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自行车!河北正式启动,1市已开出罚单
11月1日,
记者从邢台市交警支队获悉,
河北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系统正式启用,
邢台市区已开始按规定
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1月1日早高峰期间路过邢台一招岗的市民会发现,路上的交警和往常有些“不同”。除了警告教育,交警已开始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动真格”——开单处罚。
记者从邢台市交警支队获悉,自11月1日起,省交警总队正式启用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系统。这也意味着,11月1日开始,交警部门将开始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注册、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依法管理。
11月1日,邢台市交警支队再次对市区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即日起,邢台市区将集中警力,开展为期一周的大规模执法攻坚行动。期间,将在教育警告的基础上,加大查处处罚力度。
同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邢台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点位调整为以下岗区:1、一招岗,新华路和中兴大街交叉口;2、国金岗,襄都路和泉北大街交叉口;3、商厦岗,钢铁路和中兴大街交叉口;4、保龙仓岗,公园东街和泉南大街交叉口;5、中梁岗,襄都路和中兴大街交叉口。
邢台市交警支队提示,车主可携带有效证件前往以上岗区办理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头盔,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新闻
多一点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六个月集中登记上牌期于2022年10月31日结束。自2022年11月1日起,《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将停止登记注册和号牌发放。2022年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未登记注册和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处罚。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登记上牌需要带什么证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依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申请发放临时号牌,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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