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海:对互联网仲裁问题的几点思考
大家好,非常高兴跟大家就互联网仲裁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因为我的工作和互联网仲裁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近几年来迅速兴起的互联网仲裁问题也有几点思考,借这个机会与大家分享。
随着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兴起,互联网仲裁也应运而生。据全国仲裁机构的报告统计,2017年以来,互联网仲裁的案件在快速上升,其中,2019年全国有31家仲裁委员会采用网上仲裁方式处理案件,一共处理了205544件仲裁案件。这个数字占2019年全国仲裁机构所有仲裁案件总数的42.21%,也就是说已经接近一半。
2020年,为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许多仲裁机构更加积极运用互联网仲裁来审理和处理我们的有关仲裁案件,这个数据目前我们还没有做一个正式统计,预测今年全国互联网仲裁案件数估计要比去年有上升。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客观上催生了互联网仲裁这一个新生事物的诞生,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又助推了互联网仲裁的发展,我个人觉得互联网仲裁必将会成为仲裁发展的一种新常态。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对互联网仲裁这个新生事物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加以认真研究,我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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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仲裁的对象
互联网仲裁的对象有两个方面:一是传统民商事纠纷。传统民商事案件,可以通过运用互联网这种媒介,在网上开庭审理,用互联网这种载体来进行审理和裁决,这样可以极大提高我们仲裁的效率,也可以节约成本,使仲裁更加经济、快速。二是数字经济,或者说是网上交易产生的纠纷。对于网上交易产生的纠纷采用在网上仲裁的方式来处理和解决。不管互联网仲裁怎么发展,它的仲裁对象我觉得无非就是这么两个方面。以往,我们对于传统的民商事纠纷研究得比较多,但是对于传统纠纷运用互联网方式解决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确实需要深入研究。对于网上交易产生的纠纷,本身网上纠纷也是相对年轻的新事物,在现在和互联网仲裁叠加在一起就更值得去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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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仲裁的方式
传统的仲裁方式和互联网仲裁方式实际上没有多大区别,互联网仲裁方式第一种是运用网上开庭审理,它仍然开庭,只不过是运用在网上开庭,比如说远程视频的方式,它实际还是一种现场开庭的方式,只不过放在了网上。第二种方式是网上不开庭的审理方式,也就是我们书面审理的另一种形式,只不过这种形式是由过去传统的纸质书面变成了在网上的书面,也就是说把纸质书面成了电子书面,我觉得是这么一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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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仲裁的性质
根据前面它的对象、方式我们来推断,互联网仲裁实质上它是现场开庭和书面审理电子化、网络化,也就是远程的现场和电子化的书面,它在性质上是这么一个性质,实际它和传统的现场审理,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只不过这种形式变了,这是有关互联网仲裁的性质。我国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开庭审理,同时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就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的相关材料进行裁决,以书面的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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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需要比较系统地考虑这个问题。互联网仲裁要想健康、快速、良好发展,发挥它的作用,需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支撑:
一是需要制度支撑和规范。首先需要立法确立它的地位,因为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互联网仲裁这种形式,在实践中,有互联网仲裁的裁决曾经被个别法院说没有法律依据,裁定不予执行。这就可以提醒我们要给互联网仲裁法律地位。目前,仲裁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我们也正在起草仲裁法的修改草案,其中对互联网仲裁这种形式是不是应该作为一种法定的形式通过仲裁法予以确立,我们正在认真研究和考虑。在国际方面是不是将来也有必要在有关的国际法层面对互联网仲裁这种方式也应该确立和规范。据我了解,亚太经合组织正在在搞在线争议解决,就是对网上交易纠纷的在线争议解决,已经有了一个规则性的东西,我想这个是不是类似于对互联网仲裁在国际上,起码是在APEC范围内的一种通过条约形式赋予地位的一种做法。当然,作为一种新的仲裁方式,在法律方面除了的有关仲裁或者争议解决的专门法律对它予以确立以外,还离不开其他有关法律支持。比如说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等相关法律,要对互联网仲裁所涉及到的有关数据问题、身份识别问题等等相关的通过其他法律的规定予以明确。其次是规范问题。互联网仲裁毕竟不是传统的现场开庭方式的仲裁,或者传统书面审理方面的仲裁,它确实有它的特殊性,需要我们有专门的仲裁规则,目前我们全国仲裁机构中据我们初步了解有20多家仲裁机构,制订了本委员会的专门互联网仲裁规则,将来随着我们互联网仲裁不断地扩大,我想凡是开展互联网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必然都要有自己的互联网仲裁专门规则,保证我们的仲裁能够在规则指引下完成,给当事人选择的可能。
二是需要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撑问题。要特别注意互联网仲裁毕竟与传统的仲裁方式是有区别的,它需要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撑,这是最大的前提,最基础的基础,离开当事人意思自治,离开当事人自愿选择,互联网仲裁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我觉得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提前约定,或者说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一致同意通过网上仲裁审理方式,我觉得都是完全可以的,毕竟仲裁是以我们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基础。
三是互联网仲裁需要技术支撑。网上仲裁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做基础的,离开技术支撑谈不到互联网仲裁的问题,但是在技术支撑方面也确实有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处理和解决好。1、关于技术方的介入程度或者是介入界限。互联网仲裁需要有一套软件系统,这套系统仲裁机构一般来说是不具备这种能力来进行研发,它必须借助于社会上的互联网技术公司来研发。仲裁机构通过市场的行为来购买这个技术服务,这个服务里面就要注意它对仲裁的介入问题,毕竟仲裁是仲裁机构或者是仲裁庭的一项专属职权,仲裁具有保密的特性,否则,对仲裁影响是非常不利的。在仲裁机构购买技术服务时,要特别注意避免技术方以技术参资或者入股仲裁机构,也就是防止资本介入仲裁,资本介入对仲裁的公正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技术方介入程度、介入界限需要认真研究和把握。2、关于数据识别问题。数据问题涉及仲裁的证据问题,非常重要。身份识别问题涉及当事人主体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就中国目前来讲,个人身份识别问题不大,但涉及企业法人身份识别是不是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3、需要解决好智能化与人性化的问题。仲裁有一大特点就是它的灵活性,非常讲究人的灵活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双方同意,即使按原有程序也是允许当事人对程序一致同意可以改变,还包括对实体的权利让渡或者放弃等等方面。在互联网仲裁特别是运用智能化仲裁的时候,如何处理好仲裁的灵活性和智能化、格式化这种关系,是需要我们在互联网仲裁中研究和处理好的问题。4、需要处理好送达问题。送达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仲裁程序问题,通过这几年互联网仲裁的实践来看,有许多案例因为送达问题的有效或者无效,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时候往往出现了许多被认定为无效送达的案例。对于送达的问题在互联网仲裁情况下如何能够保证它的有效显得非常的突出。5、需要注意安全和保密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互联网安全和保密技术的发展。作为仲裁来说保密是一大特点,我们不能因为我们仲裁程序没有出现泄密问题而运用互联网方式时候出现了安全和保密问题,这就违背了我们互联网仲裁的解决初衷了。
四是互联网仲裁需要司法监督和支持的支撑。仲裁离不开司法监督和支持。去年全国互联网仲裁案件20多万,其中2000多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个数量是很大的,看比例不高,1%,但是这个绝对数很大,这对我们互联网仲裁发展消极影响非常大。要从两个方面解决好司法支撑的问题:一方面是司法审查的互联网化,能不能在我们现在的司法审查方式里面也引入互联网这种线上技术来提高互联网审查的效率。互联网仲裁的案件量是巨大的、海量的、批量的,如果都用线下方式去搞审查确实工作量非常大,所以仲裁机构也好人民法院也好,都要研究这方面如何衔接的问题,从技术公司技术方也要去研究技术的支撑问题。另一方面是互联网仲裁裁决执行的互联网化,互联网仲裁量非常大,如果仅用现传统的线下执行方式,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确实很大,很难保证互联网仲裁执行的实现。所以,我们也确实有必要来研究和建立网上执行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互联网仲裁面临的问题,互联网仲裁这个新生事物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的解决,需要仲裁行业,司法界,法律界大家共同努力,共同研究。谢谢大家!
(石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
(文章转载自“仲裁圆桌”微信公众号,原文编辑毛晓飞,点击阅读原文可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