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付可直接退房,房贷由开发商承担?能否全面推广?
延期交付可直接退房,房贷由开发商承担
2015年8月12日,买房人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479亿余元的价格购买越州公司开发的西宁市城东区建设南路面积3736.19平米的商业用房。
交付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前,买房人后与建行青海分行、越州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首付73983124元,剩余7397万元按揭贷款,贷款年利率6.215%。
后因为青海越州房地产公司延期交付违约违约,买房人认定其导致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解除,拒不还款,随后建行青海分行将买房人起诉至法院。
2017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建行青海分行的诉讼请求;
本次判决划重点: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简而言之:《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是由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导致的,在房子没有拿到的情况下,银行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也不能生效,由此造成的买房人本金,银行利息需由开发商赔付。
购房人注意了,这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
在选房阶段,购房者会考虑房屋本身的户型、面积、朝向、楼层等内容,满意的话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将房屋本身的这些内容写进购房合同,甚至是着重强调。如果在后期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同意,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违背了合同本身的约定,那么购房者就有权提出退房,并且是合情合理,受法律保护。另外,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由于各种不可抗因素的存在,一些楼盘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交房任务。一般合理的延期交房的时间在90天以内,超越这个期限开发商还无法完成交房,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
贷款批不下来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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