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消费品质量安全|⑫《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出口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通行证


消费品质量安全

“重庆海关发布”新开设的固定栏目,聚焦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与风险评估,面向监管一线、进出口企业以及普通消费者,普及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知识,定期发布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法规资讯、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工作动态、执法行动、监管成效、风险提示等。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是防止危险货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事故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安全运输的基础。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则是危险货物盛装适用适航的证明,是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通行证,是危险货物顺利出口的船票。



一、为什么实施危包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是为了检查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是否能满足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需要。




二、实施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三、使用鉴定证书的作用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表明该单所列包装容器业经海关鉴定合格,并按“国际海运危规”或“空运危规”的规定盛装货物。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港务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并严格检查包装是否与商检证书相符,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对包装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入库和装船。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航空货运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承运,并按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并封识,如发现货物或包装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时,不得承运。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托运人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办理托运。铁路运输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受理托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当发现货物和包装容器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或发现包装破损、渗漏时,铁路部门不得承运。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应当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办理托运。承运人应当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受理托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当发现货物和包装容器与《使用鉴定结果单》不相符或者发现包装破损、渗漏时,承运人不得承运。


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的一般流程




五、使用鉴定企业应该做什么?

根据《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检四联字[1985]217号)等相关规定。

1.生产、经营出口危险货物的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有关法令、规定,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妥善安排仓储运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危险货物生产厂,凭海关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并按《国际危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

3.塑料容器或内涂料容器盛装液体危险货物时,危险货物生产厂必须取得化学性质相容性试验结果,符合要求者,才能使用。

4.危险货物生产厂要建立健全包装容器使用检验制度,并逐批向海关申请办理使用鉴定。申请时要填写出口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类别等。

5.对使用的包装容器应进行留样,留样保存期限为半年。




六、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项目和标准

(一)看申报

1.容器须取得相应的海关机构出具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首次使用的包装容器须提供六个月以上内装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二)看标记

1.申请单所填信息及包装件上标记的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应与在《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检索到的信息相一致。

2.包装形式及遵循的包装特殊规定(如有)应符合相应的包装规范要求。

3.包装规范的具体要求可根据报检货物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相应条目中列出的包装规范编码及特殊规定编码(如有)在《规章范本》中第4.1章包装规定和罐体规定中检索到。

4.容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5.包装上是否有危险货物运输标签。


(三)看外观

1.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2.危险货物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


(四)看内容物

1.危险货物包装件单件净重不得超过《规章范本》和相应的运输方式《国际危规》规定的重量。

2.一般情况下,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下。对于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

3.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容器容积的95%以下。


(五)看安全性

1.包装使用单位选用的容器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容器和与之相接触的危险货物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

2盛装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变化而可能变成液体的固体物质时,包装应符合盛装液体物质的要求。

3.采用液体或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或惰性气体应能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

4.吸附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有危险的化学反应,并确保内容器破裂时能完全吸附滞留全部危险货物,不致造成内容物从外包装容器中渗漏出来。

5.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化学反应,而降低其防震性能。应有足够的衬垫填充材料,防止内容器移动。


(六)不同包装形式的具体要求

1.桶、罐类容器的要求

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密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好。

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

扳手箍还需用销子锁住扳手。

凡使用封识的包装件,封识应完好。


2.箱类包装的要求

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钉尖要盘倒,钉尖、钉帽不得突出。内容物是爆炸物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爆炸物品与钉接触。箱体完好无损,打包带紧箍箱体。

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



3.袋类包装的要求

外包装为袋类时,需经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用于盛装空运危险货物。

外包装用缝线封口时,无内衬袋的外包装袋口应折叠30mm以上,缝线的开始和结束应有5针以上回针或缝线预留50mm,其缝针密度应保证内容物不撒漏且不降低袋口强度。有内衬袋的外容器袋缝针密度应保证牢固,无内容物撒漏。

内包装袋封口时,不论采用绳扎、粘合或其他型式的封口,应保证内容物无撒漏。

内包装采用绳扎封口时,排出袋内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两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紧绕两道扎紧打结。如果是双层袋,则应按此法分层扎紧。

内包装采用粘合封口时,排除袋内气体,粘合缝不允许有空隙、空洞。如果是双层袋,则应分层粘合。

所用绳、线不应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以免降低强度。




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中常见的问题

1.包装容器标记不符

常见以下几种情形:包装容器印刷标记格式不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国际规章的要求;现场检验时查验到的标记与申请单不符,如申请单上申报了一批包装批号为PI009的危险货物,现场检验却发现批号PI009和PI010的包装;没有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标记,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首次出口企业中,这些企业由于不懂得包装容器标记的重要性,极易造成内、外销商品包装容器混用;此外还有标记印刷不清晰、不牢固等问题。

2. 包装容器选用不当

一是盛装的危险货物与选用的包装容器能发生化学反应;二是按照相关法规、标准明令禁止某种包装容器盛装某几种危险类别的货物,实际使用中却没有考虑到这点,如金属中型散装容器不能装运包装等级为Ⅰ级的液体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不能装运包装等级为Ⅰ级的危险货物等。

3. 所装危险品超出了该包装的承载范围

如“4G/Y 30/S/20”的瓦楞纸箱设计规定的最大许可毛重为30 kg,但实际装入超过30 kg的内装物;又如“1A1/X 1.2/250/20”的闭口钢桶设计规定该包装内装物的比重不能超过1.2,但实际装入比重超过1.2的内装物;还有将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容器容积的95%以上,液体货物盛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上等。

4. 容器的包装类别达不到要求

如某种按照国际危规需要I类包装装运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却使用II类或III类包装来装运。

5. 所装危险品的单件净重或容积不符合规定

包装容器内所装危险品的单件净重或容积超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国际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最高限定。如按照《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某种包装装某种物质单件重量不得超过20 kg,但实际装入了超过20 kg的货物等。

6. 内包装扎口方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1)未排净袋内气体;(2)绳扎封口时一次扎紧后未将袋口朝下折转再次扎紧;(3)粘合封口时,封口设备温度控制不当导致粘合部位有孔隙存在或粘合不牢固;(4)有2层以上内包装时未分层捆扎或粘合。





注意事项

1

外贸经营单位在承接出口危险货物业务时,应向危险货物生产单位索取《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2

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由海关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等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包装容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出口。

3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都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自危险货物灌装之日计算: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为3个月,盛装第8类危险物质及带有腐蚀性副危险性物质的危险货物包装件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最长6个月,其它危险货物包装件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最长12个月;但此有效期不能超过相应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其有效期内出口,超出有效期港务部门不予办理装运手续。


4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出口公司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以上就是本期栏目的全部内容

记得持续关注我们~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商检处 永川海关 西永海关

供稿:韩向成 黄帅  陆四维

编辑: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更多资讯

关注

重庆海关发布

获取更多信息资讯


声明:重庆海关推送稿件除注明原创内容之外,其余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电话:023-12360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