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实施的海关经贸新政汇总
受疫情影响
进出口企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当前,正值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期
企业复工复产了
相关的新政新规必须了解一下
那么自2020年3月1日起
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
或经贸新规定开始实施呢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排除
2020年3月2日起正式启动
自2020年3月2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小二君建议企业积极提交排除申请。
1.申请日期:2020年3月2日起
2.申请主体:拟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
3.可申请排除商品:共有696个8位税号商品,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美国农产品、能源产品、制成品。
4.申请排除地址:https://gszx.mo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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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生效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第二批(600亿美元商品)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本次排除清单共涉及65项商品,分为两个清单实施排除措施。其中:
清单一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清单二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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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AEO认证标准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项标准。
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报关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
三、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请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对照应适用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
自2020年9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本公告第一、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海关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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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深圳皇岗口岸货车缓冲停车场关闭
建议货车司机选择深圳湾口岸通关
根据皇岗口岸重建工作有关安排,定于2020年3月1日0时起关闭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西侧、百合路南侧、同庆路东侧、百合三路北侧的皇岗口岸货车缓冲停车场。为减少对跨境货车通关的影响,特作以下温馨提示:
一、深圳湾口岸货车缓冲停车场(面积1.5万平方米,货车停车位约90个)已正式启用,并安排了货运、报关业务用房等临时配套设施。建议各位跨境货车司机优先选择深圳湾口岸通关。
二、如仍选择皇岗口岸通关,建议各位跨境货车司机提前做好行程规划,合理安排通关时段,以免因口岸拥堵影响行程。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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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疫情期间海关总署重要公告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署税发〔2020〕2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详情>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业务期限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公众号后台回复“疫情”,获取更多疫情期间通关指引及海关服务汇总。近期海关总署涉及检验检疫公告
一、进口美国商品
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解除进口美国牛肉及牛肉产品月龄限制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条件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第143号公告中对美国30月龄及以上牛肉及牛肉产品的禁令,允许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要求的相关产品对华出口。
2、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2号(关于进口美国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进口。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0号(关于解除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进口限制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143号公告中对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进口。
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解除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限制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
二、其他
1、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进口德国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德国甜菜粕进口。
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1号(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官方分别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防止希腊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2月6日,希腊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系该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解除博茨瓦纳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博茨瓦纳东北区、杭济区、卡拉哈迪区、南部区、东南区、奎嫩区、卡特伦区及部分中部区为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区划图见附件),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输华。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2006年第651号公告同时废止。
5、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26号(关于解除博茨瓦纳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博茨瓦纳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禁令,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牛及相关产品输华。原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30号)同时废止。
6、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灌溉部关于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缅甸大米进口。
7、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关于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监管总局关于斯洛伐克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允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伐克乳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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