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行业中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用工难,这和员工的低收入是息息相关的。一线员工要是自己都不高兴,他怎么可能对顾客好呢?永辉超市采取的合伙制是在和员工沟通,在品类、柜台、部门达到基础设定的毛利额或利润额后,由企业和员工进行收益分成。其中,对于一些店铺,甚至可能出现无基础销售额的要求。在分成比例方面,都是可以沟通、讨论的,实施过程中,五五开、四六开,甚至三七开,这都是有过的。员工发现自己的收入和品类或部门、柜台等收入是挂钩的,有利润或毛利分成,就会提供更出色的服务,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浪费。正是这种合伙人制度将永辉超市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今年11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两家门店违规经营案件。永辉超市连江贵安新天地门店因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被罚款2.5万元,并赔付消费者800元。销售过期食品是零售行业老生常谈的问题,一线员工合伙人不能因为利润分成拿国民的健康当儿戏。
8月22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转办的举报件,称有消费者在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连江贵安新天地超市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面包,举报材料包含完整视频,较为充分。该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核查,8月3日,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了6.4元的散装称重“豪士口袋面包散装系列”面包。该批面包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19日,保质期60天,当日已过期10多天。随后,消费者再次进入该场所并拍摄视频,同时告知了永辉超市贵安新天地门店。超市当即下架了相关产品,现场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退款并于日后赔付消费者800元。因涉案品种产品为散装称重商品,永辉超市贵安新天地门店曾多次进货且随时补货、上货,无法确认涉案批次产品的经营情况,无法确认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经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前已下架该产品且对消费者进行了赔付,予以减轻处罚。11月2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改正并罚款2.5万元。
作为合伙人制度的永辉超市,这次因为销售过期6元面包而受到2.5万的罚款,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决不能因小失大,损害消费的利益。
文章来源:贝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