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至交警队门口被查,检察院:是自动投案,不起诉!
这是一份来自于某县检察院7月18日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保候审并移诉检察院。检方查明:2019年2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车,由某县一居民小区行驶至该县交通警察大队第八中队。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所以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这里有个不大不小的疑点了。
检方是如何认定其投案情节的?该张醉酒驾车行驶至交警大队,他是经过交警大队门口被拦停检测,还是特意去交警大队投案的?没有说清楚。如果按自动投案的说法,那么,就是张某喝了酒而且喝了不少酒后,亲自驾驶汽车开往交警队去投案,但这个解释,似乎有悖常理啊?
法律文书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群众知情权,让群众有条件监督司法活动。所以,像这样的法律文书,既然公开了,就应该写得更清楚一些,杜绝语焉不详的情况。如果这个醉驾者真的是喝完酒就开车直奔交警大队投案的话,应该好好宣传一下他的法律意识之强,对醉驾危害认识之深。但话再说回来,从法理上讲,就算此人喝完酒是打算去交警队自动投案,但他投案的过程却是一直在犯罪,这与构成投案的前提条件是停止犯罪行为的要求并不一致。
醉驾是行为犯,通常的犯罪原因是侥幸心理,放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潜在危险。而本案中,嫌疑人犯罪动机本身似乎就是“主动投案”、继续犯罪意愿和犯罪中止意愿统一,好一个因果交织的逻辑悖论。所以,看完这个不起诉决定书,警事V言有点糊涂了,是不是以后被当场查出醉驾者,都可以说他是在投案的路上呢?
当然,也不能说检察院的“逻辑”一定是错的,毕竟谁也不可能知道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心理活动,没准张某某真就是开到半路突然酒醒,然后内心有愧翻然悔悟了呢?只是,这种说法信者几何?有一位资深交警对此是这样评论的:以“自动投案”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这样的“自动投案”肯定不能成立!如果这种性质的“投案”得到法律鼓励的话,那“投案”途中万一再撞死路人,法律会为它的轻浮而承担责任吗?
醉驾的危害,众所周知,有目共睹。然而,近年来总有一些地方司法部门的法律专家们,想方设法为醉驾入刑松绑解套。上周警事V言刚刚对某省一检察院发明创造的轻微醉驾免诉的做法进行过探讨。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的最佳效果是警示和预防,而不是只有事后处罚。所谓轻微醉酒驾,完全是一些人搜肠刮肚创造出来的法律名词,与法无依,如果一旦打开这样的缺口,法律的警示与预防作用就会大大降低,会导致当事人很难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这也将会导致发生更多更严重的无可挽回的事故。
为醉驾入刑松绑、创新轻微醉驾免诉的做法,实质就是法律上的倒退,是对曾经无数的惨痛经历的无视。轻微醉酒驾,概念模糊不确定,缺少可操作性、可行性,却包含了灰色地带与灰色可操作性。无数的惨痛经历和广大交通部门法律人士等等无数人的努力之后,才有了醉驾入刑的规定,这才是法律的进步,更是社会的进步,体现了法律的警示预防、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体现了法律对广大百姓的保护。
法治建设在路上,“主动投案”的醉酒司机也在路上,而唯独被社会遗忘的,是那些被醉驾夺走的无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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