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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黑龙江省河长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通知

来源 | 黑龙江省河长制


黑龙江省关于严厉打击河湖管理范围内

非法修筑围堤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各市(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市(地)、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2019年,黑龙江省开展了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整治销号河湖“四乱”问题12636个(规模以上河湖“四乱”问题销号10738个),拆除松嫩两江围堤1400多公里,解决了一大批多年想解决而未解决的河湖“四乱”难题,河湖行洪能力明显提升,河湖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根据目前开展的河湖“清四乱”回头看工作情况,部分地区出现恢复、修筑围堤的违法行为,极大影响了河湖“清四乱”成效,危及河湖防洪安全。为进一步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严厉打击非法恢复、修筑围堤行为,保障河湖行洪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巡查,严格监管


各地要在河湖“清四乱”已取得成果基础上,采取督查、暗访、检查等方式,采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等高科技手段,进一步加大河湖非法筑堤或者恢复围堤问题巡查排查力度。各级河长湖长要按照要求,加密巡河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要建立完善河湖长效管护机制,河湖管理单位要加强河湖日常管理与巡查检查,严格监管,避免已整改销号问题反弹,防止出现非法恢复、修筑围堤行为,持续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坚决杜绝“前清除,后设障”的情况发生。


二、严格执法,立案查处


针对河湖非法筑堤或者恢复围堤问题反弹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公安机关加大对涉河湖违法犯罪及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排查力度,对案件线索逐一核查,及时收集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依法打击,维护执法权威。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惩非法筑堤违法犯罪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交涉河湖违法犯罪线索,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以罚代刑等问题,履行公益保护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摸排非法筑堤问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督促河长湖长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跟踪督办,严肃问责


各地要将河湖非法筑堤或者恢复围堤等反弹问题,及时移交属地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坚决整改。同时,针对履职不到位、失职失责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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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河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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