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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海关法治宣传日系列|《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普法导读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精神,海关牵头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优化整合,形成155个综合保税区,占全部16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92.3%。参照《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已不能满足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以及海关监管的新要求,因此海关总署经深入研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



《综保区管理办法》共六章47条,详细规定了综保区的税收、贸易管制、保税监管、检验检疫等政策。下面就和小关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规章主要优化内容


(一)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


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原文导读


《综保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检测、维修;

(三)货物存储;

(四)物流分拨;

(五)融资租赁;

(六)跨境电商;

(七)商品展示;

(八)国际转口贸易;

(九)国际中转;

(十)港口作业;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

(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二)进一步统筹两个市场 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


▪ 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第十八条)

▪ 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充分释放区内企业剩余产能(第二十七条)

▪ 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三)优化监管、简化流程 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 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解决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后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七条)

▪ 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第十三条、二十条)

▪ 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日+30日”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 (第二十八条)

▪ 根据国发3号文规定,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四)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适应海关新职能


▪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第一条)

▪ 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十条、十七条)


此外,考虑到综合保税区商品检验业务模式改革尚未定型,规章对检验仅作指引性规定(第三十八条),仍按照现行《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他配套规定执行。


二、小编问答

Q1

进出综合保税的货物

物品都可以保税吗?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根据货物流向和货物、物品用途等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具体请见下图:


Q2

集中申报需按月办理手续吗?

不需要,《综保区管理办法》延长了集中申报的期限,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Q3

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货物

需要配额、许可证吗?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保税区与境内进出的,详见下图:


Q4

综合保税区内生产用机器

设备解除监管需要提前申请吗?

规章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重点提示:国内采购入区的机器设备等申报出区入境时,无论是否届满监管年限,均免于验核许可证件。


Q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有哪些政策?

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拓展介绍



01

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和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补缴缓税利息;

02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03

试点企业离境出口货物和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今天的《综保区管理办法》

普法导读就到这里啦~

下期再见~



END

素材来源:黔江海关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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