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排除系统新增修改删除等功能(附常见问题解答)
4月1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更新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操作指南》和填报说明,申报系统新增功能有:企业自行修改或删除;可以填写当月、次月、次次月的采购计划等。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操作指南》。
1.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可否作为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主体?代理公司为境内收货人时,代理公司可否作为申请主体?
A:
答: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主体,是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原则上应与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保持一致。
示例:企业甲委托企业乙进口,由企业甲或企业乙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如果报关单上填写的消费使用单位是企业甲,境内收货人是企业乙,企业甲、企业乙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反馈成交记录。如果企业甲作为申请主体,后续核销时需提供与企业乙的相关关系说明。企业甲与企业乙应提前沟通,明确由谁申请,避免重复申请。
2.采购计划、成交记录与排除编号之间是什么关系?
A:
答:(1)采购计划:每个8位税号商品,按月提交采购计划,填报时汇总填报该月拟成交的总额。
(2)成交记录:一个采购计划可以对应多条成交记录。确认成交的邮件、合同、发票、商谈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说明文件。商品可在排除期限(一年)内的任意月份进口,不一定在排除申报系统所填成交记录的当月或次月进口。
(3)排除编号:需填写在报关单上,一票报关单上的所有相关商品,应领取同一个排除编号。一个排除编号可对应多条成交记录,即一个排除编号可以加入同一个8位税号商品的多条成交记录,也可加入不同8位税号商品的多条成交记录;一条成交记录可对应多个排除编号,即一条成交记录可以分多次领取排除编号。
示例:4月,企业分别为商品A、B各创建一个5月份的采购计划。5月,企业反馈成交记录,商品A成交两笔,分别为 C1,C2;商品B成交三笔,分别为C3,C4,C5。9月份,C1和 C3、C4同时到港,根据企业安排,C1和C3将通过一票报关单申报进口,C4将通过另一票报关单申报进口。企业领取两个排除编号,其中排除编号P0001里加入C1和C3,排除编号P0002里加入C4。企业领取两个排除编号后,分别填在两票报关单上申报进口。待C2、C5陆续到港时,再分别领取或与其他商品一起领取排除编号。
3.排除申请具体的审核标准是什么?
A:
答:税委会将根据企业填报信息,结合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对3000美元以下的采购计划提高核准速度,进口时间临近的排除申请优先审核。
企业申请增列商品时,可就寻找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加征关税对企业造成的损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的影响、进口相关商品对满足国内需要的意义等方面,提供事实和数据说明。
4.排除申报系统的申报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A:
答:排除申报系统自3月2日起接受申请,暂无申报截止日期。后续如有调整,将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https://gszx.mof.gov.cn)提前发布。
5.如何理解核准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是否可以延长?
A:
答:经核准的排除申请,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排除申报系统将显示排除期限的起止日期。申请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成交记录,并在一年内申报进口。申请主体确有需要,可申请延长排除期限。
6.已核准的采购计划,实际没有成交或进口,应该如何处理?
A:
答:市场化采购排除支持企业基于商业考虑,按市场化原则自美采购并进口。市场情况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已核准采购计划未按期成交或进口,企业可在后续核销环节予以说明。
7.同一个8位税号商品,一笔成交对应多个合同,是否分批反馈成交记录?
A:
答:与供应商商定采购即为成交,成交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确认,包括签订合同、邮件确认等。如果企业先以邮件等形式成交,随后签订多个合同,需提交邮件信息作为成交记录,不需逐个合同提交。如果企业直接以签订合同确认成交,需提交合同作为成交记录。
8.采购计划、成交记录、排除编号可否撤回、修改或删除?
A:
答:排除申报信息如有变化,企业可进行调整。审核中的新增采购计划可以撤回,撤回后可以修改或删除;已核准或审核退回的采购计划,可以修改或删除;成交记录、排除编号可以修改或删除。
9.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是否都可以提交排除申请?加工贸易内销货物是否需要提交排除申请?
A:
答: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包括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只要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都可以提交排除申请。排除申请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提交排除申请的时间。
10.此前提交过第二批排除申请,但未在税委会公告〔2020〕3号公布的第二批第一次排除清单内,是否可以填报市场化采购排除?
A:
答:尚未列入第一、二批排除清单的商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填报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
11.如何核销排除编号?
A:
答:排除申报系统将辅助企业完成核销。如果排除编号信息与报关单相关信息一致,企业无需操作,可在已核销排除编号列表中查看。如果排除编号信息与报关单相关信息不一致,企业需按要求操作或提供说明,以完成核销。每个企业开展首次核销时,将收到短信提示,企业可登录排除申报系统查看核销情况。税委会及相关部门将基于核销等情况,开展市场化采购排除事中事后监管。
12.集团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统一申请的排除编号,其子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可否在不同口岸报关使用?
A:
答:可以,申请主体原则上与境内收货人一致,对进口申报时的申报口岸、申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没有限制。
13.对于3月2日后申报,但已按加征税率结关放行的商品,能否提交排除申请并退还加征关税的税款?
A:
答:根据税委会公告〔2020〕2号规定,排除申请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14.一张报关单上有多种商品,但企业仅针对部分货值较大的商品提交了排除申请,货值较小的商品没有提交排除申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报关?
A:
答:3000美元以下的采购计划核准速度已提高,进口时间临近的排除申请优先审核,因此建议企业对货值较小的商品及时提交排除申请,根据拟报关信息领取排除编号。如果确有没有申请排除的商品,需将已申请排除的商品与未申请排除的商品分开报关,以免影响后续核销及申请。
近期,为更好方便企业申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函询电询、视频会议等形式,征集相关企业、部门和机构的建议和意见,对排除申报系统进行了优化。为加强沟 通 联 系 , 持 续 征 集 意 见 和 建 议 , 现 开 通 邮 箱paichu@mof.gov.cn,欢迎以邮件形式反馈对排除申报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该邮箱仅用于征集意见和建议。排除申请和资料应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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