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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关技贸之声|食用菌出口主要技术指标破解


中国是世界食用菌产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也是世界食用菌产量最大的国家,目前占全球总产量的75%左右,主要出口以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越南为代表的RCEP国家,以及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传统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生产方式和标准指标差异等原因,食用菌产品在出口中往往受到这些国家的技术壁垒。今天小编带您了解主要目标市场技术性贸易措施,一起跨越技术壁垒,扩大出口。



出口食用菌的主要品种和HS编码


出口受阻情况

2008-2017年日本、美国、欧盟对我国食用菌被通报情况


主要目标市场技术性贸易措施

(一) 目标国家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概况

1

日 本

日本食用菌主要涉及《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两大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包括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个方面的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出口日本食用菌应遵守《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对食用菌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

2

美 国

美国涉及食用菌的法律主要为《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美国联邦法规CFR》等。《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强调了企业或经营代理人等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方面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如何有效提高发现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强化了食品进口商、境外供应商和生产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作为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规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的监管要求。《美国联邦法规(CFR)》第40篇第180部分规定了食用菌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3

欧 盟

欧盟涉及食用菌的法律法规主要为《通用食品法》((EC) No 178/2002条例)、《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EC 396/2005及其修正案等。《通用食品法》明确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通则和要求,其中包括所有生产销售环节的要求、对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过程的可追溯性以及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等。《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从初级原料、生产加工环节、终端上市产品到售后质量安全反馈进行了重点规定。EC 396/2005及其修正案则对食用菌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



(二) 我国与目标国家标准比对


中国与日本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规定了日本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肯定列表制度”将食用菌分为草菇、花菇和其他菇类3类,针对草菇制定了236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针对花菇制定了238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针对其他菇类制定了237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未涵盖的其他农药,含量不得超过0.01(mg.kg-1)。


中国与日本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中国与美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美国联邦法规(CFR)第40篇第180部分规定了农药在食品和饲料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与食用菌有关的农药残留指标共有10项。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指标与美国相比,有5种农药两国均有限量要求。其中,指标严于美国的有马拉硫磷、氯菊酯、噻菌灵3种农药,宽松于美国的有百菌清和除虫脲2种农药。有21种农药我国有限量要求而美国未作规定,有5种农药美国有限量要求而我国未作规定。


中国与美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中国与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欧盟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被视为国际上对环境保护和健康要求最高的标准,对于没有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默认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 mg.kg-1。欧盟现行有效的EC 396/2005及其修正案中将食用菌分为栽培食用菌和野生食用菌。我国食用菌残留指标与欧盟相比,有20种农药我国与欧盟都有限量要求。


中国与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表示该限量为临时限量)



温馨提醒:食用菌出口企业要紧盯国际技术标准实施标准化生产,进一步提升食用菌产品品质。同时,企业要加强对食用菌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通过对食用菌生产企业进行食用菌用药领域的技术指导及培训,最大限度解决食用菌农药成分超标、重金属含量超标等问题,从而实现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根本性跨越。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食品处 两路寸滩海关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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