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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关政务信息速递|快通模式落地半年 开放通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

2021年9月10日,全国首列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以下简称“快通模式”)中欧班列经新疆霍尔果斯口岸进境,仅4天后便抵达重庆团结村站,标志着快通模式在重庆关区顺利落地。


在快通模式下,企业无需办理转关手续,同时将原需在口岸办理的查验、舱单归并分票等业务转至内陆海关,实现海关监管力量的合理调度,班列通关作业耗时平均减少4小时以上,可为企业节省运营成本近万元。截至目前,重庆海关累计监管进出境快通模式舱单320余票,受理舱单归并、分票业务80余票,业务运行机制不断完善,通关流程持续优化,中欧班列(成渝)物流集聚效益充分彰显,重庆地区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加速形成。



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畅通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决定推广实施铁路快通业务模式。

快通模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搭建的框架下实施的,特别针对中欧班列所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一种转关运输监管模式。


操作指引

(一)进境快通业务

外方向铁路列车负责人发送“进境列车计划表”——铁路运营企业告知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铁路列车负责人依序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进境快通申请”“运输工具申报单”“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运输工具确报”“理货报告”“快通载运”——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到货报告”——企业向海关提出“分票、归并申请”——企业向海关申报“报关单”。


(二)出境快通业务

铁路运营企业告知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铁路列车负责人依序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出境快通申请”——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到货报告”——企业向海关提出“分票、归并申请”——企业向海关申报“报关单”——铁路列车负责人依序向海关传输“快通载运”“运抵报告”“装载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单”“运输工具确报”“理货报告”——“报关单”结关。


(三)具体应用

在重庆关区,具体而言,分为以下步骤:铁路运营企业向重庆海关申请快通舱单传输权限——铁路运营企业依照需求向中国铁路总公司发送快通申请——中国铁路总公司向海关总署传输铁路快通舱单电子数据——企业在渝州海关完成报关——货物搭乘中欧班列(成渝)快速通关。


惠企举措

为保障快通模式顺利落地并平稳运行,重庆海关积极协调地方政府、铁路部门、运营企业等完成各自系统升级,建立舱单“日清”机制,加强常态化运行监控,减少逾期未核注核销等情事;成立专项工作组,统一负责跨关区应急协调,及时联动处置舱单申报异常、系统数据阻塞等情况;研究制定配套业务操作规定,明确新模式下的海关作业流程,不断提高班列境内段运行效率。


1

数据跑路纾解负担

海关通过铁路舱单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核销、放行,实现对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监管,企业无需另行办理转关手续,同时可依需直接在重庆本地办理舱单归并、分票业务,有效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2

自动审核提升时效

充分发挥科技监管效能,将转关模式下部分人工审核项目转为系统自动审核,压减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等待时间,进一步提升通关时效。

3

舱单归并减税降费

对于中欧班列舱单中运单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的,货运代理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渝州海关申请舱单归并,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

4

属地查验提高效率

除按规定需在进境地口岸实施检疫外,一般不在进出境地口岸实施开箱查验,即重庆企业可直接在本地完成海关查验,不仅缓解口岸堆存压力,也提高班列整体物流效率。


优势前景

相较传统转关模式,快通模式进一步加强了海关与铁路列车负责人、中欧班列运营企业、货主及其代理等相关主体之间,以及中欧班列各沿线节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电子数据传输交换,重塑了作业流程,简化了企业操作,有效提高了中欧班列通关全链条运作效率,加速了属地口岸化进程。


伴随着重庆内陆开放高地加速建设,中欧班列(成渝)发展渐入佳境。快通模式的实施,将进一步发挥中欧班列(成渝)运距长、速度快、安全性高的优势,进一步释放作用中欧班列(成渝)畅通道、促贸易、聚产业的作用,为深入推动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优化“枢纽对枢纽”的网络格局、实现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正向的加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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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2021年第5号


为进一步畅通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铁路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展快通业务,并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通过对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实现对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监管,无需运营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以及本公告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三、关于进境快通业务。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未能按规定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的,不允许开展进境快通业务。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允许开展进境快通业务。

(三)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理货正常的,进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载提离进境地。

(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进境快通货物装载完毕后、提离进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

(五)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时,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指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六)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因运输途中产生货物短损,或经海关查验后确认货物实际件数、重量有误等符合舱单变更条件情形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可向指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相关信息。

四、关于出境快通业务。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未能按规定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的,不允许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允许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启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四)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已被放行的,出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运提离启运地。

(五)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提离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

(六)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出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七)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运抵正常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通货物的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五、进出境快通货物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六、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属于禁止限制开展转关业务货物的,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

七、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八、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向海关传输快通业务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转关手续;待故障排除后,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数据。

本公告内容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14日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监管处 渝州海关

供稿:卢鼎立 刘剑锋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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