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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重庆果园港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3月1日,重庆海关、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联合发布《关于重庆港寸滩港区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业务转移至果园港区的公告》(2022年第2号公告)。重庆果园港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是果园港口岸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关总署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修订后重庆地区第一个通过验收的场地,它的正式运营将进一步完善果园港口岸功能,全面提升果园港口岸的通关效率。


今天,就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下果园港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的具体情况吧。




基本概况

重庆果园港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位于果园港海关集中监管查验场所(CNCHQ800043)内,整体占地面积5.24万㎡,建筑面积7684㎡,由冷链查验存储一体库、现场技术用房、废弃物暂存库、检疫处理区等功能区组成。该指定监管场地具有完备的查验调拨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及冷库管理系统,货物进出闸、查验、存储、放行等全流程严格按海关要求实施有效监管,正式通过投用后,可开展进境肉类通关、查验作业。



具体配置情况

01 冷链查验存储一体库

总面积4896㎡,含进境肉类查验平台、待检区、人员消毒通道设施、不合格区、合格品冷冻区、货物消毒设施等专用查验设施。其中查验位平台进深18米,查验位7个。合格品冷冻区994㎡,不合格区252㎡,待检区168㎡,能够满足进境肉类查验作业、监督消毒作业的要求。



02 现场技术用房

包括采样室、样品预处理室、样品存储室、感官检测室、应急处理室、应急设备存放室、药械存放室等,用于进境肉类产品的口岸快速检测。



03 检疫处理区

总用地面积为5757.2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65.52平方米。包括现场办公楼、热处理室、熏蒸库、检疫处理平台、化药池等设施,用于进境肉类产品的检疫处理。



04 查验、检测设备

果园港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还配备了移动查验工作台、消毒柜、低温保存箱、超声波清洗器等设备,用于进境肉类的查验及检测作业。


移动查验工作台

消毒柜

低温保存箱


病源微生物

快速检测设备

大动物解剖器械箱

超声波清洗机


关于肉类进口相关政策提醒


01

产品准入

中国海关依法对出口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实时更新并公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只有此名单中的国家和企业的肉类产品,才能向中国出口。


(查询网址: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信息服务 → 业务信息→ 进出口肉类监管重要信息)



02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所有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加工、冷藏企业等),均需由出口国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经资料审查、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开展评估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注册。


(查询网址:海关总署网站→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 业务信息→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03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海关对符合进口要求的肉类产品,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04

卫生证书

进口肉类产品在发货前,应当经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对于符合我国进口要求的产品,签发“通关文牒”——输华肉类产品卫生证书。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该证书的要求。


05

进口包装标识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进口商应当审核境外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在内外包装上加贴或印制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识内容应当包括: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06

规范申报  严格检查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应规范、准确、如实申报产品名称、HS编码、数重量、原产国(地区)、价格、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等信息,并提交必要的凭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海关依法对随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核准入信息、检验检疫单证、归类、价格、优惠协定税率适用等内容,单证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口肉类产品,予以受理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进境口岸海关依法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查验、抽样送检等检查,对运输工具、封识、温度、铺垫材料、内外包装及其标签、食品感官性状、规格、产品中心温度等进行现场查验,对动物疫病、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进行实验室检测。


进口肉类产品经海关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综合评定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销毁或者退运。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口岸监管处  食品处  重庆港海关

供稿:高世上 徐逵  陈敏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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