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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女子交51万买房,销售人员卷钱跑路,法院判开发商赔偿

点击关注→ 沈阳地下铁 2021-05-29

                                                                      

买房过程中,
你能想象到的最大的坑是什么?
没房产证?逾期不交房?
跟沈阳市民双先生的遭遇相比,
这都不算什么!

2019年,二三里资讯曾报道了沈阳一市民购买大学经典楼盘的房子后,房子没得到、购房款也打水漂一事。

2021年3月,法院公布了此案中十余名受害人之一李女士的案情结果。

在这起造成十一名市民购房款损失的案情中,共涉及三家公司。分别是开发商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商辽宁四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和实际收款的沈阳瑞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销售人员因职务侵占罪获刑

经查,2018年10月2日,原告李女士与瑞铭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认购大学经典1号楼1单元一处建筑面积88.98平方米的房子;交定金人民币50000元整,8天后补交首付款354022元,11月13日,又支付首付款460813元。共支付购房款510813元。

然而,李女士不知道的是,与她签合同的瑞铭公司,并不是开发商委托的房产销售公司。

据后来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5年8个月的瑞铭公司股东沈某交待:2018年9月中旬,四维公司股东黄某告诉我带着团队去沈阳大学经典售楼处销售房产。当时约定,我们平分团购费50000元的利润。因为当时黄某注册的四维公司营业执照还没办下来,没法让客户打款,他就和我说,先用我瑞铭公司的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进行收房款。我一共收取了11名客户的6074627元,转给黄某2782829元,还有3291798元没给公司,我个人花了。

沈某提到的四维公司,就是开发商东昊公司指定的房产销售公司。可是四维公司当时没有营业执照,又怎么能与开发商签约成为销售代理公司呢?

据四维公司股东黄某称,四维公司在2018年7月前发起成立,当时,还没有批下来,我就提前用了四维公司合同专用章。

收房款的瑞铭公司是替四维公司收款,而四维公司又是在公司未获得营业执照时,提前使用合同章与东昊公司签约。这三家公司之间都是似是而非、疑点重重的关系。

而当李女士得知自己根本没有买到房子,购房款也被沈某卷走时,她和其它十名受害市民一样,将开发商诉上法院。

开发商称与此事无关

但开发商东昊公司却说,李女士与东昊公司并未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认购协议》的主体是瑞铭公司,这事跟东昊公司无关。

而此时,瑞铭公司的沈某,已经锒铛入狱,他欠的三百多万,也无力偿还。

难道李女士等十一人的购房款,就只能向身在狱中的沈某索要了吗?开发商东昊公司真的能撇清关系,置身事外吗?

法院认为,东昊公司委托四维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所在项目的销售代理,后四维公司又委托瑞铭公司代为销售,收取团购费。且瑞铭公司又为李某出具收款三联据。东昊公司虽主张其并未收到李女士交纳的购房款,但其事后又未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该行为明显有悖于常理。且当时接待李女士的工作人员手持印有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置业顾问的名片及加盖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印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李女士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是具有代理权的。另外,四维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就与东昊公司签订《房地产销售代理协议书》,属违法行为。

法院一审二审一致认为,东昊公司委托四维公司销售案涉房产,四维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因其销售人员沈某收取原告的购房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对此作为委托人的被告东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东昊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被告东昊公司退还购房款5108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2021年3月10日,法院宣判解除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购房款510800元及利息。沈阳瑞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四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信息来源:沈阳地下铁   二三里资讯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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