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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cciad CCIAD国土空间规划 20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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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规划地位与作用 

第三条 指导思想 

第四条 规划原则 

第五条 规划期限 

第六条 规划组织 

第二章.规划基础 

第七条 统一规划基础数据和标准

第八条 基础资料收集调查 

第九条 开展双评价 

第十条 开展规划评估 

第十一条 专题研究 

第三章.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规划范围 

第十三条 分类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 发展目标 

第十六条 发展定位 

第十七条 区域协同 

第十八条 总体格局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 

第二十条 规划分区 

第二十一条 生态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城镇发展区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发展区 

第二十四条 矿产与能源发展区 

第二十六条 生态修复 

第二十七条 国土整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修补 

第二十九条 城镇空间划分 

第三十条    优化城市形态和空间结构 

第三十一条 城市功能分区指引 

第三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 

第三十三条 智慧城市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三十五条 城乡风貌特色 

第三十六条 蓝绿空间 

第三十七条 综合交通规划 

第三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综合防灾 

第四十条    近期建设 

第四十一条 远期展望 

第四十二条 规划实施措施 

第四章.成果内容 

第四十三条 成果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刚性传导 

第四十五条 同步建设信息平台 



第一章.总则

编制目的

为规范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河南省各省辖市、县(县级市)的总体规划编制。总体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第二条规划地位与作用

总体规划是本级政府对市、县域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制定市县空间发展政策,开展国土空间资源保护修复、开发利用、转用管控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蓝图,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调研指导河南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原更加出彩的征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在规划中注重统筹协调、兼顾开发与保护、注重规划传导落实,切实发挥好总体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全面提高市县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营造高效有序的空间秩序和山青水秀的美好家园。

第四条规划原则

底线约束,绿色发展。坚持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国土安全底线、粮食安全底线和历史文化保护底线,确保规划落实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和指标约束。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注重内涵提升,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城乡融合,区域协同。统筹推进规划编制工作,上下联动协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坚持城乡协同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全域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实施总体控制,促进城镇密集地区区域空间协调。

多规合一,覆盖全域。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充分吸收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经验,发挥自然资源和空间规划管理合一的体制优势,融合各类专项规划内容,统筹考虑资源、环境、人口、产业、城乡建设、文化等各项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空间格局,对空间发展做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形成全域“一张底图”和“一个平台”,实现国土空间全域统筹、全要素管控。

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坚持上下结合、社会协同,强化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将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的标准。优化城乡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统筹地上和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着力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增加优质生态空间供给,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注重实用、突出特色。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建立衔接一致的规划体系和科学有效的管控体系,坚持好用管用、便于实施的导向,制定实施规划政策措施,提出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分解落实要求,健全规划传导机制。坚持因地制宜与重点、特点突出相结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

第五条规划期限

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本轮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六条规划组织

坚持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编制原则,市县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规划编制,确保编制工作顺利开展。规划编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或联合体承担,专题研究可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坚持“开门编规划”,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协调多部门合作,扩大公众和社会各界对规划的参与程度。


第二章.规划基础第七条统一规划基础数据和标准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作为总体规划编制的现状基础数据,在三调数据正式形成之前,可利用2018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开展规划前期研究与编制。最终规划基数应采用三调数据。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三调数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晰现状本底情况。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作为空间基准,统一用地分类、数据库、基础信息平台等技术标准。

第八条基础资料收集调查

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全面调查收集经济、社会、生态、城乡建设等综合资料,地形地质、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自然条件资料,土地、水、矿产、生物、能源等自然资源资料,以及历史发展、人口、土地利用等方面的现状、规划资料以及相关调查评价成果。

第九条开展双评价

各省辖市应依据主体功能区战略和要求,全面分析区域资源环境本底,梳理资源环境要素特点及存在突出问题,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简称“双评价”),明确城市资源环境承载上限和不同区域发展条件,为优化完善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供支撑。

县(县级市)如无特别需求,无需再单独开展双评价研究,可依据省、市“双评价”成果作为总体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开展规划评估

编制总体规划应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等空间性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找出城市空间资源利用和布局的主要问题及现行规划的差异,明确本次规划重点,在全面摸清家底、深入分析现状基础上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专题研究

市县可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对涉及城市定位、发展目标、产业发展、人口与城镇化、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重大基础设施、城镇开发边界、耕地保护等重大问题或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三章.规划编制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规划范围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市县行政辖区全域。其中,省辖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市辖区、城市集中建设区三个规划范围;县及县级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域、城镇集中建设区两个规划范围。

第十三条分类编制要求

省辖市总体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任务要求,规划编制内容应包含区域定位与战略目标、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城镇体系、空间控制线与分区管控、重大设施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整治、各县(市)发展指引、城市开发边界内空间布局等内容。郑州市和洛阳市可结合都市区(圈)编制分区规划。

县及县级市总体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任务要求,规划编制内容应包含区域定位与战略目标、县(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空间控制线与分区管控、村镇体系、重大设施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整治、各乡镇发展指引、城市开发边界内空间布局等内容。

各地根据乡镇面积、地形、综合条件等因素,可因地制宜,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也可单独编制或几个乡镇为单元共同编制。

第二节发展定位与目标

第十四条发展战略

按照“两个一百年”发展目标,落实国家、省、区域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科学研判当地发展趋势、面临问题挑战,深入研究本市县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合理确定总体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发展目标

根据市县自身发展实际和总体发展战略,提出2025年、2035年市县国土空间发展目标。将具体战略的实现和完成,分解为可考核的具体各项子目标和指标,并明确各项指标的约束性和预期性属性,建立可考核、可评价的目标指标体系。(基础性指标可参照表1)

表1xx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一览表

序号

指标分类

指标

备注

1

创新发展

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地区GDP比重(%)

预期性

2

科技进步贡献率(%)

预期性

3

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预期性

4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预期性

5

协调发展

国土开发强度(%)

约束性

6

生态保护区比例(%)

预期性

7

城镇发展区比例(%)

预期性

8

农业农村发展区比例(%)

预期性

9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公顷)

约束性

10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

约束性

11

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公顷)

约束性

12

三次产业结构

预期性

13

市、县域总人口规模(万人)

预期性

14

城乡职住平衡指数/城乡职住用地比例

预期性

15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预期性

16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公里)

约束性

17

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预期性

18

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规模(公顷)

约束性

19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约束性

20

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规模

约束性

21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

预期性

22

绿色发展

森林覆盖率(%)

约束性

23

耕地保有量(万亩)

约束性

24

高标准良田面积(万亩)

预期性

25

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微克/立方米)或全年空气质量达标天数(天/年)

预期性

26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

预期性

27

城市绿地率(%)

约束性

28

城镇(指集中建设区及乡镇镇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约束性

29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预期性

30

城镇(指集中建设区及乡镇镇区)污水处理率(%)

约束性

31

城镇(指集中建设区及乡镇镇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约束性

32

自然湿地面积(公顷)

约束性

33

自然景观地保护数量(个)

约束性

34

共享发展

城乡收入比

预期性

35

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15分钟步行可达覆盖率(%)

预期性

36

绿色出行比例(%)

预期性

37

燃气普及率(%)

预期性

38

集中供水普及率(%)

预期性

39

集中建设区综合管廊长度(公里)

预期性

40

开放发展

入境旅游人数(万人次)

预期性

41

出口产品增加值比重(%)

预期性

42

跨区域共建园区产出率(%)

预期性

43

外资或合资研发机构数量(个)

预期性

44

品质提升

单位城乡建设用地产出

预期性

45

建成区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

预期性

46

绿道总长度(公里)

预期性

4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预期性

48

集中建设区道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约束性

49

千人医疗床位数(床/千人)

预期性

50

义务教育学校服务半径达标率(%)

预期性

51

应急避难场所人均面积(平方米)

约束性

52

历史文化保护地数量(个)

约束性


第十六条发展定位

以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按照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要求,制定区域发展定位。

依据总体发展目标、城市的自身发展规律和因素等方面研究确定中心城区的发展定位。


第三节空间格局

第十七条区域协同

依据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布局,坚持“扬长补短、开放互动、共同发展”的指导方针,提出与同一功能区域的其他城市在生态保护、重大设施建设、各类平台搭建等方面协作发展策略。

第十八条总体格局

以目标体系为导向、双评价为基础,根据市县的主体功能定位,综合分析评价自然资源、文化资源、重大设施等全域全要素,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明确市县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总体格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简称“三线”)。

省辖市总体规划需落实省域生态保护红线,提出市本级保护和管理措施,划定市本级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明确中心城区及市本级其他城镇开发边界和规模;明确市域内其他各县(县级市)的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中心城区规模及空间划定引导。

县(县级市)总体规划需落实市域生态保护红线,提出本级保护和管理措施,划定县域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明确中心城区及县域各城镇开发边界和规模。

“三线”划分应做到主导功能明确,空间不交叉不重叠。明确市县域范围内“三线”管制主体、管制对象和管制内容;明确“三线”优化调整的主要情形、调整主体、调整步骤。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

按照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互融合和协同发展的要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省辖市应合理确定市域城镇体系,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提出乡村振兴目标、战略要求。郑州市、洛阳市可制定都市区(圈)、城镇圈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协同发展、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其他省辖市应提出城镇密集区协调发展策略,明确中心城区与周边城市(镇、组团)的职能分工、空间布局策略、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生态环境共治共保方案。

县(县级市)合理确定县(市)域村镇体系,提出乡村振兴目标、战略要求,分析研究县域人口空间流动趋势,确定新型城镇化模式及城乡人口的统筹分布,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制定村庄建设分类和布点原则。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整治改善、搬迁撤并的思路,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并对各类村庄提出发展指引,重点对特色保护村庄、整治改善村庄、集聚提升村庄提出下一步村庄规划编制要求,有序引导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

市县应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建立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按照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原则配置城乡教育资源,明确各类教育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提出乡村普惠性学前教育布局原则与措施,提出寄宿制学校布局;明确各类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提出全民建设服务体系构建措施;明确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提出乡村文化建设措施。

以市县域为整体,统筹布局道路、供水、供电、信息、广播电视、防洪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确定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向城市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方案;城乡路网一体规划设计,提出乡村(户)道路联通、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措施,提出完善道路安全防范措施;构建城乡污染物收运处置体系,因地制宜提出城乡垃圾污水处理方式及各类设施布局。

第四节规划分区

第二十条规划分区

围绕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总体格局,结合市县地域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的原则,承接和传导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意图,划分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制定用途管制制度,并明确各类分区相互转化的主要情形、主要措施、责任主体。

省辖市总体规划应落实省域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划分市域规划分区,主要包括5类分区:所有市县应划分生态保护区、城镇发展区和农业农村发展区;矿产、能源等资源丰富,具有大型采矿区、盐田及风能、太阳能采集区的市县,应划分矿产与能源发展区;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具有较大面积文物保护区的市县,应划分古遗址保护区。

县(县级市)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进一步细化规划分区及其保护与发展的管控要求,划分县域规划分区,主要包括:核心生态保护区、一般生态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特别用途区、农业农村发展区、矿产与能源发展区、古遗址保护区等8类分区。

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区

生态保护区应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重要山体、重要河流、重要湖库、生态林地等区域,在县(县级市)总体规划中进一步细化为核心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区和自然保留区。

市县域划定的生态红线应划入核心生态保护区。对核心生态保护区应以自然保护为主要功能导向提出严格的保护措施和准入制度,对分区内受损自然生态提出修复内容、目标、措施和工程。

核心生态保护区以外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自然资源为主的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其他需保护修复的生态区域,以及对完善本区域生态格局、提升本区域生态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应划入生态保护修复区。总体符合应明确各类生态空间分布,依法制定区域准入条件,明确允许的产业和项目类型清单,提出城乡建设、工农业生产、矿产开发、旅游康体等活动的规模、强度、布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规划区内不利用、应当予以保留原貌的陆地自然区域应划入自然保留区。

第二十二条城镇发展区

城镇发展区是城镇开发建设集中发展并可满足城镇生产、生活需要的区域,包含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和特别用途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可进一步细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和特别用途区。应从严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整体控制开发强度,引导空间有序开发。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规划城区、规划镇区,以及规划确定的新城、新区、各类开发区等,组团城市的主城和副城、各组团应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

中心城市规划应确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功能布局,明确城市主要发展方向、空间形态和用地结构,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规模、布局及总体时序,提出开发强度控制要求,对城镇空间的重要功能区从用地规模、功能结构、建设强度、风貌特色提出总体控制及对控规的传导要求。

市县与乡镇一并编制总体规划,镇区规划应参照中心城市编制要求。

为了应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强规划适应性,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预留的在特定条件下可进行城镇建设的区域,应划入城镇有条件建设区。规划应设定本级行政辖区范围内该分区用地规模控制要求。

为保障城镇生态功能与环境品质、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进行管控的各类生态、人文景观灯开敞空间应划入特别用途区。规划应明确可准入的项目类型,明确区内山体、水体、保护地名录。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发展区

农业农村发展区指为满足农林牧渔等农业发展和农民集中生活以生产配套为主的区域。农业农村发展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发展区和村庄建设区等5类分区。

市县总体规划应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市县与乡镇一并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对农业农村发展区细化至5类分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并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以的一般耕地、成片的种植园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其他农用地应划入一般农地区。市县总体规划应提出一般农地区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整理、复垦计划,协调好农业发展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关系。

成片的林地、迹地、苗圃及列入生态保护、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应划入林业发展区。规划应提出准入项目和林业建设时序。

现有成片草地、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牧草地、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牧草地应划入牧业发展区。市县总体规划应提出准入项目和土地整治计划。

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整治改善类村庄建设用地应划入村庄建设区。规划应明确本级行政范围内各类村庄布局,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村庄布局应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矿产与能源发展区

大型油气区、采矿区、盐田区及风能、太阳能采集区等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区域应划入矿产与能源发展区。

规划应明确该区域内各类要素布局,提出资源保护及合理利用规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古遗址保护区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为主要功能的大遗址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域应划入古遗址保护区。规划需确定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第五节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

第二十六条生态修复

根据“双评价”分析生态破坏区域,针对破坏区域分类提出生态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内容及修复措施,并提出生态修复的重点工程项目及其规模、范围、重点内容和实施时序。

第二十七条国土整治

深入调查分析各类国土整治潜力,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明确市县全域国土整治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类型和规模,划定国土整治的重点区域。提出高标准农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重点工程和措施要求;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评估,明确补充耕地集中整备区规模和布局;结合现状城乡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可挖潜能力,提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闲置用地处置等重点工程和实施机制;提出自然灾害防治的主要目标与措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修补

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提升品质、完善功能、美化景观的原则,对低效用地加强评价和引导,提出城市更新的原则要求,明确城市修补区域及重点修补项目,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保障城市安全,恢复旧区功能和活力。


第六节城镇空间布局

第二十九条城镇空间划分

城镇空间主要指城镇发展区,包括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和特别用途区。其中城镇集中建设区包括居住、商业商务、综合服务、工业物流、绿地休闲、交通枢纽、公用设施、战略预留、特色功能等区域。


第三十条优化城市形态和空间结构

保护和利用山水、田园格局,坚持慎挖山、不填湖、少砍树,结合地形地貌、河湖水系、自然生态、地质灾害防御、重大设施廊道控制、空间布局演进特征等因素,按照“依山就势、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显山露水、通风透气”的要求,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和形态。大城市应结合“组团式、集约型”发展理念,优化城市发展形态,避免无序蔓延。

按照职住平衡、精明增长理念,遵循做优增量空间、盘活存量空间、开发地下空间、预留弹性空间的原则,统筹新区与旧区、生活区与生产区、建设空间与生态空间的关系,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明确城市空间结构。

第三十一条城市功能分区指引

市县应依据城市功能布局明确城市功能分区。鼓励用地功能混合使用,营造城市的多样性。郑州、洛阳等大城市可结合城市的总体布局导控,对用地功能做结构性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的具体安排在分区规划中落实。

城市功能区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原则指引”的方式进行管理。明确各分区开发强度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提出各类用地的规模指标和可兼容比例。


城镇集中建设区功能分区

分区

用地混合

主导功能

居住生活区

以居住用地为主,兼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商服用地。

居住生活区内居住生活区内应构建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提供完善、便捷的日常生活服务功能。在保障主要功能导向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功能的适度混合,避免重大妨害功能的干扰。

商业商务区

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为主,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居住用地。

商业商务区是城市提供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的核心空间,综合服务功能应集约紧凑,满足服务等级、规模及类型要求。

综合服务区

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为主,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居住用地。

综合服务区是城市提供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的核心空间,综合服务功能应集约紧凑,满足服务等级、规模及类型要求。

工业物流区

以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为主,适当布局为企业服务的商服用地。

 

工业物流区是规划确定的城市中主要工业、仓储物流等功能的总体空间布局,应与周边其他功能区协调好安全防护关系。统筹安排城市生产性功能,提升生产运行效率,严格遵守环保要求,降低工业及物流仓储功能对城市居住、公共环境、交通等的干扰,保障其他城市功能有序运行;对区内不同类型工业、物流用地的安全防护提出控制要求,以及产城融合建设的具体规定。

绿地休闲区

以绿地与广场用地为主,可兼容少量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绿地休闲区应安排好“点、线、面”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为市民提供便捷可达、充足友好的游憩休闲空间,并确保相互干扰的功能区的防护隔离;对区内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的总体规模与服务半径提出控制要求。

交通枢纽区

以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用地、机场用地等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为主,适当兼容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居住用地。

区内应确定好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选址落位,统筹好与周边交通线网的接驳以及多种运输方式的联乘联运,有序引导基于交通枢纽的物流产业发展;对该分区周围的防护隔离提出控制要求,尽可能降低交通噪音等对城市居住、公共环境的干扰。

公用设施集中区

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为主,适当兼容防护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该区应结合水、电、能源、环卫、消防、防洪等各类公用设施的专项规划,安排好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燃气门站、防洪枢纽等大型公用设施的选址落位;对该分区周围的防护隔离提出控制要求,尽可能降低水、大气、噪音等对城市居住、公共环境的干扰。

战略预留区

战略预留区是对城市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尚具有不确定性的战略性功能进行空间预留,并应加强区内一切建设行为的预先管控。以用途待定用地及现状用地为主。

战略预留区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划定。战略预留区应明确规定主要的战略性功能指引,严格管控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待开发意向明确后,依据相关发展要求,在详细规划中细化具体的土地用途与空间布局。

特色功能区

为满足国家或地方特定发展意图,城市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创新发展区、文化创意区等具有地方特色、需要提升优化的区域。该类区应配合相应的分区政策,明确特定建设或保护要求,通过实行特定管理政策落实发展意图。主要国土用途根据特色功能区的不同,以地方政策及详细规划综合确定为准。

特色功能区的划定须同步出台相应政策规定,明确功能区内的具体建设与管理要求。相关政策不得违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特色功能区不得影响基本城市功能;对各自特色功能的规划布局与建设提出控制要求。


第三十二条利用地下空间

提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研究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总体布局,统筹安排近期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提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规划。

第三十三条智慧城市

坚持智慧城市与现实城市同步规划,适度超前布局智能基础设施,推动全域智能化应用服务实时可控,建立健全大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实施“互联网+”市政基础设施计划,加强通信光缆、局房、基站等信息通信设施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深度融合。


第七节特色塑造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明确市县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提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整体框架与保护要素,确定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总体要求。重点明确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古迹保护区和控制范围和保护要求。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合理利用具有价值和公众回忆的街区或代表性建筑。将历史遗存保护与城乡公共空间的建设有机结合,传承历史文化,彰显城乡魅力。

第三十五条城乡风貌特色

应结合山水环境、地域文化,加强对市县全域整体空间形态和景观形象的研究和构思,保护“山水林田湖草城村”的自然格局。对特色主导功能单元提出特色风貌引导。

乡村地区应以建设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美丽乡村为导向,分类提出生活空间与山水田园、地方文化的风貌提升要求,形成山青水秀的生态田园人文环境。

中心城区应尊重山水自然格局,保持城市自然环境特色,明确风貌特色定位,确定整体景观框架及公共空间系统,塑造优美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于城市重点区域做出城市设计引导,明确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第三十六条蓝绿空间

构建市、县全域的蓝绿空间格局。

“以水润城”,尊重水系的自然属性,按照水域的自然形态进行保护或整治,优化结构性水系布局,明确控制范围,制定河湖水质保护目标和改善措施。

“以绿荫城”,针对各地不同的景观、文化、历史等条件进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完善绿地体系,明确绿地系统发展目标,优化绿地系统布局。

城市蓝绿空间建设应结合海绵城市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提出海绵设施的布局原则及建设要求。


第八节支撑体系

第三十七条综合交通规划

应按照高效便捷、衔接顺畅、绿色出行的原则和现代化城市的标准,合理确定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市、县域重要交通设施布局和交通廊道,明确重要交通枢纽设施选址和轨道交通走向,构建互联互通的交通体系。

城市交通规划应明确主干道的走向、路网密度控制要求,明确城市主要交通枢纽及重大场站布局,提出停车场站、公共交通和慢行系统发展目标和建设要求。

第三十八条市政基础设施

统筹布局区域电力、电信、燃气、水利等各类重大基础设施,明确区域基础设施发展规模、布局原则,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落实重大基础设施空间布局。

中心城区结合海绵城市、综合管廊、数字化城市、资源回收再利用等理念,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模和布局原则,落实主要设施廊道及主要设施布局。

第三十九条综合防灾

结合区域现状情况,明确气象灾害、洪水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灾害等自然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防治目标和主要措施。

针对自然灾害和城市运行安全、公共安全领域的突发事件,结合城市规模及规划布局,明确城市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防治目标和主要措施,落实城市综合防灾减灾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第九节时序安排

第四十条近期建设

结合十四五以及近期相关规划,明确近期规划建设目标、阶段约束性指标、建设空间布局、建设重点任务和管控要求等。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年度计划或近期建设项目库对近期实施的各类项目、任务并提出具体安排。土地储备、分年度计划的空间落实和各项分期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设时序,都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提出近期应编制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功能区规划和相关要求,发挥总体规划对下位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第四十一条远期展望

明确规划远景的战略性和纲领性作用,统一思想认识,制定相应发展策略和实施措施,有序分解工作任务,实现规划适度超前,发展符合适宜,近远期建设科学有序。


第十节规划实施措施

第四十二条规划实施措施

明确规划体制机制,加强法规建设,完善规划决策机制。坚持规划许可,明确国土空间区域准入、用途转换等管制规则,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完善增减挂钩、增存挂钩、人地挂钩等政策工具,建立城乡运行指标体系。

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评估、预警、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应坚持公众参与,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检测预警长效机制,健全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保障规划动态调整完善。

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提出下一步重点相关专项规划制定建议。


第四章.成果内容第四十三条成果内容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达到入数据库标准要求),内容包括文本、图件、附件与数据库。双评价和城镇开发边界专题报告应当作为总体规划成果的附件一并上报。

附件包括说明(条文解释、总体报告)、专题研究、环境影响篇章、分析图纸等。

专题研究应当包括“双评价”、人口与城镇化研究、产业发展研究等专题。

图纸比例应按省辖市1:50000-1:100000,县(县级市)1:10000-1:50000进行绘制。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四十四条刚性传导

刚性传导内容包括各项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区域重大设施及廊道,城市重大市政基础设施、主要道路系统和重要交通设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结构性绿地水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五条同步建设信息平台

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同步搭建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确保“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一致,形成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一张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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