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由我局牵头起草《岳西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26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yxnwjgk@163.com,并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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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6日
岳西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岳西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岳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规划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和管理。所称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移建、改建自用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组织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落实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相关政策,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情况调查监测和指导利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发证和农村集中建房点、安置点、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地类认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违法用地查处),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工作。
县公安、司法、住建、城管执法、交通、公路、文物、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宣传有关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苗头,应立即劝导,做好化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日常监管工作。各乡镇应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各行政村配备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不少于1名,负责本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村民建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完善功能、综合防灾等原则,及时编制或修改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引导村民合理、有序进行房屋建设。
第八条 道路沿线建筑应与道路保持规定的距离,从公路用地外缘起:高铁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沿河建筑应与河道保持规定距离,有堤防河道从河道堤防背水侧堤脚外缘起,无河堤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起,不少于10米。水源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红线按照村镇规划控制要求执行。村民建房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的采光、通风和通行权利。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层数、色彩等要求建设。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建房层数以1-3层为宜,原则上以白墙、红瓦为主色调,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三章 宅基地管理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但确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库区移民、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性搬迁因素需易地建住房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坚持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建房,严格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凡本户村内原有宅基地或者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新增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十二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
(二)因自然灾害、生态移民或者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房需要新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已有安置房的除外);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一) 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二) 未满18周岁申请宅基地的;
(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单独申请建房的;
(四) 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 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 选址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内的;
(七)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条 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及建设管理要求的,经乡镇政府依法处理后,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审批及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包括主房、附房、阳台、院落、卫生厕所等用地。卫生厕所(卫生间)要严格按技术要求配套建设三格式化粪池。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办理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后,交由乡镇分配管理使用。地类认定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乡镇、村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要归档留存。乡镇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房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包括: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家庭户口簿(包括家庭人口)复印件、建房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村民小组会议录复印件(加盖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公章)
在原宅基地拆旧重建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流程。
(一)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二)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三)县级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自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监管,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在审批和农民建房过程中做到“四到场”:
(一)选址、审查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二)定点放样到场:宅基地经合法批准后,要到实地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和建筑方案丈量放样、确定四至范围及面积。
(三)施工过程到场:建房户在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村干部、协管员等进行巡查,对发现未按建筑方案及图纸施工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处置,督促整改,并记录在案。
(四)竣工验收到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成后,村民申请验收,由村委会通知乡镇,乡镇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实验收,并出具规划核实和用地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生活用电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拆旧建新。已有住房申请新建的,应当书面承诺新房建成入住后30日内拆除旧房,方可批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跨村跨乡镇新建房屋,原有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取得相关用地批文和不动产登记前应注销权证,退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农户需按批准用地和建筑方案要求组织施工,村“两委”、乡镇政府实施监督,确保按方案施工。建房农户对其建房质量、安全等负总责;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依法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等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县政府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乡镇目标综合考核内容,将卫片执法反馈和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信访举报并经查实的问题做为反向扣分依据。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实行“分片巡查、定村到人、责任考核”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掌握违法建设情况。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交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文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各自职能范围的巡查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和联动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做到对违法用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宅基地分配、调换、信息公示、农村新居建设和管理,以及政策法规宣传、权属纠纷调处等基础性工作。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拟定含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活动,为村民提供建房审批等事项的代办服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未依法批准或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予以拆除。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条 违法建房个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批东建西、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各村(居)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48小时内未发现的,或发现不制止,或制止未果又不报告的,对乡镇包点干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包片村干进行诫勉谈话。乡镇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72小时内未发现的,或发现不制止,或制止未果后又不及时组织拆除的,在对包片村干、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包点干部诫勉谈话的同时,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内新增违法用地达2起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上述人员启动问责调查;新增违法用地达到3起及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上述相关人员实施问责调查并给予问责处理。全年发现职能部门有2起不作为、乱作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3起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启动问责调查并给予问责处理;发现3起以上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分管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并给予问责处理;发现5起以上的,对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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