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在线丨加工贸易残次品小课堂 (区外部分)
前 言
一提到加工贸易废料,可能大家首先想到的是边角料,实际上还有一种类似于边角料状态的废料,由于质量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标准而产生的,叫做“加工贸易残次品”,对于它的处置,主要分为内销、退运及销毁等三种方式。接下来,小编带您共同了解,什么是加工贸易残次品、它与边角料的区别以及海关对其处置的相关规定。
一
什么是加工贸易残次品
加工贸易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残次品与边角料的区分
残次品
残次品是指在单位耗料量外(非工艺损耗),属于品质或规格原因所导致的,但不一定是必须耗用的。它与边角料区分的关键是品质原因,残次品是物料经过加工已经成为半成品或成品,只是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制品。
边角料
边角料是在单位耗料量内(工艺损耗),属于生产工艺原因,所必须耗用的,不能再用于加工成品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它与残次品区分的关键是工艺原因。
二
加工贸易残次品内销
1
申报方式
企业按照内销残次品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监管方式申报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进料料件内销(0644)”。
2
完税价格确定
进料加工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
加工贸易残次品退运
残次品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四
加工贸易残次品销毁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销毁原有模式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执行。
(二)加工贸易残次品销毁改革试点模式
01
背 景
由于在实践中有企业反映残次品折料征税税负成本高、复运出境难,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开展加工贸易残次品管理改革试点,在保留现行加工贸易残次品折料内销监管模式的同时,推进残次品销毁处置管理创新。
02
定 义
加工贸易残次品销毁处置,是指试点加工贸易企业对因生产经营管理等原因,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加工贸易残次品,向海关申报,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03
销毁方式
经海关批准,企业可以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销毁处置进行销毁。
04
申报方式
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电子核注清单及报关单备注栏内应注明“销毁处置试点”及“海关加工贸易残次品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凭企业申报的电子核注清单(AAAA)核扣手(账)册。
五
其他征税规定
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自贸处 西永海关
供稿:职洁 李尚治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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