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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法律批评vs 法律与文学

吴 笛 外国文学研究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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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文学法律批评”与“法律与文学”同属跨学科研究,但是有着不同的研究目的和研究范畴。前者属于文学跨学科研究,后者属于法律跨学科研究。风靡欧美的“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主要产生于法学界,在法学研究中使用文学素材,其着眼点是借鉴文学要素的法律研究,所探讨的是法律方面的相关命题,多半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而“文学法律批评”是我国学者所使用的学术话语,属于文学研究的范畴,以文学为本体,所强调的是文学批评中法律视野的介入,即借鉴法律视野和恰当的研究方法来审视文学作品。尤其是审视文学作品中的法律事件、法律主题、作家的法学思想以及法律要素在文学作品的措辞、风格、结构等方面的体现,从而加深我们对作家及其作品的理解和认知。

关键词

文学法律批评;“法律与文学”;跨学科视野

作者简介

吴笛,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授,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英美文学、俄罗斯文学和文学翻译研究。

Title

“Legal Literary Criticism” vs “Law and Literature”

Abstract

Both “legal literary criticism” and “law and literature” are 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 but they have different purpose and scope. The former is an interdisciplinary study of literature, while the latter is an interdisciplinary study of law. The “law and literature” study, an academic movement prevailing in America and Europe, mainly has emerged in the legal field and used literary materials in legal research with an objective of drawing on literary elements to further the exploration of relevant legal issues, most of which come within the scope of legal studies. In contrast, “legal literary criticism”, the academic discourse used by Chinese scholars, belongs to the realm of literary studies. It is a study that addresses literature as subject with an objective of adopting certain legal perspective in literary criticism, i.e., drawing on the legal perspective and appropriate research methods in assessing literary works. In particular, we should examine the legal events, legal themes, legal thoughts of writers, and legal elements in the wording, style, and structure of literary works, so as to deepen our understanding and cognition of the writers and their works.

Key words

legal literary criticism; law and literature;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Author

Wu Di is a professor at Zhejiang Yuexiu University (Shaoxing 312000, China) and the School of Humanities,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58, China), specializing in English and American literature, Russian literature, and translation studies. 

Email: hzwudi@ yahoo.com

无论就研究对象还是就基本功能而言,文学与法律这两个学科都有太多的共同之处,两者之间不仅有自然的亲和力,而且,都试图探究“真相”并建立“公正”的标准。美国从事“法律与文学”研究的著名学者波斯纳教授指出:“法律作为文学的主题无所不在。西方文化从一开始就渗透着法律的技术和意象。文学作品的作者一直注意着法律”(4)。对文学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无疑可以加深我们对作品人物的理解以及对作家创作思想的深入认识。同样,文学家的法律思考与法律想象无疑对法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法律的完善以及法律的正义亦具有参照价值。文学与法律有着鲜明的互动关系以及互为跨界对象的可能。

01

“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

正是由于文学与法律之间有着跨界研究的坚实基础,在20 世纪的美国学界兴起了一场不小的学术运动:“法律与文学”运动(l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这场学术运动发源于美国法学界, 并演变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或者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自从作为“法律与文学”研究创始人的美国怀特教授(James Boyd White)于1973 年出版代表法律与文学运动奠基之作的《法律的想象》之后,这一研究逐渐得到学界的认可、追逐和承袭。该书旨在提升法律工作者的文学素养,以适应法律的需求,作者认为正是通过语言的中介,将法律与文学联结起来,才能达到更为理想的境界。他尤其强调文学想象对于法律工作的意义,提出了“作为作家的律师”“作为诗人的法官”等概念,甚至认为“法律就是说与写的艺术”、“法学家就是艺术家”(White xiv), 从而确定了“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奠定了“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坚实基础。20 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法律与文学研究开始向其他国家和地区逐渐延伸。如今,“法律与文学研究代表着众多盛行在学界的跨学科研究中最为经久不衰的领域之一”(Anker 1)。尤其是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具有广泛的影响。

其实,“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的展开也具有一定的传统和根基。法律不仅是西方古老的大学中重要的传统学科,而且法律与文学之间的渗透也由来已久,并早已被学界所关注。早在一百多年前的19 世纪与20 世纪之交,美国法学家约翰·维格莫尔就给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学生开列了法律小说阅读书目,其中1908 年所开的书目就多达400 篇,包括A、B、C、D 四个类别:“A、描写某些审判场景的小说,也包括巧妙地交叉质证;B、描写律师或法官的典型性格或职业生涯的小说;C、描写在刑事侦查、追捕以及惩罚中的法律方法的小说;D、抒写某些法律见解影响人物权利或行为的小说”(Wigmore 574)。可见,发生在20 世纪后半叶的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热潮并不是凭空而生,而是具有深邃的文化渊源,“法律小说”就是“法律与文学”这一学术运动得以兴起的重要根基。正如美国法学家韦斯伯格所述:约翰·维格莫尔的法律小说书单是“促使法律与文学运动产生的现代化身”(Weisberg 129)。

此外,还有艾弗莱姆·伦敦(Ephraim London)所做出的贡献,他在1960 年出版了两卷本的文集《法律的世界》(The World of Law),该书由《文学中的法律》(The Law in Literature)和《作为文学的法律》(The Law as Literature)两卷组成,收集了许多长篇作品的节选,以及戏剧和短篇小说。韦辛格拉德指出,艾弗莱姆·伦敦“也许是第一位强调法律与文学之联系的现代编著者”(Wishingrad ix)。由此可见,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中关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范畴的划分,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艾弗莱姆·伦敦的《法律的世界》。

随着“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的深入和发展,在“法律与文学”研究中,文学性也逐渐提升,澳大利亚学者多林(Kieran Dolin)的《法律与文学批评导论》、英国学者伊恩·沃德(Ian Ward)的《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研究视角》、日本学者小室金之助的《法律家莎士比亚》等著作,就是“法律与文学”这场学术运动以及相应的研究从美国向其他国家波及和拓展的代表性的学术成就。

我国法学界也受到一定的波及,已经出版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值得参考。如冯象的《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我国台湾学者张丽卿的《法律与文学》等,都涉及到对法律文化的关注,是对“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的呼应。张丽卿所著的《法律与文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与文学比较研究的学术著作。全书分为“西洋经典文学”“古典文学”“现代文学”三个部分,分别对卡夫卡的《审判》、斯汤达尔的《红与黑》、雨果的《悲惨世界》、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等作品进行了法律视角的评判。该书除了进行理论探索之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色就是将文学作品中的法律事件作为具体案例,用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律来对其进行审视和解读。作者认为:“法律与文学的比较研究,促使两种不同学科交流并互为借鉴。法律人透过文学作品,丰富了生命,提升了视野,对于人性与社会现状感到更加敏锐。法律涉及人世的行为准则,法学研究的题材不免受限于社会现实,但法律对于人世美善的理想境界的期盼,却与文学相同。文学作品的无限憧憬,法律人可以在其中找到灵感以及努力的方向”(张丽卿 24—25)。这番话极为中肯,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文学对于法律的重要意义。

我国学者苏力所著的《法律与文学》一书,力图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分析法律的或与法律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作者在书中认为:该书试图拓展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文学原本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法律文本和文学文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文本。文学与法律的跨界研究是否具有可行性?从两者比较研究的范畴与意义以及现有研究热度和研究成果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尤其是关注的对象和实际功能相同。文学所弘扬的是真善美,而法学在古罗马时期被定义的时候,就明确提出:“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查士丁尼 6)。两者都是以“人与社会”为关注对象,“古今中外不同的社会状态下人们权利的差异在于这种社会本身的差异,以及由此所导致的法律对此的认可程度方面的差异”(李红海 xxi)。所以,法律与文学是以促进人类和社会的完美这一理想为己任的。两者有着相同的基本功能:感化和改造人类与社会。文学以感化人类的心灵为主,激发人们对美好境界、理想社会以及人类正义的向往。法律以裁判、约束、惩罚人类的行为为主,促使人们记住教训,遵循一定的规范,维持人类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两者还采用相近的研究方法,怀特在《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法律表现性质之研究》中,就认为两者都是依赖于语言和阅读、书写和说话的方式所进行的相似的解释实践。西方法学家阿里斯托戴默更是相信文学是法律的基石,认为:“法律世界和文学世界都是词语的定义和存在所建构起来的,并且依附于后者”(3)。

由于“法律与文学”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学领域,所关注的依然是法律本身,其研究目的也主要是让法律以及法律文本借鉴文学的合理因素,他们或者是借用文学的某种视角来审视法律问题,从事文学研究的人文学者相对不够,所以导致这一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尽管在文学层面也有一些学者介入,但是,主要是承袭“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的研究范畴,也以诠释这一法学研究思潮为研究对象,或者以“法律与文学”的视角,就某些内涵进行延伸研究。

02

“文学法律批评”的构想及相关议题

相对于“法律与文学”,我国一些学者近年来所使用的“文学法律批评”,旨在弥补“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中主要局限在法学界的缺陷,让文学界的学者更多地介入其中,并让法律意识成为文学批评中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尺度,让法律正义成为文学作品所弘扬的真善美的具体内涵。就研究领域而言,“法律与文学”和“文学法律批评”都具有跨学科特质,但前者属于法律跨学科研究,而后者属于文学跨学科研究。就名称而言,“文学法律批评”(legal literary criticism)主要受到“文学伦理学批评”(Ethical Literary Criticism)等批评术语的启迪。聂珍钊教授认为文学伦理学批评既是理论建构也是批评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一种从伦理学视角认识文学的伦理本质和教诲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阅读、分析和阐释文学的批评方法”(13)。同样,“文学法律批评”旨在借鉴法学原理,并从法律批评的视野探究文学作品中所存在的包括主题、形象、措辞、技艺在内的法律问题或者从法律中所接受的影响,并在文学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探究法律思想的折射,以及作家在创作过程中对待法律问题的深思,还有由此所产生的法理思想和作家法学观的形成。“文学法律批评从前辈学者所忽略的法律视角出发,研究文学中和法律相关的问题,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使我们在强调审美理念的同时,能够凸显文学作品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吴笛,《作为跨学科研究方法的文学法律批评》74)。

我们认为,作为以法律为视角的批评方法,文学法律批评其主要研究范畴和相关议题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主题的文学

以法律作为主题的文学,是“文学法律批评”视野所关注的一个基本的也是重要的批评范畴。这一批评视野,所关注的是一部文学作品中所蕴涵的法律题材以及对这一题材的文学处理。这一点,美国从事法律与文学比较研究的著名学者波斯纳也十分关注,他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对文学中的法律主题等命题,进行了较为具体而中肯的论述。而《法律与文学批评导论》的作者多林更是坚信:“法律与文学在语言与想象方面拥有共同的特性”(Dolin vii)。法律主题的文学作品中,“罪”与“罚”更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西方文学和法律的交集也许从来没有比犯罪这个主题更丰富。从古希腊戏剧到现代侦探小说,文学的想象力总是强烈地集中在犯罪行为的政治和心理原因和后果上,集中在复仇和正义的真实或想象的差异上,集中在对犯有罪行的人进行怜悯、赎罪和和解的可能性上”(LaCroix, et al xiii)。

譬如,在英国文学史上,有不少文学经典是以法律事件为题材并且就此深化为法律主题的文学创作的。英国古代的一些经典作家,正是通过法律主题的书写在一定意义上参与了相关法律的建构,并且赢得了在英国文学史上的独特的地位和意义。

法律主题的文学渗透在英国文学经典的各种类型中。在小说创作领域,柯林斯、司各特、狄更斯、哈代等英国经典作家的多部长篇小说在法律书写方面取得了极高的成就。柯林斯甚至有一部长篇小说直接以“法律”为关键词语出现在小说标题中,这就是他的长篇小说《法律与淑女》。在这部长篇小说中,也充满着法律的要素,主人公尤斯塔斯因被怀疑投毒谋杀前妻,他的新婚妻子,一位执着的淑女,为了丈夫的清白,为了摆脱笼罩在家庭中的阴霾,毅然向法庭裁决进行挑战,开始了寻觅证据的艰难历程。而这一历程,构成了这部长篇小说的基本结构和情节基础。

在诗歌创作领域,多恩、卡鲁、萨克林等不少诗人,有着法律专业的训练和素养,在作品中借鉴法律意象进行创作,斯宾塞等诗人更是善于应用法律词语,在文学作品中表达自己的法律思想。

在戏剧创作领域,英国最伟大的剧作家莎士比亚被一些学者视为法学家。莎士比亚在《哈姆莱特》《威尼斯商人》《李尔王》《亨利四世》《一报还一报》等一系列杰出的戏剧作品中,阐述了法律的观念,书写了法律的主题。对于莎士比亚来说,剧院就是法庭,是进行侦查、审讯、拷问和判决以及进行普法教育的理想场所,莎士比亚的作品在赋予人们审美愉悦的同时,给予了人们多方面的法律思考和启迪。譬如,我们在研读《威尼斯商人》时,如果不注意审判程序对人物性格塑造方面所造成的影响,显然会影响我们对这部杰作的深入理解。所以,西方学者科恩斯坦认为:“即使我们不谈审判场景,这部剧本自始至终都被一些法律主题所掌控。如果我们不把握这些法律主题,要想深入地理解这部戏剧作品,简直是不可能的”(Kornstein 36)。

2、文学中的法理思想与法学文献价值。

探讨文学作品中作家所体现的法理思想与法学文献价值,是关注文学作品除了审美价值之外所具有的文献价值和认知功能。从古希腊埃斯库罗斯的《俄瑞斯忒亚》、中世纪乔叟的《医生的故事》、文艺复兴时期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到19 世纪美国作家梅尔维尔的《比利·巴德》,整个世界文学史的发展中都蕴含着各个时代的作家对法律和正义所进行的文学探究的证据。无论是德语作家卡夫卡的《审判》、还是英语作家亨利·菲尔丁的《汤姆·琼斯》、瓦尔特·司各特的《密得洛西恩监狱》、狄更斯的《荒凉山庄》、斯托夫人的《汤姆叔叔的小屋》、霍桑的《红字》和《带有七个尖角阁的房子》,或是俄语作家拉季舍夫的《从彼得堡到莫斯科旅行记》、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托尔斯泰的《复活》,都具有法律层面的文献价值。以拉季舍夫为例,“对于文学法律批评而言,拉季舍夫的作品无疑是难能可贵的不可忽略的理想文本”(吴笛,《论拉吉舍夫作品中的法律书写》62)。尤其是对法律文献缺失的人类童年时代,以及古代希腊罗马时代,文学作品是我们认知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从文学作品中探究法理思想的形成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譬如,16 世纪至17 世纪之交,在俄国小说这种艺术形式尚不成熟的时候,俄国小说史上就接连出现了《贪赃枉法的审判》《酒鬼的故事》《叶尔肖·叶尔肖维奇》等作品,都是书写法庭审判的题材,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文学与法律的交融,以及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3、作家的法学观

尽管法学研究主要属于法学界,但是,法律的观念是普遍存在的,法学素养也是重要的人文素养。“法律为统治世界的各种原动力之一,人类之领袖,若彼以发明改变宇宙概念的科学家,以作品为人所欣羡的建筑家,以及宗教的创建者,开国的帝王,哲学家,成功的军事家,均时时以法律为其信仰或行为之论据与说明。虽然他们所用‘法律’这一名称,意义各异,但文字之类似,立论方法之雷同,亦可见他们于不知不觉中,指归于同一的观念或概念”(勒克斯 3)。其他人物固然如此,更不用说文学家了。由于法律与文学一样,都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且,法学家和文学家所关注的对象同样都是人和社会,因而法律与文学被一些学者称为孪生兄弟或孪生姐妹,因此,研究一个作家的创作,除了关注其创作风格和创作思想,该作家在作品中所体现的法学思想以及对同时代国家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也应该是文学研究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更何况很多作家本身就是攻读法律专业的。仅以17 世纪英国诗人为例,沃尔特·罗利爵士、弗朗西斯·夸尔斯、托马斯·坎品、约翰·多恩、托马斯·卡鲁、约翰·萨克林爵士等杰出诗人,所攻读的都是法律专业。而小说家和散文作家就更为突出了。瓦尔特·司各特,在爱丁堡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当过律师,后来被任命为爱丁堡高等民事法庭庭长。弗朗西斯·培根不仅获得了律师资格,还被任命为副检察长。亨利·菲尔丁不仅攻读法律专业,取得律师资格,而且担任过法官和警察厅厅长。

而且,文学与法律在风格方面也有一定的共同之处,文学作品的风格有时也会受到作家法律思想的作用。美国法学家卡多佐认为:“极度浓缩的方式、凝练、敏锐和命令式的直截了当,这种直截了当表达了某种外在的、最高权威的声音,这些方式恰好也是文学中至高无上的美德”(112)。可见,在叙述风格上,两者同样具有可资借鉴的地方。无论是法学家还是文学家,得以取胜的法宝是语言艺术,文学家靠语言艺术赢得读者,法律工作者则靠语言艺术赢得官司。

4、作品事件以及人物行为的法律审视

文学作品来自于生活现实和生活体验,尽管它又高于生活,但毕竟是现实生活的反映。既然文学作品是通过作家的视野来表述五光十色的人类社会,那么,其中必然会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我们只有对这类作品中的相关事件进行法律审视,才能更好领悟作品的实质。文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极其微妙和复杂的。“文学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功能,它们是‘快乐的伴侣’,文学作品能指导人们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处世待人,并且推广法律知识;但是,它们又是‘致命的敌人’,因为文学不愿遵守法律的拘束,容易造成情感与理性、自然法则与社会法则的冲突”(张丽卿 256)。尤其是文学作品中所书写的人物与事件,也需要我们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审视,做出判断,以便作为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所感染到的不仅是审美情趣,还有法律的教育和普法的启示。

5、文学对于法律的批判价值

在作家的笔下,法律是属于与“自然法则”相对立的“社会法则”的范畴,法律是否健全,是否完善,这在法学本身有时是很难鉴别的。而文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现行法律制度或者具体的法律审判过程进行审视,进行评判,进行监督,使其变得更为合理,更好地体现法律的正义。正如西方的一位法学家罗宾·韦斯特所进行的概括:“大量经典文学作品都对法律、以及通常用来支持法律道德权威的那些论证持高度的批评态度〔……〕文学帮助我们理解其他人。文学帮助我们同情他们的痛苦,帮助我们分担他们的忧伤,并且帮助我们分享他们的快乐。我们更有道德感。文学让我们成为更好的人”(转引自波斯纳 410)。

就文学对于法律的批判价值而言,19 世纪的一些现实主义作家的创作最值得我们关注。如19 世纪英国现实主义代表作家狄更斯,在《小杜丽》《荒凉山庄》等长篇小说中,以极大的篇幅讨论了法律问题,而在他的代表作《双城记》中,构成小说情节基础的是梅尼特医生的冤狱以及代尔那的跨国审判。我们如果忽略狄更斯《双城记》中的法律书写,很难全面理解这部文学经典的价值所在。再如英国19 世纪后期代表作家托马斯·哈代,他的4 部最重要长篇小说中,就有3 部与法律相关。如《卡斯特桥市长》涉及到卖妻、酗酒等法律事件和犯罪行为,《无名的裘德》不仅涉及到婚姻法,还突出体现了作者的法学理想,而在长篇小说《苔丝》中,不仅涉及到刑法,而且还涉及到婚姻法、财产法。但就小说所描写的基本情节内容来说,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主要有三个地方:即第一部的苔丝被辱,第七部的亚雷克被苔丝所杀,以及结局部分苔丝被判死刑。对这三个部分的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无疑可以加深我们对作品中主要人物形象的把握和理解,以及我们对哈代创作思想的深入认识。根据当时的法律以及事情的实质来看,第一部事件中的亚雷克和第七部事件中的苔丝,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对他们的处罚却是完全不同的。同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富人和穷人两个阶层所采用的却是“双重标准”。亚雷克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层面的惩罚,相反,苔丝的具有一定反抗性质的行动却让她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03

功能与意义的想像

文学法律批评,即从前辈学者所忽略的法律批评的视野来审视文学中的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新的问题,这一研究视角,尽管迄今尚未得到学界应有的充分关注,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具有独特的功能与意义。

其一,扩展文学的功能。文学法律批评使得文学在强调审美愉悦的同时,能够凸显文学作品所具有的社会功能,使其直接深入现实生活,干预生活,对生活下判断。在西方文学史上,从古希腊作家埃斯库罗斯的《俄瑞斯忒亚》、中世纪兰格伦的长诗《农夫皮尔斯》、文艺复兴时期莎士比亚的《哈姆莱特》和《威尼斯商人》、17 世纪培根的散文以及霍布斯的体现其法律思想的重要著作《利维坦》、18 世纪笛福的《摩尔·弗兰德斯》和菲尔丁的《弃儿汤姆·琼斯的历史》、19 世纪早期作家司各特的《密得洛西恩监狱》和后期作家狄更斯的《双城记》、20 世纪卡夫卡的《审判》,直到21 世纪麦克·尤恩的《赎罪》和《儿童法案》,许多在正常刑事司法机构缺失情况下的复仇主题以及其他法律问题打动了无数读者的心灵,而且,“从文学法律批评的视角进行审视,《哈姆莱特》这部关乎国家命运的作品才能更加呈现出其应有的永恒价值”(杨海英 73)。同样,在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确立的19 世纪,作为英国文学家的查尔斯·狄更斯、托马斯·哈代等人,以自己的思考和相关的文学叙事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严肃的审视。他们的文学创作,无疑极大地拓展了文学的功能。

其二,文学研究应发掘文学的认知价值,而文学研究的法律批评则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研究视野。有了这样的视野,我们可以发现,文学作品所提供的信息并非全是“无用的”信息,而是具有充分的文献价值,更何况,Literature(文学)本身就具有“文献”之意。如《荷马史诗》,所具有的并非只是文学价值,更重要的是史料价值,使得我们能够透过这部作品了解人类童年时代的社会生活状态。我们理应梳理自古埃及、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文学作品中的法学思想,服务于现代社会。更何况在世界文学史上,有不少兼法学家和文学家于一身的作家,他们的优势是创作将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的作品,因此,他们的作品在法律层面具有重要的认知价值。

其三,凸显文学的普法教育作用。伊恩·沃德认为:“虽然法律与文学可能会介入到法律与政治的讨论中,但是这一研究最基本的目的是法律教育”(24)。文学与法律的跨界研究,是基于一个基本事实,在世界文学史上,存在着一些兼法律与文学于一身的作家和思想家,也存在着将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的作品。以英国文学史为例,各个时代都有一些作家,他们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在文学领域,他们被称为作家,他们的作品视为文学作品,可是在法律领域,他们又被称为法学家,他们的作品常被列在重要的法学书目之列。他们的很多文学作品具有普及法律常识、增强读者的法律素养的价值。英国文学的代表人物莎士比亚的著名戏剧作品《威尼斯商人》,其普法教育,尤其是契约法的教育,一点也不亚于法学著作;英国散文作家弗朗西斯·培根的著作,尤其是《论法律》等法律散文,对普通读者而言,是领会法律公正的重要意义的难得的优秀文本;英国浪漫主义文学时期瓦尔特·司各特的《密得洛西恩监狱》,对于“杀婴罪”(infanticide)的思考,为这一社会问题的最终解决,发挥了作用;英国儿童文学作家卡罗尔的《艾丽丝漫游奇境记》中对法庭审判程序的全方位的描述,无疑等同于让无数的少年儿童读者亲临法庭现场,接受生动的法律教育;而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著名长篇小说《万年一年》(Ten Thousand A-Year)的作者沃伦(Samuel Warren),更是一名独特的法学家兼文学家,作者更是借助于文学,作为展现法学思想以及进行普法教育的平台。正如西方评论家丹洛普所说:“沃伦在创作《万年一年》的时候,其中一个目标就是为了进行公共法律教育”(Dunlop 276)。


美国的文学与法律运动已经较多地波及到我国的法学界,也使我国法学学者从中获益良多,以至于深深体会到:“当法律乘上文学的翅膀,古今法案,刻板条文从此生动逼真”(徐昕 2)。同样,在文学研究中,作为文学跨学科研究,文学法律批评的视野亦显得重要。文学法律批评作为跨学科研究方法有其自身的特性和价值,也有其丰厚的包括整个人文学科在内的理论资源。探究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问题,可以加深我们掌控作家的创作意图,帮助我们理解作品主题、技巧、措辞以及人物形象塑造等方面在法律概念介入之后所发生的新的阐释的可能,从而体现文学作品除审美愉悦之外的认知价值。而且,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想象以及文学学者的法律思考无疑对法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法律的完善以及法律的正义亦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正如我们所钟爱的英国诗人雪莱所说:“诗人是人类未经承认的立法者”(Shelley 535)。


责任编辑:黄 晖


此文原载于《外国文学研究》2021年第5期

由于公众号篇幅所限,原文注解和引用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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