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禁止机构和个人擅自抚养弃婴孤儿
民政部今天公布《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民政部门对收留抚养弃婴、孤儿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弃婴、孤儿送交儿童福利机构。对已经和民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从服务对象看,儿童福利机构应收留抚养下列未满18周岁的儿童,包括: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父母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其他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此外,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儿童。
《征求意见稿》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需要,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义务教育等服务,设置服务必需的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康复室、厨房、餐厅、值班室、卫生间、储藏室等功能区域,并配备符合儿童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发挥作用。对符合普通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征求意见稿》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为其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综合评估制度,按照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组织专业人员对儿童开展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送养、机构抚养和家庭寄养。
在人员配备上,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从事医疗卫生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专业人员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征求意见稿》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孤儿基本生活费等专项经费,接受捐赠财物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货币捐赠应直接存入专用账户。交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分配的非货币性捐赠应当登记入库,纳入儿童福利机构实物账册统一管理。同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征求意见稿》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督促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要对执行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