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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阵雨→中到大雨,下半年第一场雨开启!定了!石家庄三环内裕华路等6个高速收费站将免费通行

今天是20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小伙伴们早上好,

今天还是2021年下半年的第一天,

你做好准备迎接了吗?


偷偷告诉你:

雷雨已经准备就绪了!

今天开始,

全省范围降雨过程又将光临!



来看看具体天气情况

今天白天,全省多云间阴,大部分地区有雷阵雨阵雨,其中承德南部、唐山、秦皇岛、保定东部、雄安新区、廊坊、沧州局地有中到大雨,个别地点有暴雨


今天夜间到7月2日,全省阴有雷阵雨阵雨,其中张家口、承德、保定、雄安新区、廊坊、石家庄、衡水、邢台、邯郸有中雨,局地有大到暴雨


7月2日夜间到3日,全省阴有雷阵雨阵雨,局地有中到大雨,个别地点有暴雨


今天(7月1日)白天到夜间

在雨水的加持下,

气温持续下降,高温“退烧”!

今天限行尾号5和0,接下来继续您的“新闻早餐”吧!



疫情速报

疫情数据



截至6月30日09时45分,全国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118503例,现存无症状481例,死亡5490例,治愈108454例。(数据来源:来自国家卫健委、各省区市卫健委、各省区市政府、港澳台官方渠道公开数据)



热点关注

致敬!英雄机长刘传健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昨天,

英雄机长刘传健

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这一话题

持续位居微博热搜榜第一位。

↓↓↓


6月29日,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公布,英雄机长刘传健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18年5月14日,刘传健带领3U8633机组成员临危不乱,确保了机上119名旅客的生命安全,被人们誉为“英雄机长”。



致敬英雄机长!您保住的不只是一飞机的乘客,更是他们的家庭和希望!

提醒!记住这个电话号码!



29日,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开通2021年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受理高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的咨询和有关投诉建议,电话号码为010-66097980、010-66096590。


6月9日,考生在高考结束后走出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第一中学考点。新华社记者 王晓 摄


教育部要求各地及所属高校、中央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均应开通热线电话,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教育部同时提醒学生和家长:开学前后是诈骗高发期,一定要通过教育部门和高校等正式渠道咨询学生资助政策。


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转发提醒身边更多人知悉!



河北要闻

石家庄三环内裕华路等6个高速收费站将免费通行



6月30日,河北青年报记者从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省会交通路网,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积极推进省会三环内所有高速公路取消收费、三环辅道全线贯通工作,加强与省交通运输厅的沟通对接,采取超常规措施,于今年9月30日前三环路内裕华路等6个高速收费站将免费通行,三环路辅路全线贯通。

下一步,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将加快推进三环以内的高速公路免费开放通行。
一是对省管新元高速、石太高速、石黄高速的裕华路、西兆通、北五女、南新城、石清路、西古城6个收费站,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将加大与省交通运输厅沟通对接力度,尽快实现省管高速如期免费通行。


二是对市管西柏坡高速、张石高速中华北大街支线、南绕城高速三环路以内收费路段,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将尽快制定具体方案,分解任务,细化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9月30日前三环以内市管高速实现免费通行。


三是完成省管3条高速公路转让工作后,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将加快制定按城市道路标准改造的规划方案,研究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破解资金筹措难题,早日启动工程建设,增强与城市主干路的连通,进一步构建城区快速交通骨架路网。


同时,为尽快实现三环路辅路全线贯通,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全力开展“决战90天确保三环辅道全线贯通”行动,加快实施东三环辅道贯通、高营大街改建、307复线改建、南三环辅道建设4个项目,打通12个堵点,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确保9月30日前102.3公里三环路辅路全线贯通,切实提升三环公路品质和服务能力。
好消息,为石家庄点赞!

石家庄:璀璨灯光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近日,石家庄上演璀璨灯光秀,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愿我们伟大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


7月1日,石家庄第一座廉政游园对外开放!具体地址→



在今年“五一”前已建成开放4处、约5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基础上石家庄市园林局,抢抓工期,加速推进建设,6月30日,位于石家庄长安区的荷园即将建成开放。



荷园位于北二环与翟营大街交口,东北地表水厂附近,占地3.4万平方米。以“荷韵”为主题,结合周敦颐的《爱莲说》,借助“莲”与“廉”同音,着力打造荷园的“廉政”主题,这也是石家庄市第一座廉政游园。

为紧贴“廉政”主题,对游园的廊亭、道路、广场等进行了命名:亭子,清风亭;路,清誉路;四个广场分别是清扬广场,清莲广场,清心广场,清韵广场。


重磅!电动车或将上牌才能上路!河北正在征求意见!



关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7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电子邮件请发至ddzxc@hbgajg.com。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及流通领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和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在本省生产、销售、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和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电动自行车的零部件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在本省生产、销售、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部件;


(四)加装车篷、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行为。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照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临时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或者住址发生变更的。


更换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申请转移登记。


电动自行车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牌。


对发放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四章 通行和停放


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者通过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时,下车推行;


(五)电动自行车载物的,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逆向行驶;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地下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安置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快递、外卖等经营单位使用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


(二)配备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对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


(四)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五)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工作;


(六)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应当依法送交当地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池,并建立回收台账。


第三十四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纠正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和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电动自行车的零部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或者过渡期满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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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唐山市组织实施试鸣防空警报



为进一步提高唐山市居民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唐山市政府定于2021年7月7日在全市组织实施试鸣防空警报。试鸣时间为2021年7月7日10时至10时23分。试鸣范围为市中心区、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城区。试鸣防空警报期间,广大居民要保持平稳心态,维护好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试鸣热线电话:0315—2713207。


河北“90后”小伙手工微缩“奶奶家的院子” ,看哭无数网友



近日,河北保定一名“90后”农村小伙申鹏用了将近半年的时间微缩还原了记忆中奶奶家的老院子。铁锈斑驳的院门、高大茂密的老树、晾衣绳上晾晒的被子、老式的电表……样样栩栩如生、惟妙惟肖。申鹏告诉河北青年报记者,爷爷几年前去世了,奶奶今年76多岁,这个模型是给奶奶的礼物,希望能重现曾经的美好回忆。



好美的回忆!



暖新闻

男演员晒“老爸的骄傲”!评论区纷纷“跟拍”,网友:吾辈楷模



据新华社消息,党中央决定,

2021年首次颁发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此纪念章颁发给健在的

截至2021年7月1日

党龄达到50周年、

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


日前,这枚纪念章已经送到

很多老党员的手中。


6月29日,

演员潘粤明的一条微博

引发了评论区大接力!


“妈妈发来照片,

是老爸今天收到的奖章,

跟着激动了半天!

我为爸爸感到骄傲。”



在这条微博下,

不少网友在评论区排队“跟拍”,

纷纷晒起了自家亲人获得的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有网友甚至一下晒出了两块纪念章!
令人感动的是,还有很多网友直接贴出家人佩戴纪念章的照片:他们脖子戴着这枚沉甸甸的纪念章,脸上满溢着笑容。
6月27日,一名网友拍下爷爷获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之后的反应……
视频中的爷爷已经在党56年了收到纪念章后,他自豪地向孙女展示孙女直呼“厉害”!
△视频来源:海客新闻
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5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514.8万名,比2019年底净增323.4万名,增幅为3.5%。



中国共产党现有基层组织486.4万个,比2019年底净增18.2万个,增幅为3.9%。其中基层党委27.3万个,总支部31.4万个,支部427.7万个。
网友:吾辈楷模!
↓↓↓

小编的姥爷也有一枚,听妈妈说,姥爷是戴上之后睡午觉都不肯让拿下来。向老党员们致敬!

你们是我们年轻人学习的榜样!


早新闻到最后,

和大家一起回顾过去这半年,

“天问”携“祝融”探火、

“神舟”握手“天和”;

这半年,我们摘星揽月、勇往直前;

这半年,有些面孔我们永远不会忘记!

下半年,愿你我不懈努力,永远奋斗。

转发共勉,砥砺前行!



来源:河北青年报综合河北天气、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四川日报、光明日报、央视新闻、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环球网、人民网、河北青年报记者王玎 何雨佳
编辑:杜璐宁
校对:张亚微
责编:王亚伟
监制:寇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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