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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2010年的实物增资适用了319号文,暂不征收个税

姜新录 陇上税语
2024-08-26

 

2021年3月5日,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2020年年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货币形式增资的情况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公司股东张国山于2010年4月及2010年12月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公司增资的情况适用【税函[2005]319号】(陇上税语注:应为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该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于2011年1月4日废止)的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上述两次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陇上税语注:

我国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政策的演变如下:

1、国税函〔2005〕319号:暂不征个税,转让时征税;

2、国税发〔2008〕115号(该文人间蒸发):据传,应征个税,代扣代缴;

3、2011年2号公告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

4、国税函〔2011〕89号:浦东建设参与苏宁环球增发应按财产转让征税;

5、国税发〔2011〕50号: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6、财税〔2015〕41号:应征个税,但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对当时适用了国税函〔2005〕319号暂不征个税的,税务机关该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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