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党员干部注意了!“八小时以外”这些行为不能有
我该怎么办
某市街道办主任老陈待人热情,爱交朋友,交际甚广。当了领导干部后,前来主动交往的人更多了,他来者不拒,和各种“朋友”打成一片,基本不回家吃饭。与一些老板“朋友”吃饭时动辄上万元,在高档酒楼和一些娱乐场所也出手阔绰。有网友拍下他在KTV挑选高价酒水的照片,并上传至朋友圈后,在网络上产生不良影响,上级纪委查实相关情况后对他给予警告处分时,他很不理解地表示,自己在“八小时以外”有娱乐活动并不稀奇,加之没有用公款消费,与这些朋友也有来有往,怎么因为其中几次聚会花销多些就要受处分呢?
以案说纪
党员干部作为普通社会成员,有社会交往很正常,党纪所约束的并不是这一类的社会活动,而是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的有关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所谓“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在本案中,老陈为人热情、广交朋友是性格优点,但其在社会交往中的一些行为涉及奢靡消费,并造成不良影响,已经违反党的生活纪律,理应受到党纪处分。
相关案例
某市派出所所长王某某,因父母经商,家庭富有,平时开豪车、戴名表,住高档别墅,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吃喝,生活高调奢华。同时,生活方式不健康,经常在高档会所玩到凌晨两三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后因违反生活纪律被处分。
延伸阅读
对党员干部,不仅要监督其“八小时以内”遵守纪律的情况,还要以党纪条规约束其“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实现“全覆盖”,不留盲区和死角。共产党员在生活方式、情趣爱好等看似“私人化”的方面,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歪风邪气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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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人民网
审核人:肖雨蒙
编辑:宋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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