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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10月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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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监管篇

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境能享受减免税吗?


根据《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36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8月5日)起,申报进口的货物或申报进境的物品属于20种商品范围的不再执行“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根据《关于进境旅客所携带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

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的物品进境,可以在规定限制内予以免税,单一品种限制自用、合理数量(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检验检疫篇

1、供港澳蔬菜

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调整前:《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二)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三)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调整后: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书面申请提交材料时无需提供“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


2、肉类

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调整前:《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自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


调整后:取消对出口肉类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要求。虽然取消了原辅料自检要求,但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应通过对生产用原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随附供货证明等确保原料安全。

出口猪肉产品,原料仍需要提供检疫证明,产品需要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3、水产品

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调整前:《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的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自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


调整后: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要求。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原料随附供货证明,建立完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出口水产品从原料到成品质量安全。


4、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调整前:《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调整后:国家实施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已实现联网核查,企业申报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无需提交批件凭证。


5、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调整前:《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调整后: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的要求。

简化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资料,节约制度性成本。


6、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调整前:《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调整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证或备案的化妆品,企业承诺产品安全性,无需再提交安全性评估资料。

提交“安全性评估资料”调整为提交“安全性承诺”,实质为企业减负。但“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仍需提供。其他事项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管理篇


您好,我是一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想要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应该符合什么标准呢?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项标准。

注:答案摘自《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第一条。

您好,如果企业拒绝签收《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会如何处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二十九条被稽查 人拒绝签收稽查文书的,海关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注明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和至少两名海关稽查人员签名,把稽查文书留在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海关也可以把稽查文书留在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全过程,即视为被稽查人已经签收。


货物监管通关篇


您好,我公司要进口一批棉花,申报以后海关能出具棉花品质证书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3号)

进口棉花收货人或代理人需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注:答案摘自《关于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


海关如何监管进口化妆品?

进口收货人在办理申报前应提前进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销售包装化妆品还应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被业务系统命中现场查验和抽样送检的,海关将现场核对货物信息,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全部检验合格后才会予以放行。(海关总署2015年34号)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进口报关单吗?

不是。证明是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海关总署2015年34号)


出口货物申报有期限吗?

有。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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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

编辑: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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