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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重点,速览新《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对《行政处罚法》作出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海关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与《行政处罚法》同日实施。


行政处罚是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下面,让我们挑选10个重点来认识一下“行政处罚”。


重点一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海关提示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定义行政处罚。


重点二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海关提示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并且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法律明文规定的有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机关执行。


2、新《行政处罚法》增设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经营、限制从业、责令关闭等处罚形式。


重点三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对行政处罚享有的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海关提示

(1)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海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2)当事人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当事人对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重点四

行政处罚的期限

(一)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


1.一般情况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必须产生危害后果);


3.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海关提示

刑事转行政案件,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同样需要遵守上述时间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关提示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对办案期限有特别规定:

1、海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长期限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直属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期限,决定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2、上述期间不包括公告、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复议、诉讼的期间。


3、在案件办理期间,发现当事人另有违法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三)行政处罚期限的折抵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海关提示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2、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重点五

行政处罚的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海关提示

1、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海关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的,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4、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重点六

行政处罚的程序

以普通程序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立案调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海关提示

1、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海关应当及时立案。


2、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且有义务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告知与陈述申辩。(详见重点三)

(三)听证。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关提示

1、当事人无需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2、对海关拟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2)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3)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4)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5)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6)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决定与执行。

1、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海关提示

1、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于海关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3、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重点七

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海关提示

1、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理决定。


2、海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六)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七)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八)法律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重点八

行政处罚的公开、公示

1、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4、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5、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海关提示

1、海关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2、海关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海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重点九

行政处罚的豁免条款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海关提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重点十

行政处罚的无效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2.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海关提示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可能会造成行政处罚无效。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重庆江北机场海关

供稿:廖佳 谭希盛

编辑:王磊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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