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宣传周|你买的进口保健食品质量过关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2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等
二、定义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三、保健食品原料
(一)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列明的原料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1.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中82种化合物来源的23种矿物质、维生素,均可用于保健食品。
2. 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非营养补充剂
目前仅5种:辅酶Q10、破壁灵芝孢子粉、螺旋藻、鱼油、褪黑素
例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辅酶Q10》
(二)不在保健食品目录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11种)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9种)
3.动植物物品
涉及3个名单(A、B、C):
A:《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B:《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此名单中的物品只可用于保健食品,若开发利用为普通食品,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
C:《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依据安全性将动植物物品(或原料)分为5个等级,安全性由高到低。
4.其他需关注的原料
如使用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新资源食品为原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健食品功能声称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一)实行注册的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有27类:
同一配方保健食品功能不超过两个。
(二)实行备案的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仅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
保健功能
保健功能释义
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附录D 内容进行标注。
如:
对铁保健功能释义有3条: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重要成分。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保健食品标签中可使用释义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不得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或合并。
五、海关教你如何一般贸易进口保健食品
(一)进口前:
1.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进口企业需要完成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2.需获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1)是否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
目录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目录外: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2)是否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
首次进口非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首次进口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注:首次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
非首次进口则持有效期内的批件或凭证进行申报。
(二)进口时:
1.申报
海关对《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进口)》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进口保健食品时企业需要关注名称、类型和编号。
即申报的“商品名称”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进口)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许可证类别”中填报“529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进口)”;
“许可证编号”中输入“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号”。
企业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的自由销售证明,确保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2.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三)进口后:
进口商可凭借海关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市销售。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海关部门将适时对进口保健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提示
2022年1月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2022年1月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规定: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食品处 重庆江北机场海关
供稿:李彦宣 向宇
编辑:王磊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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