是“义”,有害于天下、有害于他人的行为即是“不义”。墨子视“义”为“天下之良宝”,认为“天下莫贵于义”“万事莫贵于义”。而“义”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强调的是利于天下、利于他人。“交相利”,就是指人与人之间应当守望相助,而不能只顾自己、不顾别人,更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损害天下之利、他人之利。如“入人园圃,窃其桃李”“攘人犬豕鸡豚”均是“亏人自利”的行为,属于“不义”的范畴,是以“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与将“兼相爱”归于天意一样,墨子也将“义”视为天意,认为“天欲义而恶其不义者也”,“今天下之士君子欲为义者,则不可不顺天之意矣”。同时,墨子还提出了“三利”说,即所谓“上利天”“中利鬼”“下利人”。他认为,“三利而无所不利,是谓天德”,“是故聚敛天下之善名而加之”;“三不利而无所利,是谓天贼”,“是故聚敛天下之恶名而加之”。墨子这里所讲的“三利”,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利人”,“利鬼”“利天”不过是“利人”之神圣化、对象化而已。也就是说,在墨子看来,判断“义”与“不义”或善与恶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是否“利人”。《非乐》云:“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由此,墨子认为,作为“贤者”,应当尽自己所能去帮助他人,“有力者”应当“疾以助人”,“有财者”应当“勉以分人”,“有道者”应当“劝以教人”。不仅如此,墨子还认为,能否做到“利人”是区分人与动物的标志之一。在他看来,有余力而不去帮助别人的人,财产有多宁愿让之腐臭而不愿意分给别人的人,以及有好的道理宁愿藏在心里而不愿意教给别人的人,都“若禽兽然”。很显然,墨子“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的主张中已蕴含着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志愿服务伦理观。所谓志愿服务,也就是要自觉自愿地奉献自己的能力、财产、知识等去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社会弱者。


墨子主张“交相利”的义利观,在后期墨家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后期墨家认为,利即是“所得而喜”,害即是“所得而恶”。这就是说,“利”与“害”是基于“所得”感受到喜或恶而作出的一种价值评价。《经上说》云:“利,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害,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基于关于“利”与“害”的此种理解,后期墨家以“利”释“义”,认为义即是利。《经说上》云:“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这就是说,“义”就是将天下事视作分内之事,并能给天下的人带来利益,而自己是否能够得到利益则没有必要考虑。在后期墨家看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道德价值不能以个人利益作为依据,即所谓“害之中取小,求为义,非为义也”,而应当以是否能给他人、天下人带来利益为依据。换言之,只有那些能够给他人、天下人带来利益而又不图报的行为才是有道德价值的。《大取》云:“仁而无利爱。”“圣人有爱而无利,伣日之言也,乃客之言也。”不仅如此,后期墨家还强调牺牲个人利益“以成人之所急”,乃至“杀己以利天下”。从志愿服务伦理的角度来看,所谓“仁而无利爱”“有爱而无利”,即是指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所应考虑的是如何为那些处于困境、需要帮扶的人提供贴心的服务,让他们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至于自己是否能够得到回报则不应予以考虑。“无偿利他、不图回报”是志愿服务最为根本的道德行为准则。


三、“志功统一”的志愿服务伦理评价观


  墨家从“兼相爱”的志愿服务伦理理念和“交相利”的志愿服务伦理实践路径出发,提出了“志功统一”的志愿服务伦理评价观。所谓“志”,即指行为的动机;所谓“功”,即指行为的实际功效。按照墨子的观点,在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伦理评价时要“合其志功而观焉”,既要考察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也要考察志愿服务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二者不可偏废。据《耕柱》记载,有一个叫巫马子的人问墨子道:“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既然都是“功皆未至”,你为什么“独自是”而“非我”呢? 对此,墨子反问道:现在有一个人在这里放火,一个人端着水想去浇灭火,另一个人手持火苗想让火烧得更旺,但二者均“功皆未至”,你认为哪个人的行为更值得肯定呢? 巫马子答道:那个端着水要浇灭火的人的心意是值得肯定的,那个手持火苗想让火烧得更旺的人的心意是值得否定的。墨子接着说道:“吾亦是吾意,而非子之意也。”根据墨子的观点,在对志愿服务进行伦理评价时,虽然考察志愿服务的动机是必要的,但是志愿服务就其本质而言并非一个理论层面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层面的问题,其道德价值需要通过人们实实在在的志愿服务活动及其实际效果来体现,因而在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要注重考察其志愿服务行为的实际效果。为了说明考察行为功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墨子还以“瞽不知黑白者”为例进行推论。他认为,瞽者之所以用眼睛无法辨别东西的黑白,不是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是黑的、什么是白的,而是因为他眼睛看不见而无法分辨。在后期墨家看来,爱人与利人是有着区别的,懂得爱人的道理并不意味着利人,要真正做到爱人,就必须给他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否则爱就会落空,就会变得毫无实际意义。因此,考察一个人是否做到了“爱人”,不能仅看他是否懂得什么是“爱人”以及是否有“爱人之心”,更重要的要看他是否能秉持“爱人之心”去行动并给他人带来实际利益。同样的道理,在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不能仅看其是否懂得什么是志愿服务以及是否有志愿服务的动机和愿望,更重要的要看其能否真正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之中并给服务对象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换言之,一个人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越多,给服务对象带来的实际利益越多,其志愿服务行为的道德价值就越大,反之亦然。


墨子“合其志功而观焉”的志愿服务伦理评价观也在后期墨家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首先,后期墨家进一步强调动机善的重要性,将动机善视作行为善的前提,认为要有善的行为首先得有善的动机,动机不善不可谓善行。在后期墨家看来,“所为不善名”,如果“所为善名”,那就跟投机取巧、欺世盗名者一样不可能有善的行为。从志愿服务伦理的视角来说,参与志愿服务首先要有好的动机,是真正发自内心地想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如果没有好的动机,或者仅是为了一己之私利去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那么这样的志愿服务是没有什么道德价值可言的。其次,后期墨家提出了“志工(功),正也”的观点。在后期墨家看来,一个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应当是“志功合一”的,即不仅要有善的动机,也要有好的功效,能给人带来实际利益。这就像夏衣鹿裘、冬穿葛衣一样,要适合时令季节,必须让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故《经上》云:“功,利民也。”最后,后期墨家强调要将“志”与“功”区别开来,即所谓“志功为辨”。在后期墨家看来,“志功不可以相从也”,不能将行为的动机与效果混为一谈,这就像“意楹非意木”“意指非意人”一样。“利人”是就行为的效果而言的,强调的是“为其人也”,也即能够使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富人”是就行为的动机而言的,仅有良好的动机“非为其人也”,即并不能使人真正富起来,而只有在良好动机的驱动下努力作为,才能真正使人富起来,使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故“实,荣也”“志行,为也”。按照后期墨家的观点,判断一个志愿者所做出的志愿服务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不仅要看其是否有利他的志愿服务动机,更要看其是否有利他的实际行动。如果一个人有利他的志愿服务动机,但仅将其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实实在在的志愿服务行动,那就不过是“金声玉服”、哗众取誉而已,“未足与议也”。


四、当代价值


  墨家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有一个最根本的特点,那就是倡导具有平等性、普遍性的“仁爱”理念。尽管墨子自小受到儒家伦理文化的熏陶,其志愿服务伦理思想与儒家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有着不可割断的渊源关系,但其伦理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尊儒、学儒到非儒、反儒的转变过程。正是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墨子提出了有别于儒家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儒家虽然倡导“仁者爱人”的志愿服务伦理理念,主张“泛爱众而亲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其仁爱是以“爱亲”作为“本始”而推及他人的差等之爱。《孟子·尽心上》云:“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与儒家所倡导的“差等之爱”不同,墨家主张“兼爱”,尤其是后期墨家主张“周爱人”,认为“爱人”就应该平等地、“为彼犹为己”地、“远施周遍”地爱世间所有的人。换言之,“爱人”应当是平等的、不分远近亲疏贵贱的、不受地域限制的,否则便是“不爱人矣”。在墨家看来,儒家所倡导的差等之爱无法祛除人的利己之心,而人的利己之心不祛除,就难以真正去爱人、利人,甚至还有可能干出害人的事情来,从而使天下处于一种永无安宁的状态。


为了说明“兼相爱、交相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墨家假天行道,将“兼相爱、交相利”视为天之意志,认为倡导“兼相爱、交相利”是顺天意而为,从而使其志愿服务伦理思想涂上了一层浓厚的神秘的宗教色彩。同时,墨家的这种“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和理想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是在当今时代也难以成为现实,因此带有明显的乌托邦性质。尽管如此,墨家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也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首先,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和睦相处一直是中华民族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准则,为中华各民族所推崇。这不仅表现在作为中华民族主体的汉族能够始终秉持宽厚仁爱的精神与兄弟民族和睦相处,而且也表现在其他兄弟民族的优秀代表能够秉持“以和为贵”的原则与汉族休戚与共、携手共进。正是中华各民族的和睦相处、携手共进,使得中华民族能够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一次又一次地转危为安、衰而复振,傲然屹立于世界的东方。不仅如此,而且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始终本着“协和万邦”的基本原则与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和平共处、友好往来,被誉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持和睦相处、协和万邦的原则处理好民族关系,并与世界各国各民族友好往来,其因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无疑与墨家所倡导的“兼相爱、交相利”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不无关系。其次,在墨家“兼相爱、交相利”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以及墨家摩踵而利天下的“兼爱”精神的深刻影响下,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友善互助、扶危济困、扶贫济弱的行为从未停止过,并涌现出了数以万计的急公好义、慷慨解囊之士。


墨家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不仅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而且在当今时代仍有其重要价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的今天,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发展的需要,批判地继承和弘扬墨家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批判地继承和弘扬墨家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有助于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尽管中国的志愿服务获得了较快发展,参与志愿服务的人数越来越多,但总体而言,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还是不够高的,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儒家“爱有差等”的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儒家“爱有差等”的观念是与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相适应的。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系统只能建基于差序的人伦之上,“事亲”被视为“仁之实”,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不过是在“恻隐之心”的驱动下,以“亲亲”为始基而推衍开来的。在这样一种伦理道德系统中,人们所仁爱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与自己有着伦理关系的人,所谓互帮互助、济困扶弱主要局限于熟人社会来考虑,很难扩展到陌生人社会,从而使得民间的帮扶活动带有浓厚的家族乡里情结,人们所在乎的主要是熟人之间的守望相助,对那些与自己没有伦理关系的陌生人则缺乏一种人道主义的关爱之情,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确立以及雷锋精神的弘扬,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人心,这种情况有了很大改观,但“爱有差等”的仁爱观念仍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道德价值取向和道德行为选择。这是当前许多人参与志愿服务不够主动、不够积极、不够热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调动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就必须打破这种“爱有差等”观念的束缚,打破熟人圈子的限制而走向社区、走向社会、走向国际。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发展的需要,批判地继承和弘扬墨家的“兼爱”思想,尤其是后期墨家的“周爱人”思想,显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兼爱”,包括后期墨家的“周爱人”,就其实质而言,所倡导的是一种博爱的伦理情怀和无私奉献的伦理精神,而这种博爱的伦理情怀和无私奉献的伦理精神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所极力倡导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每一个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博爱的伦理情怀和无私奉献的伦理精神,决定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事业能否得到可持续发展。换言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志愿服务事业能否可持续发展以及发展程度如何,从根本上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能否秉持博爱的伦理情怀和无私奉献的伦理精神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去。尽管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挑战,并且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对诸多社会问题我们也许无能无力,但只要我们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秉持博爱的伦理情怀和无私奉献的伦理精神,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去,必然有助于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朝着有利于化解新时代社会矛盾的方向健康发展,从而使志愿服务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彰显。


另外,墨家“志功统一”的志愿服务伦理评价观对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构建志愿志愿服务伦理评价机制、开展志愿服务伦理评价也有着重要启迪意义。构建志愿服务伦理评价机制、开展志愿服务伦理评价是志愿服务治理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志愿服务朝着本真的方向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志愿服务具有浓厚的道义论色彩,本质上是一种纯粹出于社会道义而无偿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伦理行为,因而应当是超功利性的或非权利动机性的。换言之,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应当是纯粹的,不应带有任何功利性目的,正如后期墨家所说,“所为不善名”。如果志愿服务仅是出于个人的某些功利目的而做出,即如后期墨家所言,“所为善名”,那就不仅失去了志愿服务本真的意义,而且也无甚道德价值可言。尽管有人认为只要人们愿意参与志愿服务,动机纯粹与否并不重要,动机不纯粹并不意味着不能提供好的志愿服务,但是:其一,只有动机善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决不能把那种出于不良用心而做出的志愿服务行为称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即使其能在客观上取得暂时好的效果;其二,志愿服务就其本真意义来说是纯粹出于社会道义的伦理行为,其动机应当是纯粹的;其三,无数事实表明,动机纯粹的志愿者相比于动机不纯粹的志愿者,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不仅更贴心、更到位,而且更具有可持续性。因此,在开展志愿服务伦理评价时,考察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动机毕竟是主观层面的东西,在对志愿服务进行伦理评价时,我们又不能唯动机论。换言之,我们不仅要考察志愿服务的动机,还要考察志愿服务的效果,“合其志功而观焉”。志愿服务之所以为志愿服务,在一定意义上说,就在于其能“为其人也”,即有助于解决某些社会问题,能为他人、为社会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如果只有志愿动机,没有实实在在的志愿服务行为,不能取得好的志愿服务效果,那么即使志愿服务的动机再纯粹也没有什么意义。因此,在对志愿服务进行伦理评价时还应注重考察其效果,只有把对志愿服务动机的考察和对志愿服务效果的考察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构建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志愿服务伦理评价体系,从而也才能对志愿服务做出客观公正的伦理评价。


其次,批判地继承和弘扬墨家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有助于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2021 年8 月17 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而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就必须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也就是说,要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次分配来促进共同富裕。所谓第三次分配,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要引导和鼓励高收入群体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公益慈善活动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让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而志愿服务是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它是由社会成员秉着无私奉献的伦理精神自觉自愿参与的以扶贫济困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社会伦理行为或活动,这就决定了它是第三次分配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在第三次分配实现中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要使志愿服务在推动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中的这种独特的作用得以充分地发挥和彰显出来,就需要有一批又一批的社会成员特别是那些高收入群体奉献爱心,积极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使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常态化和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在全社会不断弘扬爱心善意,因为社会的爱心善意是志愿服务稳步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批判地继承和弘扬墨家“兼相爱”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则有助于培养人们的爱心善意,激发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激励更多的人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这样就不仅有助于推动先富帮后富、先富带后富,从而从整体上扩大第三次分配,提高第三次分配在整个社会分配体系中的比重,缩小收入差距,而且可以在全社会张扬兼爱的的志愿服务伦理理念和志愿服务伦理文化,彰显第三次分配的道德力量,不断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从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两个层面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最后,批判地继承和弘扬墨家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有助于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自习近平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并获得国际共识后,该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是一项甚为复杂而艰巨的工程,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也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协同发挥作用,而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国际性公益活动,可以凭借其独特优势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要使志愿服务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这种独特优势得以充分地发挥出来,无疑需要有一批又一批的志愿者秉持着“兼爱”的伦理精神积极地投身到国际志愿服务活动中去。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特别是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持续推进、世界各国的相互联系与依存程度的空前加深以及人口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金融问题、政治问题、恐怖主义问题、能源安全问题、核安全问题、网络安全问题、粮食安全问题、毒品泛滥问题、移民潮问题、公共卫生问题、贫困问题等全球性问题的日益突显,人类正处于一个挑战更加严峻、风险与威胁日益增多的时代,“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批判地继承和弘扬墨家“兼相爱、交相利”的志愿服务伦理思想,有助于培养广大志愿者博爱的道德情怀,激发其参与国际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情和干劲,推动国际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这不仅有助于在世界意义上传播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让世界读懂中国,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国际话语权,而且更有助于缓解国际矛盾、地区冲突和化解民族隔阂,消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中国梦和各国人民的梦相通相融”,从而有力地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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