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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第253号海关总署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备案管理规定》与旧规定有何不同?对已办理备案的企业都有哪些影响?想必大家对此有很多疑问,别着急,小关一一为您解答。



新规修订出台背景



1.落实机构改革的需要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2018年4月20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原报检单位已纳入海关报关单位管理。本次修订体现了海关不断推进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责任和担当。



2.适应上位法修订的需要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其中将“海关注册登记”改为“海关备案”。



3.深入推进海关“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多证合一”、企业注销便利化等多项改革已落地或正在逐步推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不断简化优化,原规定对部分已落地改革或将要推进的改革事项均无相关适配规定。



新规修改重点内容


1.完善规章体例结构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条文:46个条文压减为16个,取消章节设置,简化整合不同主体的备案、变更、注销流程;

内容:删除了《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等报关业务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内容。



2.精简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备案只需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无需企业现场提交纸面材料,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填表说明中详细列明通过不同形式和平台进行备案的流程。




3.压缩办结时限

报关企业备案法定办结时限由取消行政许可前的20个工作日减少至3个工作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从没有法定办结时限要求缩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



4.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资质管理相关变化

a.除临时备案单位有效期1年,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b.放宽报关企业的限制

取消报关单位双重身份备案限制,即在全国范围内均可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取消了法人企业的限制,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办理报关企业备案;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取消报关企业的地域限制,实现一地注册、全国报关。


c.《备案管理规定》将报关人员备案信息作为报关单位备案信息的一部分纳入《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进一步整合优化报关人员备案。




5.明确备案结果公示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不再核发注册证书,报关单位有要求的,海关应当提供纸质备案证明。




6.明晰责任强化监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六)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必须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对其依法注销。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必须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7.优化处罚表述

《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罚条款,“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增加了“拒不改正的”表述,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和立法趋势。


Q1

《备案管理规定》规定了哪些情形予以处罚?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Q2

报关单位备案的条件是什么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备案管理规定》的实施,让报关企业从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备案流程更加简便快捷,企业也能享受到诸多便利红利,海关将进一步提高全程网办水平,优化、简化备案流程为进出口企业办实事。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重庆港海关

供稿:廖佳 李玮 白南杰 卢勃然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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